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耍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基于这一指导思想,我们先后走访了5个区17家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访谈了40多位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者,对上海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情况、基本特征、存在的问题、今后的发展思路和相配套政策法规等方面,采取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分析,并且对国家、本市及外省市有关股份合作制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比较研究。
一、上海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现状和走向
80年代初期,上海的一些科技人员为了力。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步伐,冲破旧体制的束缚, 自愿集资、集体经营,组建了首批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的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全业。这是科技人员自发地组织起来,走集体所有制道路,发展科技产业的探索。起步时由于思想上受“姓资”“姓社”的困扰,社会舆论压力较大,发展缓慢,90年代以后,民营科技股份合作企业借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春风,迅速发展起来。截止1995年底,全市民营科技股份合作企业在民营科技企业中所占比例是:企业数为752户,占总数的8.7%,现有长期职工15320人,占总数的7.6%,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55.9%;总资产为16.79亿元;销售总额为19.63亿元;利润总额1.7亿元;税收总额0.98亿元;人均创利1.7万元。根据调查分析,上海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现状呈“全字塔型”;企业创业风险欠,销售利润率和人均创利税水平高于其他类型的企业,作为企业主体的科技人员的需求逐年趋增,每年新增的企业出现波浪型发展的走向,但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民营科技职工持股企业中的“老人”地位巳被有限责任公司取代。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现状呈“金字塔”型。塔尖是少数优势全业,集聚了半数以上的资产总额,资本扩张能力强,经济效益显著,创造了三分之一以上的利税;塔底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小企业,资金少,经济效益差,抗风险能力弱,处于停滞或亏损的状态;而中间层面则处于不稳定状态中,少数企业通过“二次创业:迅速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发展成优势企业,但多数企业则接近塔底的边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资产相差悬殊,小型企业占主体。据资料统计,截止1998年底,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总数为16.79亿元,占全市民营科技企业资产总额的3.3%。其中:资产在亿元以上和5000万——1亿元的企业各1户,占企业总数的0.3%;资产在100—5000万元的有27户,占企业总数的3.6%;资产在100—1000万元之间的有216户,占企业总数的28.7%;资产有100万元以下的有507户,占企业总数的67.4%。
(2)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高,销售额达百万元以上的约占三分之一。据1998年的统计资料反映,本市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当年技工贸销售总额为196328.3万元,平均销售利润率为8.9%,与民营科技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为相比,高出3.7个百分点。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246户,占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总数32.7%。1998年销售额为:1亿元以上的2户;1亿元以下—5000万元的有3户,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24户;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的29户;500万元以下——100万元的188户;100万元以下的506户。
(3)人均利税水准高于民营科技型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盈利企业占半数。据1998年的统计资料反映,上海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17497.2万元,人均创利1.1万元。高于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国有企业0.4万元、集体企业0.6万元、私营企业0.67万元。以1997年度统计资料为例,上海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总额为9754.7万元,其中: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以上2户;1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的1户;500万元以下——100万元的11户;100万元以下——50万元的12户;50万元以下——0万元的315户盈利企业总数为282户,占企业总数的50.2%;零利润企业99户,占企业总数的17.6%;亏损企业181户,占企业总数的32.2%。
(二)新增企业速度受政策面影响较大,出现波浪型起伏态势。从每年企业新办数统计来看,本市民1990年新办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仅7户。1992年7月,上海市体改办颁布了《上海市城镇任何合作指导下企业试点办法》,对推动股份合作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据资料显示,1992年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89户,1993年新办数快速增长到215户,是1992年的2.42倍,成为历史上的高峰时期,以后新办企业数逐年减少,1996年仅新增办35户。党的十五大召开以后,新办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速度又有所加快,1997年新办52户,比1996年新办数量上升48.6%;1998年新办70户,比1997年新办数量上升34.6%。根据对比分析,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一般民营科技企业每年新办企业的变动态势趋同。
(三)技术人才密集,科技人员需求量逐年趋增,但在职工持股企业中的“老大”地位已被有限责任公司取代。截止1998年底,上海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业人员15320人,其中科技人员8557人,占总人数的55.9%。高于一般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从业人数总数2个百分点。1999年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新招收的从业人员,科技人员需求占56.3%,呈上升趋势。由此可见,科技人员是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主体,也是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成长壮大的重要条件。据有关资料显示,1998年全市民营科技企业达8638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增长幅度较大,所占比例比上年上升了20.6个百分点,而1998年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占比例则从1995年的15.2%下降到8.7%,比1997年微长虹了1.1个百分点。
二、上海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征和问题
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无论是同实行其他组织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比较,还是同一般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比较,都存在一定的区别,具有自身的鲜明特征。其主要表现在:
(一)具有以科技人员投资为主,形成广泛的劳动和资本联合运作“链”的特征。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运行机制,它们靠自己的精心经营,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跌打滚爬,以求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民营科技企业,除了具有以上共同的企业运行机制以外,还具备自身独特的优势,即:它们基本上都是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下海”创办的,不少企业经营者不但自己拥有技术专长,而且能够广泛地在企业内外进行劳动和资本的联合运作,因而企业发展较快,经济效益明显。例如:虹口区的普利特化学研究所,就是一个由末自复旦、同济、交大的五位教师,于1993年自筹资金3万元,组建起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它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为桑塔纳轿车配套的塑料件。这个企业既没有自己的实验室,又没有自己的生产工厂,至今还只是借用二个小学的仓库(不满50千方米)办公。但现在自有资金已扩张到500万元以上,1997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1998年超过2000万元。他们劳动、资本联合运作的“链”是:根据市场的需要,利用自己的专长:确定科研项目然后将确定的科研项目交给有能力的大学去研究,并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大学则利用自己的科技力量和实验宣去完成这些项目。项目完成后,普利特化学研究所作为自己的技术专利,外发给有关工厂进行加工生产,最后由自己实现销售。这种经营方式,既可以充分发挥大学科研人员和实验设备的作用,增加经济收入;又可以使工厂和生产能力得到利用,不用承担市场销售的风险,大家都乐意接受。可见,象普利特化学研究所以科研为先导,将市场、科研、生产,销售各个环节,通过灵活的合作方式,紧紧地连接起来,进行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运作,诸如:吸收在职的科技人员入股或吸收企业外科技人员兼职参加科研项目,从而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是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较少,但创造的利润、税金较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具有股权单一,创业者持股多,股份流动少的特征。一般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其股权结构往往呈现出企业员工股权形式多样性、持股普遍性和企业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持大股的情况。然而,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初创时往往投资入股的只有4—5人,多则7—8人,超过10人的企业已为数不多。股东一般是以现金入股的内部职工,不设法人股、外来股和技术股。不少企业技术含量高,发展快,企业人数也随之不断增加,但后进企业的人员一般都没有入股。例如:长宁区的新联科技发展公司,是在1991年由八名青年科技人员出资入股组成,注册资全11万元,送行电脑软件开发。当年盈利50多万元。后来有1名股东退出,股权转让给其他的7名股东。现在企业已发展到30名职工,但股东仍然是这7人,对新进企业的职工以支付工资和奖全作为劳动报酬。从调查情况看,造成创业者持股,股份流动少的原因:一是因为企业经营者精力集中在企业发展上!采不及考虑扩大股东问题;有的则考虑扩大股东以后会带来企业决策上的麻烦。二是因为企业人员是陆续增加的,在企业中从事劳动的时间长短不一,如要吸收他们入股,就要妥善处理企业历年的权益问题。对此,既缺乏办法,工作量又大,搞得不好还可能出现矛盾,影响企业的凝聚力。三是到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作的多数为青年科技人员,他们追求的首先是企业环境是否适合自己的发展,是否能使自己的才华得到充分施展,实现自身的价值。在这些因素未确定之前,他们不想马上投资入股,成为企业的股东。四是作为科技型企业,有些经营者还认为,辅助性岗位上没有技术的普通职工,不一定持股。可见,在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持股股东相对集中在创业人员及科技人员,股份流动少,这是一种普遍情况。
(三)具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简化,管理民主化,运行集权化的特点。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规模小、股东少,企业的股东会往往代替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少由一人兼任,企业的决策程序十分简单。创业时,股东所持股份差距不大,企业的重大决策一般都全体股东集体讨论,一人一票,权力平等,从这个角度讲,具有决策民主化的特点,体现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但是,搞得好的企业都有一个好的带头人,企业重大决策实际上也是个人意志的体现。例如:长宁区的桑菱环境能源研究所,是在1992年由八位科技人员出资8万元创办,每人持股0.5—1万元不等,企业的重大决策由股东会(即董事会)8人集体商量。董事长.所长系一人兼任,他既有技术专长又善于经营管理,产品销售情况较好。目前,企业已有净资产500万元,职工60人,最高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 上述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征,顺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了企业内外的各种优势,体观了科技型企业的特乙形成了科技创业强大的推动力。
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在对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征分析中,我们看到这一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自身还存在着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内部运作机制不科学。大多数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运作依赖“人治”,缺乏合理的组织机构和科学的运行机制。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些企业经营者主要凭个人愿望、信念、经验进行决策,在企业的重大投资、产品开发、财务管理、劳动用工、工资福利等方面往往靠个人讲了算,出现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状况:二是有些企业经营者采用家属式管理方式,将企业重要管理职能控制在家庭成员中,所有权、法人权和财产经营权没有做到“两个分离”:所以难以形成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经营者),监事会之间互相制约的制衡机制;三是有些企业出现股东老化,论资排辈,以及新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由于股份集中在几个人手中平均持有,当企业重大决策出现意见分歧时,难以统一,导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解体。
(二)企业难以设置技术股。虽然上海对技术入股已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基本上没有设置技术股。究其原因,从企业内部来看,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主干人员一般都是科技人员,各人都有技术专长,大家志同道合,共同创业,而对于折算技术股,企业经营者感到有很大的难度;从社会环境来看,目前,我国技术入股还处于尝试起步阶段,缺少中介机构可信的咨询服务,在法规上还亟待配套规范。
(三)企业外部配套环境不尽人意。目前本市尚未出台针对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对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定义与法律地位、管理机构与职责,行为规范与保障措施、股权设置与持殷比例、股权转让与利润分配、产权界定与法人治理结构等等,都难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许多经营者反映,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了“婆婆”,却变成了无人管的“孩子”。他们苦于政策丈件看不到,信息渠道不畅通,做事盲目性很大,无法享受公平竞争待遇。某润滑材抖研究所研制的科技成果,曾经被北京,上海两市科委共同鉴定确认,已达到并超过国际标准,可替代进口产品,却因缺乏资金,无法进行规模化生产,使企业经营者一筹莫展。
(四)企业经营者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有些企业经营者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在思想上认识不清,概念上比较模糊。他们在投资创办企业时,往往只希望戴顶“红帽子”,将其作为一种融资形式,而不明白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其结果导致企业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各行其是。
三、发展上海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政策和建议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公有制经济新形式,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群众愿意接受的,能有利于灵活地组织经济活动的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组织形式,是在新形势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实现资产重组和资本结构优化的一种好方式。这种形式,也有利于小型企业在改革中;实现经营规模化和投资社会化,提高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大力扶持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必要的政策引导,使一部分尚不成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这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当务之急。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和建议:
(一)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一的界定。什么是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是实践中提出而又必须回答的问题。根据科委、国家体制改革委348号文《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8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国家体改委1997年的8月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合作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是以科技人员投资为主的,以货币、实物、技术、科技成果等入股,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产业化为主要业务,实行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这样的企业应具备如下主要特征:一是坚持以科技人员投资为主,即在企业的资本中,科技人员以各种要素出资折股应占控股地位;二是坚持以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为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三是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四是坚持自愿组合、独立经营,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关于企业设立的人数和资金。企业设立时,职工股东人数多少为宜?经我人调查,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初创时,往往人数不多,一般是5—7人,如果人数定得过高,可能会给某些小企业的设立带来困难。所以我们认为对企业设立时,职工股东人数最少可规定为5人。 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多少?参考《公司法》、《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陕西省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的有关规定,从鼓励科技人员创业,为设立企业提供方便出发,我们认为企业设立时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3万元。
(三)关于企业技术股的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可设立技术股,在现有的政策规定中没有提及。但技术入股的做法,在其他改制形式的企业中已试行。我们认为,从民营科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有股权设置中要增设技术股,以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更快地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设置技术股,一般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已科研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折价入股。其价值根据这些科研成果投入生产经营后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来确定,计算年限按该成果的长短来确定。技术股的持有者可以是本企业的职工,也可以是企业外的。另一种是以知识、技术折价入股。这一般指两种对象,一种是企业中关键性的技术骨干,为留住这些人才,企业在股权的设置时,经民主评议,给予一定的技术股;还有一种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社会招聘的专业人才,在与企业约定期内,享有平等的分红权,待约定期满后,转为实股。
(四)关于企业股权结构的设置。股权结构是股份制企业的核心,也是衡量企业经济性质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中如何确定经营者或经营集体的持股比例,这是企业股权结构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认为,为了充分体现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收益相统一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可允许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体持大股,其比例最高不超过职工个人股总额。企业职工持股比例,要保证企业内部职工的控股地位。此外,企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一定 比例的外来股,包括法人股及自然人股。
(五)关于企业股权转让的方式。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可以流动的。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退休等情况,可以转让股份。转让的方式。其一,定价转让。可用三种做法:一是按原始价定价;二是参照企业改制时每股净资产定价转让;三是转让双方协定价格。其二,自由竞价转让。企业在进行内部股权转让时,不规定转让价格,由符合受让条件的竞价条件的竞价者自愿填报买入价,开票后,以高价格优先受让。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因厂而宜设立股份转让金,这是保证股份正常流动的蓄水池。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的转让主要限于企业内部,转让、受让的对象有很强限制性。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转让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状况,“的买者未必有卖者,有卖者未必有买者”。设置股份转让金,是解决这个难题的较好办法。股份转让的来源,一是企业的部分公共积累;二是企业部分的集体共有股的收益。股份转让金由企业股权管理部门操作。当企业股权转让出现买卖不一一对应时,“转让金”可卖出股份,或买入股份。股价由交易当事人协商,或股权管理部门决定。“转让金”盈利部分,可按“转让金”构成比例推算。
(六)关于企业的收益分配形式。所谓收益分配形式,指的是企业按照“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出10%的法宝公积金和5%—10%的公益金后,对可用于个人分配的税后盈余,进行内部分配的形式。我们认为,具体有三种分配方法:一种是把可分配的盈利,用送红股的办法,按企业员工的职务高低、工龄长短、贡献大小,切出一块来送股,扩大职工持股比例。余下的一块,按投资额派发现金红利。这两块的比例,要根据企业的盈利水平确定,股东的红利水平一般掌握在比银行 一年期存款利息高1—2倍。第二种办法是按国际合作组织的原则,把投资者的红利分成两部分,少部分派发现金,多数部分记入投资者的个人帐户,作为企业借款,每年付息,在投资者退休或意外时一次性兑现。第三种办法是,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1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