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旺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目标,是在保持国有企业保值增值即国有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调动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释放改革红利,实现国有控制的竞争性的企业竞争力提升,使之具有国际竞争力。
一、《试点意见》的几个核心亮点
1.员工持股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实现股权平等。《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规定,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防范损害混合所有制中民企等其它股东权益,实现在政策法律面前股权平等的目标。
2.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3.严格限制试点企业范围,混合所有制的商业类竞争性企业率先试水。试点企业限制如下: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4.严格界定持股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分析《试点意见》的几点效用
1.分红权益要公平。所有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利益结构的重置,《试点意见》提出,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即保持员工持股后,要同股同权,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国有股或其它股东丧失平等的分红权。
2.入股估值要合理。同股同权同收益,即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这些规定,是保证员工入股不能低价占便宜,防止国有资产在改革中流失。
3.员工持股要合法。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试点企业信息公开,有利于未持股员工的利益保护,也有利于其它股东的利益保障。
4.入股程序要正确。试点企业员工持股需要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即尊重群众的意见与群体情绪,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程序要正确。既维护了职代会和股东会的权力,又保护了非持股职工的权益,保证了国资监督机构的充分监督权,从而充分吸纳利益各方的意见。
5.入股数量要可控。这次试点改革,从国有企业保值增值、从员工持股的合法合理方面进行了定性,还在相关方面进行了量化规定。一是少量试点,树立典型。二是严格持股比例,防止内部人控制。三是股权流转,时间锁定。四是试点时间确定,未来可期。
(选自李国旺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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