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分类

  1、现行法规定

  中国现行法未采传统民法关于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198642日通过,198711日生效)规定了四类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学说解释

  按照民法学者的解释,机关法人,属于公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属于私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属于社团法人。民法通则未作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各类基金会,应属于财团法人,但现行法人登记管理体制,却将各类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企业法人属于营利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包括按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属于公益法人。

  (二)法人登记制度

  1、法人登记制度的种类

  中国现行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四种法人,但机关法人依其性质不需要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原则上不需要登记。要求必须办理法人登记的只是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两种。因此,中国存在两种法人登记制度: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的企业法人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2、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的根据是国务院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日发布,同年71日生效)。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根据是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日发布,同时生效)。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小结

  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因规范性文件明定为“企业法人”,理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住宅合作社,因规范性文件明定为公益法人,理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专业合作社,因缺乏规范性文件规定其法人地位,暂时难以办理法人登记。但若按照其实际组织形式和目的,似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对现行法人分类的分析和立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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