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浙江省长兴县出台《村办集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法律形式明确村办集体企业“谁来管”“如何管”“怎么管”等问题,扫除监管盲区,为壮大集体经济、实现乡村振兴托好底。
《办法》明确乡镇作为属地管理主体,弥补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未明确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漏洞,确保村办集体企业“有人管”。通过加强备案审批、财务管理、年度审计、公开公示等日常管理,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办法》还明确村办集体企业的设立、人事任免需要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村办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需报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批准,推动企业规范运行。
目前,长兴县有各类村办集体企业近120家,其中,80%以上的企业自行管理财务。为打好财务管理“补丁”,该《办法》明确,村办集体企业财务须委托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管,村办集体企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纳入“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聘请专业企业会计代管下辖各村办集体企业财务收支,每月制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每年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反馈给各村办集体企业;乡镇组织年度审计,相关经营收益自动转存入村集体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