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正文
城镇集体企业存量资产处置及职工持股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2-07-09
来源:合作经济调研
调整字号: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相当一批城镇集体企业都有存量资产,这部分资产的产权主体是谁?如何进行界定?怎样使职工持股?这是企业改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近几年来,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不少省市还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以指导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现将我们收集的一些省市有关政策汇编在一起。供有关部门和企业参阅。

    一、天津市为扩大职工的参与意识,体现职工对共有资产的利益与责任,具备条件的集体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转制时,可实行集体资产量化。量化的比例和方法因企制宜,量化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60%。在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中,凡能清晰划分劳动积累形成净资产的单位,本着“还权于民”的精神,可按职工厂龄、岗位、技术和贡献等因素,将劳动积累部分量化给职工,折为个人股,职工按量化额50—100%出资增量配股后,方能享受量化权。实行集体资产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在集体股内向职工量化分红权。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量化的方案(方法)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量化的股份,不得转让、继承和抽走;改制后进入企业的职工,不享受集体资产量化权。(摘自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制定津政集[1995]37号文)

    二、北京市原集体企业或小型国有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有企业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转入改建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继续用作支付职工的奖金和工资,或者划归职工个人所有,并折成个人股份投入到企业。(摘自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4号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三、深圳市员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按照个人自愿为主,多渠道集资为辅的原则,可以采取下列形式:(1)员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出资认购公司股份。(2)为鼓励员工持股,由企业划出专项资金,贷给员工作为认购持股股本。贷款的本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偿还期限,在分红中扣除。(3)从企业奖励基金在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优秀员工,作为内部持股的分红。……………为使一般员工持股额与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保持合理比例,对董事长、经理的持股额做以下规定: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企业,董事长或者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股份总额的3%。注册资本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 董事长或者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股份总额的2%。注册资本额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企业, 董事长或者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股份总额的1%。(摘自深企改办[1994]23号《关于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若干规定》)根据“抓大放小”,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的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能源、机场、港口等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体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须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他企业由股东会或产权单位遵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根据本公司规模,经营状况和员工实际购买能力,自行确定内部员工股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确定比例时可参照以下原则: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至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左右;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50%左右;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以在适当放宽。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改制时员工的现金投入不得低于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额不得高于应认购额的40%。(摘自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4日颁发的《深圳市国有资产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

    四、南京市企业的净资产按规定作必要扣除后,可划出一块以股份形式量化给职工个人。量化的比例为:集体企业最高不超过实有净资产额的40%,国有企业不超过20%,乡镇企业不超过50%。具体比例由市政府授权的控股(集团)公司确定;未授权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资局、地税局确定。企业净资产在量化给职工个人时,应考虑职工工龄、岗位、技能、贡献等因素。量化部分以职工持股会名义持有,职工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量化的同时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用现金购股。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净资产量化。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可将历年节余的工资、福利基金按不超过60%的部分记入职工名下,作为职工对公司的投资。企业进行股份合作改造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企业净资产可按规定作必要扣除,按不超过人均2万元净资产的标准量化给在职职工,归职工所有。超过2万元的部分可视资产状况给予不超过20%的优惠。在量化的同时,职工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用现金购股。职工购股原则上应在改制时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可优惠14%。付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次付款一般应不少于应付额的50%,其余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交纳占用费。由内部职工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也可以签订协议用年度分红抵缴。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经营者持股一般不低于职工平均持股的10倍,不高于企业股本总额的1/2,具体比例应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摘自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文件宁现企字[1998]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五、青海省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可划出不高于50%比例的职工集体股,按职工工龄、贡献、岗位等因素量化计入企业在册职工名下,作为年终分得股利的依据。(摘自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年10月19日转发的《青海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六、湖北省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可对职工劳动积累的一部分资本按职工工龄、技术高低、贡献及责任大小等因素量化到每一个职工,量化多少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摘自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办公室1994年7月14日颁发的《湖北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

    七、江西省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划出不高于50%比例的职工集体股,按职工工龄长短、岗位责任大小计入职工名下,作为年终分得股利的依据。(摘自江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1月30日颁发的《江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

    八、浙江省操作中应注意掌握三个50%的比例。首先是一般企业的存量资产分配股利权的量化比例,基本控制在50%左右,剩余的存量资产留在企业集体用于处理离、退休职工的生、老、病死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其次是职工的入股资金与企业存量资产分配股利权量化的金额比例一般控制在0.5︰1,即职工入股的股金占存量资产分配股利权量化额的50%。………………再次是税后利润分配比例一般控制在50%。根据我省二轻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税后利润除按规定提取10%左右的职工贡献基金,用于企业年终奖励,剩余的50%用于按股分红。(摘自《浙江省二轻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一文)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和公司制的企业中,在不改变财产所有权和确保企业发展后劲的前提下,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股分得的股利,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合经济组织理事会的决议同意,可以划出20%—30%,依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并按一般不低于50%的比例,配购职工个人股,不以现金认购职工个人股的,也不得享受这部分股利分配权。(摘自浙江省人民政府1994年12月23日转发的《浙江省计经委、体改委、二轻总公司关于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上海市城镇老集体的历年积累,凡产权不清晰的部分,划归归属的具体办法为:………………(2)扣除减免税后剩余部分,按下列程序划分归属:将其中20%—30%作为投资回报,划归原投资主体持有;视企业不同情况提取20%—30%作为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其分红收入,主要用于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也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帮困”。这部分股金股权,由退管会代表离退休职工持有;提取5%—10%进入企业公积金;提取30%—55%作为在职职工安份共有部分,此部分可根据工作岗位、责任大小、工龄、贡献大小划归职工名下,也可适当考虑老股东原入股份额大小的因素。职工同时应按划归名下股份的数额确定以现金向企业投资入股的数额。(摘自沪体改委[199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发展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

    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的出现有其独特的条件,职工持股份额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以下途径:1、职工出资;2、公司可分配工资(奖金)结余折股形成;3、公司(企业)提取部分公益金(福利基金)折股形成;4、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司未分配利润折股形成;5、通过公司划出专项资金贷给职工持股会,贷款本息在日后公司分红中扣除;6、其他经国资办产权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可支配资产折股形成。(摘自《职工持股与民主管理指南》)

    十、国家体改委企业原有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折成个人股投入企业,也可以用于企业改制前职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摘自国家体改委1997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网站首页 >> 正文
城镇集体企业存量资产处置及职工持股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2-07-09
来源:合作经济调研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相当一批城镇集体企业都有存量资产,这部分资产的产权主体是谁?如何进行界定?怎样使职工持股?这是企业改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近几年来,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不少省市还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以指导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现将我们收集的一些省市有关政策汇编在一起。供有关部门和企业参阅。

    一、天津市为扩大职工的参与意识,体现职工对共有资产的利益与责任,具备条件的集体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转制时,可实行集体资产量化。量化的比例和方法因企制宜,量化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60%。在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中,凡能清晰划分劳动积累形成净资产的单位,本着“还权于民”的精神,可按职工厂龄、岗位、技术和贡献等因素,将劳动积累部分量化给职工,折为个人股,职工按量化额50—100%出资增量配股后,方能享受量化权。实行集体资产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在集体股内向职工量化分红权。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量化的方案(方法)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量化的股份,不得转让、继承和抽走;改制后进入企业的职工,不享受集体资产量化权。(摘自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制定津政集[1995]37号文)

    二、北京市原集体企业或小型国有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有企业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转入改建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继续用作支付职工的奖金和工资,或者划归职工个人所有,并折成个人股份投入到企业。(摘自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4号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三、深圳市员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按照个人自愿为主,多渠道集资为辅的原则,可以采取下列形式:(1)员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出资认购公司股份。(2)为鼓励员工持股,由企业划出专项资金,贷给员工作为认购持股股本。贷款的本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偿还期限,在分红中扣除。(3)从企业奖励基金在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优秀员工,作为内部持股的分红。……………为使一般员工持股额与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保持合理比例,对董事长、经理的持股额做以下规定: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企业,董事长或者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股份总额的3%。注册资本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 董事长或者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股份总额的2%。注册资本额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企业, 董事长或者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股份总额的1%。(摘自深企改办[1994]23号《关于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若干规定》)根据“抓大放小”,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的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能源、机场、港口等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体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须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他企业由股东会或产权单位遵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根据本公司规模,经营状况和员工实际购买能力,自行确定内部员工股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确定比例时可参照以下原则: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至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左右;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50%左右;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以在适当放宽。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改制时员工的现金投入不得低于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额不得高于应认购额的40%。(摘自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4日颁发的《深圳市国有资产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

    四、南京市企业的净资产按规定作必要扣除后,可划出一块以股份形式量化给职工个人。量化的比例为:集体企业最高不超过实有净资产额的40%,国有企业不超过20%,乡镇企业不超过50%。具体比例由市政府授权的控股(集团)公司确定;未授权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资局、地税局确定。企业净资产在量化给职工个人时,应考虑职工工龄、岗位、技能、贡献等因素。量化部分以职工持股会名义持有,职工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量化的同时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用现金购股。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净资产量化。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可将历年节余的工资、福利基金按不超过60%的部分记入职工名下,作为职工对公司的投资。企业进行股份合作改造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企业净资产可按规定作必要扣除,按不超过人均2万元净资产的标准量化给在职职工,归职工所有。超过2万元的部分可视资产状况给予不超过20%的优惠。在量化的同时,职工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用现金购股。职工购股原则上应在改制时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可优惠14%。付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次付款一般应不少于应付额的50%,其余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交纳占用费。由内部职工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也可以签订协议用年度分红抵缴。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经营者持股一般不低于职工平均持股的10倍,不高于企业股本总额的1/2,具体比例应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摘自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文件宁现企字[1998]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五、青海省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可划出不高于50%比例的职工集体股,按职工工龄、贡献、岗位等因素量化计入企业在册职工名下,作为年终分得股利的依据。(摘自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年10月19日转发的《青海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六、湖北省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可对职工劳动积累的一部分资本按职工工龄、技术高低、贡献及责任大小等因素量化到每一个职工,量化多少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摘自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办公室1994年7月14日颁发的《湖北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

    七、江西省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划出不高于50%比例的职工集体股,按职工工龄长短、岗位责任大小计入职工名下,作为年终分得股利的依据。(摘自江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1月30日颁发的《江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

    八、浙江省操作中应注意掌握三个50%的比例。首先是一般企业的存量资产分配股利权的量化比例,基本控制在50%左右,剩余的存量资产留在企业集体用于处理离、退休职工的生、老、病死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其次是职工的入股资金与企业存量资产分配股利权量化的金额比例一般控制在0.5︰1,即职工入股的股金占存量资产分配股利权量化额的50%。………………再次是税后利润分配比例一般控制在50%。根据我省二轻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税后利润除按规定提取10%左右的职工贡献基金,用于企业年终奖励,剩余的50%用于按股分红。(摘自《浙江省二轻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一文)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和公司制的企业中,在不改变财产所有权和确保企业发展后劲的前提下,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股分得的股利,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合经济组织理事会的决议同意,可以划出20%—30%,依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并按一般不低于50%的比例,配购职工个人股,不以现金认购职工个人股的,也不得享受这部分股利分配权。(摘自浙江省人民政府1994年12月23日转发的《浙江省计经委、体改委、二轻总公司关于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上海市城镇老集体的历年积累,凡产权不清晰的部分,划归归属的具体办法为:………………(2)扣除减免税后剩余部分,按下列程序划分归属:将其中20%—30%作为投资回报,划归原投资主体持有;视企业不同情况提取20%—30%作为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其分红收入,主要用于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也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帮困”。这部分股金股权,由退管会代表离退休职工持有;提取5%—10%进入企业公积金;提取30%—55%作为在职职工安份共有部分,此部分可根据工作岗位、责任大小、工龄、贡献大小划归职工名下,也可适当考虑老股东原入股份额大小的因素。职工同时应按划归名下股份的数额确定以现金向企业投资入股的数额。(摘自沪体改委[199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发展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

    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的出现有其独特的条件,职工持股份额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以下途径:1、职工出资;2、公司可分配工资(奖金)结余折股形成;3、公司(企业)提取部分公益金(福利基金)折股形成;4、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司未分配利润折股形成;5、通过公司划出专项资金贷给职工持股会,贷款本息在日后公司分红中扣除;6、其他经国资办产权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可支配资产折股形成。(摘自《职工持股与民主管理指南》)

    十、国家体改委企业原有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折成个人股投入企业,也可以用于企业改制前职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摘自国家体改委1997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