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健康持续发展的最基本保障。《决定》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明确“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还强调“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同时,还进一步明确要求,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公正公开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产权保护问题
胡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健康持续发展的最基本保障。《决定》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明确“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还强调“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同时,还进一步明确要求,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公正公开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明晰、保护严格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释放社会资本活力;有利于各类资本和产权的流动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一、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的产权保护问题
1.不同所有制的产权保护强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国有资本的产权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得到充分的保障;而非公经济的产权保护仍然面临不确定性。虽然一再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与公有制经济相同的市场地位,可以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和要素分配,但实际上非公有制经济获得的市场待遇相差很大。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投资领域受限,而且在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市场占有方面还存在市场主体权益不平等、机会不平等、规则不平等现象。
2.私人财产权被公权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由于种种原因,私人财产常常受到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和侵害。近年来就发生过多次侵权的事件,地方政府以低价强行收购民营的油田、矿山和企业,有些地方甚至动用了公检法没收和处置民间资产,尤其是在拆迁、耕地占有方面。
3.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健全。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股权集中,导致企业决策中“一股独大”现象严重,所以公司决策都掌握在国有股和法人股这些大股东手上,中小投资者不具有话语权。《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小股东的权利更多限于“原则性描述”,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和积极性。
4.法治体系不能提供可靠的产权保护。由于司法改革的滞后,司法机构存在政法不分、司法不独立、效率低下状况。司法体系不能独立有效运行,有些法官判案是根据政府领导的意思来定。产权的界定和纠纷往往由当事人和官员个人关系决定,而官员个人利益的卷入和个人判断的任意性,实际上是对法治的破坏。
5.非正式的产权保护制度起着重要作用。在国家正式的产权保护法规、条例以及实施制度不健全条件下,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实行的非正式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作出较大贡献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社会交易成本。由于政府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资源和权力,致使政企关系中潜规则大行其道。企业往往为了获得发展机会和所需资源,不得不按照潜规则与政府打交道,以获取非正式制度的保护,由此导致官商勾结和严重的腐败问题。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1.完善保护产权的法制体系,形成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首先,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其次,建立公正和可预测的司法体系,加强公正执法。
2.确保产权平等,创造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条件。一是确保产权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确保产权市场地位平等。
3.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营造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条件。建立对公权力的约束机制,用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产权,保护产权免遭盗窃和其他掠夺行为的损害,保护产权不受政府随意性行为的侵害。
4.加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健康运行的治理机制。一是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二是完善外部治理环境。
5.建立以保护产权为基础的市场规则,创造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一是要完善产权流动的市场机制。二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三是健全产权交易规则、规范流转程序、加强过程监管,推动产权有序流转。四是加强职能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主任。摘编自《中国发展观察》2015年第6期,本文内容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