一、 引言

  据统计,中国农村已经出现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组织14万个。仅北京市郊县就组建了各种专业合作社1800个。山东省莱阳市80%以上的农户加入了专业合作社。 此外,许多城市适应居民生活需要,出现了消费、住房、劳动服务等各种类型合作社。仅北京市即出现42家住宅合作社,由城市居民个人投资为主,共同建房。目前,已建住房200多万平方米,为3万户低收入居民解决了住房困难。面对城乡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中国至今没有一部合作社法,致使合作社不能享有法人地位,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绝大多数地区的工商行政部门对合作社均不予登记,合作社只能在民政部门按社会团体登记,不能以合作社法人的独立经济实体开展经营活动,在签订合同、销售产品、申请贷款等方面遭遇难以逾越的障碍。本文首先调查规定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现行规定、现行法人分类和法人登记制度,然后分析合作社法人地位不能解决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建议。

二、关于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现行规定

  (一)合作社类型

  考虑到中国一直存在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加上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专业合作社和住宅合作社,可以说中国目前的合作社类型主要有四种: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专业合作社。

  (二)有关各种合作社的现行规定

  经搜索“中国法院互联网”(www.chinacourt.org),迄今有关供销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共53项,其中,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供销合作社为企业法人;有关信用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共39项,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1997915日)、《城市信用社管理办法》(199794日)规定:信用合作社为企业法人;有关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仅1项,即商业部印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199192日),未规定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有关住宅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仅1项,即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1992214日),其中规定:住宅合作社为公益法人。

  (三)具体规定内容

  1、关于供销合作社法人地位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其中规定:“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农服务实力的基础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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