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正确指导下,围绕“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的工作方针,指导全区二轻城镇集体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维护全区二轻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承担全区二轻城镇集体企业的管理职能。全区联社系统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社机构设置相对健全,基本实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为指导、服务全区二轻城镇集体企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一直以来,二轻城镇集体企业为广西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城镇化水平的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待业人员的安置等方面做出过巨大的贡献。曾涌现出“多丽”牌电器、“双马牌”电器、“桂花牌”手表、“五一牌”塑料制品等一大批的知名产品,极大地满足了当时我区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近20年来,我区的二轻城镇集体企业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不断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路径。其中,70%以上的城镇集体企业已成功完成改革改制,完全走向市场化。南宁市燎旺车灯、梧州市五一管业等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因此焕发了新生;而一些难以为继的企业也通过改革改制退出了市场。目前,全区仍有近300家城镇集体企业未进行彻底的改革改制。如何在新时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工作,助推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是我们工作的难点与重点,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二、经验做法
(一)以“服务基层、创新发展”活动为抓手,增强各级联社基层服务能力
广西二轻联社每年组织开展全区二轻行业“服务基层、创新发展”活动,对各地联社在行业调查、特色区域培育、参展获奖、项目服务、信息报道、人员培训、指导企业改制、新增成员单位、综合评价等9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把广西二轻联社工作重点细化量化成市县联社可考核的工作指标,以工作完成量和业绩计分,以分计奖,引导市县联社抓好行业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服务工作,进一步夯实“自治区联社服务市县联社,市县联社服务行业企业”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市县联社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调研,为企业服务提供科学决策依据,通过签订帮扶协议、建立“一对一”沟通帮扶机制和加强资金扶持、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解决发展诉求、协助展示宣传等方式,大力支持行业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组织学习研讨,提升集体企业管理和集体资产监管的水平
广西二轻联社每年组织召开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研讨会,深入研讨当前集体企业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印发研讨会纪要,指导全区各级联社解决实际问题。坚持指导全区各级联社有效执行中华手工业合作总社颁布实施的《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贯彻落实广西二轻联社集体资产股份制重组专题研讨会精神,持续加强对直属集体企业资产运营指导和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鼓励全区各级联社结合市场规律对集体资产进行配置和组合,对资本联合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以及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形式进行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推广股份制、重组、承包、兼并、租赁等各种形式运用,确保集体资产能够实现保值增值。
(三)妥善解决未改制集体企业,尤其是空壳、在职人员少(不超3人)、非正常运转的企业问题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即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鼓励城镇集体企业面向社会招聘职工,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营。二是在当地联社指导下,召开城镇集体企业在职人员会议,共同研究企业运营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请离退休职工代表列席,经多数职工同意(含离退休职工代表)的决策有效。三是支持全区各级联社探索成立本级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在经企业民主决策机制决议的前提下,对空壳、在职人员少、非正常运转的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开支、统一监督,实现规范化管理。资产管理公司要创新发展思路,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打破行业、产业和所有制限制,鼓励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产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投资,实现行业转移、产业转移,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存在问题
(一)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缺乏法律规范和政策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作为规范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唯一一部法规,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在“劳动群众”界定、股权安排、治理结构、激励机制、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变更审批、企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都出现了新的问题,《条例》难以解释。这给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带来巨大阻力。无论从中央到地方,均没有像对待农村集体经济那样,出台关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缺乏支持政策,发展前景不明确,无法为进一步推动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
(二)产权关系混乱严重阻碍改革改制的推进
我区的城镇集体企业由于创建时期不同,经济成分千差万别,资产形成的情况相当复杂。一是产权关系界定模糊。很多企业在创立之初,缺乏产权意识,没有与创办单位、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及出资职工明确投资、借贷或扶持关系,导致产权不清,资产归属界定困难。二是台账不全。由于管理不规范,有的企业会计资料不健全,有的企业产权归属多次变更而没有完整的记载,致使企业资产归属无据可查。三是企业出资人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明确了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从理论上讲,出资主体是明确的,但“劳动群众集体”只是一个抽象的、动态的概念,是人员和结构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的虚拟主体,职工身份难以界定,导致出资主体无法明确。集体企业的资产究竟为谁所有,如何体现企业资产职工所有,讲不清、理不顺。正是因为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混乱,我区就出现了离职、死亡职工家属争夺集体资产的“东兰信访事件”。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与管理的重大问题。企业改制和通过企业改制是属于企业的重大问题,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但目前我区相当部分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多数已为离退休人员,在职人员非常少,一些企业因为经营困难,甚至只保有1名留守人员,根本无法满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要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无法有效落实,已从法理上切断了企业改革改制的唯一路径。
四、意见建议
(一)尽快健全和完善城镇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已颁布将近30年,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的新情况新问题,恳请上级联社结合当前实际,尽快推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调整、修改和增补。特别是关于“劳动群众”界定、股权安排、激励机制、企业组织形式、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等条款的完善。同时加快制定有关城镇集体资产、企业职工持股、职工持股会等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解决集体企业资产流失问题,规范集体企业员工出资入股的法律关系、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以适应城镇集体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需要。
(二)强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恳请上级联社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集体经济的研究力度,积极开展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提供咨询服务,逐步形成一个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集体经济互动指导服务体系。争取中央政府和相关部委的支持,推动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支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出台,明确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方向、目标和途径;对改制企业在税收、土地置换金使用、下岗分流人员安置补偿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引导集体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帮助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支持企业引进人才、技术和设备,加强管理,重新焕发企业的发展活力。
(三)着力打造跨区域合作的平台
过去,城镇集体经济、城镇集体企业的产生绕不开“合作”的理念。进入新时代,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城镇集体经济、城镇集体企业要发展更是离不开合作。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在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方面体现得非常突出,加强跨省、跨区域的合作迫在眉睫。希望上级联社能够协调各地联社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推动跨区域合作,着眼于打造能够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的合作平台,拓宽各地集体资产的投资渠道,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真正实现打通城镇集体经济的“任督二脉”,实现共同发展。
(本文为2019年联社系统干部理论培训与工作座谈会交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