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国家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实现形式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股份制是最主要的实现形式。当代西方国家的混合所有制实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以股份制、合资、合伙、合作社形式结成的混合所有制,甚至不通过明确的产权混合,也可以实现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的合作关系。在混合所有制的所有实现形式当中,股份制是最为重要的实现形式。以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同)国家为例,在所有的国家投资企业当中,股份制企业资产价值占到93%,企业数量占87%。这其中,国家少数参股的上市企业、国家绝对控股上市企业、非上市国家控股企业的资产价值分别占35%、24%和34%。上市国有企业占全部国家投资企业比重越高的国家,国有企业的规模、市值和资产价值都相对较高,混合所有制经济规模就越大。比利时、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挪威、芬兰这个比重都在50%以上。这里的区别主要是国家在上市公司是绝对控股还是少数参股。这些情况表明,股份制既是提高资本社会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西方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融合的有效机制,有利于西方国家以混合所有制为杠杆,在国有资本比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调控。
其次,公私合伙制成为新兴的混合所有制形式。除了股份制,还广泛存在公私合资、合伙制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形式。这种混合所有制形式主要存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部门。这些部门多数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共利益导向,私人资本无力或不愿介入。同时,这些领域的行政化经营僵化,缺乏效率,对本领域内的技术创新反应迟缓。最重要的因素是新自由主义紧缩财政使基础设施融资非常困难。公私合伙制试图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私人运营管理,结合政府监管来控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公私合伙制有两种具体形式。第一种是契约公私合伙制。政府授权私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对其进行政策规制。在美国,为避免政府同时作为所有者和政策规制主体的利益冲突,公共服务领域要么采取国有独资的法定公司(如美国铁路、美国邮政),要么授权私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政府为私人企业提供隐性担保(遭遇政策损失时,政府予以注资和国有化)。事实是,前者的运营效率低,后者的担保成本可能会很高。尤其是后者,政府放弃所有权控制,意味着和政策规制的私人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准确获取企业成本收益的真实信息。第二种是法人公私合伙制。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独立法人企业,政府既是出资人,又是规制主体,采取企业内监督私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种形式通常需要国家控股,国家保留控股权是获取企业真实信息的条件。公私合伙制试图依靠社会化融资,私人管理和技术优势改善经营效率,结合政府企业内监督和公共政策规制,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的要求。
公私合伙制在实践中也是成功的例子不多,失败的教训不少。近些年,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供水、电力、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公私合伙制产生了高成本、高价格、高收费、低质量、低投入等问题。这说明在公益性部门引入私人资本需慎重。
最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控股企业占主导。西方主流经济学一直否认混合所有制是一种稳定、兼容和有效的所有制结构。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的目标和利益永远是冲突和不兼容的。政府实施国有产权目标可能是良性的(追求公共利益),也可能是恶性的(寻租),这都会影响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效率。因此,混合所有制只是个过渡体制,最终会完全私有化。然而,西方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现实的演变否定了这个预测,朝着混合所有制形势发展。不仅如此,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形态占据主导。博尔托洛蒂和法西奥对22个OECD国家141家私有化企业(1996-2000年)的实证研究表明,借助金字塔控股、两类股票结构、黄金股等手段,政府在三分之二的样本企业中保留着控制权。其中,国家作为最大控制股东的企业比重从1996年的34.75%降至2000年的29.79%;政府平均控股比例从51.27%增至52.18%。使用黄金股的企业比重为62.4%。他们认为,国有控股不是暂时现象,很可能是一个长期状态。根据克里斯蒂安森的统计数据,在OECD国家的央企或联邦企业中,国家绝对控股企业的比重高达84.7%。这些数据表明,私有化没有减少国有控股比重,西方国有企业也普遍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
(摘自《混合所有制理论、实践与政策》,张彤玉、崔学东、刘凤义、孙寿涛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