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
论及东亚小农社会的农民进入大市场的组织化模式,一般为中国大陆所熟悉的是以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为典型的综合性农民组织模式。然而,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除了综合性农协(会)组织之外,实际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性农民合作组织,比如当前韩国的农业协同组织中就有304家专业农协,他们在果蔬、花卉、人参、牲畜乃至金融信用等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日本截至2009年3月底的专业农协也达到了2231家,就数量而言,已经远超过了综合农协779家数量。这种专业性农民合作组织大量存在的情况同样也存在于中国台湾。
鉴于中国台湾人文社会环境与中国大陆更为接近,以及当前两岸大农业领域合作交流不断深化,本文将在对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进行历史梳理的基础上,论述其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现存挑战,进而对于中国大陆下一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借鉴性思路。
一、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的历史演进
(一) 日本占据时期(1913-1945年)
在公认的中国台湾最早的农会——台北县三峡农会于1900年成立后不久,其开始孕育各种农业产业组合(即各种专业型农业合作社)的雏形。1913年,当时的日本总督府在借鉴本土产业组合法的基础上颁布了“台湾产业组合规则”,开始奖励设置产业组合,该年年底,便成立了包括信用、贩卖、购买等组合在内的38家组合。综合而言,日本占据时期(以下简称日据时期)的组合大致分为土地组合、同业组合、产业组合、公共组合等大类。当时并未设立统一管理机构,而由政府各目的事业单位掌管,但各类组合联合组织的首长由总督府总务长官担任,两位副会长由殖产、财务局长担任。随着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和其后太平洋战争的全面爆发,中国台湾很快也被卷入战争漩涡当中,日本统治者也抓紧通过农会、产业组合等盘剥农民。进而1943年“台湾农业会令”和1944年“台湾农业会令施行规则”的颁布施行,各种农业产业组合被合并到了农会当中。这是农民合作社的第一次被合并。
(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合作社与农会短暂并行发展与农会独大时期(1945—1974年)
日本投降后中国收复台湾,便开始着手改造农业会的工作。1946年4月,各级农业会组织依据大陆的“农会政治、合作社经济”原则划分为农会与合作社两种组织,即有关经济与金融业务由合作社经营,农业推广业务由农会办理。该年还公布了“公有耕地放租办法及其施行细则”,鼓励农民成立合作农场承租公有土地。但是,由于当时农会和合作社分立的具体改革方案失当,农会核心成员被乡绅地主所把持,且农会亏损累累,各项业务大幅萎缩几近停顿,再加上当时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为了尽快掌控农村局面,确保粮食供应稳定等,于是通过恢复日据时期战时统管制度,也成为最方便、省事而且有效的统制手段。1949年7月,又正式公布“农会与合作社合并法令”,该年年底出现了农民合作社的第二次被合并。
合作社与农会大规模合并后,农村中只剩下200余个合作社,社员58000人左右,而1952年公布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并实施后,规定农村中有关农业业务统由乡镇农会经营,不得另设农业合作社,新成立的合作社均为在业务上与农会业务无冲突的林业、茶叶、花卉、蜂蜜等小规模合作组织。另外还有少量青果运销合作社等被保留下来。
(三) 农民合作社重新起步发展时代(1974年至今)
由于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台湾整个经济发展态势的转变,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会职能业务设置急需调整,而台湾当局也认识到推行农业合作组织,有助于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改善农业经营绩效,因此先后于1970年颁布“现阶段农村经济建设纲领”、1974年颁布“农业发展条例”等,将农业合作列为重要“施政”措施,并在1974年将“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废止。台湾农业“主管部门”也随后颁布系列辅导支持计划,加速辅导农业合作社拓展业务,以解决农业经营的困境与问题,中国台湾的农业合作事业因此获得重新起步的机会。并且,在成立于1948年的“台湾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的辅助下,合作社自身运营和各种业务开拓更为顺利,不但在数量上变得更多,而且在更多业务领域获得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术界尤其是有关高校系所也积极介入合作社运动当中。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各级农民合作社还全力推动直销业务,供应对象包括超市、量贩店以及消费大户等,成果相当显著,许多农民合作社亦开始为学校提供营养午餐业务。
近些年来,就农民合作社的数量而言,总体上仍然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表1)。
二、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的角色功能与业务经营
(一) 农民合作社的角色定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定位,一方面受到了日据时期日本统治者推行的农会和产业组合发展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更可追溯至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时期的合作社思想。孙中山先生作为中国合作事业的先知先觉者,其在许多公开演讲中,都充分表现出其合作思想和利用合作组织改善社会分配制度的思维;而且,在中国最早介绍合作思想、宣导合作社运动的薛仙舟、朱进之、戴季陶、陈果夫等人的推动下,基本塑造出了当时国民政府对于合作事业的发展定位,即合作社发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精神,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的利益与生活的改善。而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定位正是农民基于共同需要与合作意愿,以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用合作经营的方法,克服农业经营所遭遇的困难,达成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及增加竞争能力的农民团体,其目的在运用合作组织力量,增进全体社员经济利益,改善其生活,同时亦利用民主化的管理方式和社会化的利益分配,达成民生主义社会均富的目标。
(二) 农民合作社的功能类型
中国台湾的合作社包括工业、消费、信用、公用、保险、储蓄互助社等诸多功能类型,自1946年中国收复台湾之后,无论是在组织数量上还是在社员人数上都大致保持了一个向上的发展态势(表2)。
其中,与农业、农民相关的合作社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就功能领域而言,其包括了农业生产、农业运销、农业劳动、农业供给与农业利用合作社,以及依然与农民保持着一定联系的保险、信用与储蓄互助社,另外还有合作农场。这些涉农类合作社曾经对于中国台湾小农生产的规模扩大、运销改善、产品加工与附加值获得、市场议价能力提高以及低利贷款获得与日常生活品质改善等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哪怕是仅有一家的保险类合作社——“台湾渔船保险合作社”,其从1979年成立以来开展渔船与船员的保险业务,不但较好地解除了渔民人生财产安全的后顾之忧,更迫使一般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率达25%以上,起到了合作社的竞争尺度作用。而农业生产、运销合作社等更是在中国台湾农产品产销业务开展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 农民合作社的业务经营
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以生产与运销类为农民所特别倚重,而合作农场亦是以生产销售为主要职能。从1973年起,“社政主管部门”开始推动果菜共同运销业务,而后推广到毛猪、鱼货等产品,由乡镇农会、农业产销合作社和合作农场承办,通过批发市场等渠道销售社员农产品。从表3可以看出,合作社的水果、蔬菜、毛猪等共同运销业务基本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而且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农民合作社办理毛猪共同运销量237.65万头,已经远超过了台湾农会系统当年181万头的毛猪共同运销量,后者最近几年的毛猪运销量呈现出不断下跌的态势,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合作社在业务经营上的专业性相对优势。此外,合作社系统在羊乳、鹿茸、鸡蛋等农产品品种中也不断展现出其相对于农会系统专业化经营的效率优势。
另外,根据表4也可以看出,农民合作社组织不但在蔬菜成交量上明显超过了农会系统,而且在水果交易量上其市场占有率也在不断提高,与农会系统的差距亦在缩短中。
三、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挑战
自20世纪60年代后期中国台湾开始步入工业化社会,年青农业劳动力不断流入城市和工商业部门;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国台湾的经济自由化与国际化进程日益加速;2002年加入WTO,更使得中国台湾进一步卷入了全球化进程中。
这种剧烈变化的外部环境不但使得中国台湾面临农业劳动力的短缺和老化问题,而且土地和农业工人、乃至农业生产资料的成本上升问题也随之而来,因而推行农业合作就成为可行的解决办法之一。而农会系统在面对外在环境变迁时,组织结构与功能调整缓慢,所提供的服务已无法充分满足农民的需求;农会在完成其阶段性任务之后,变得不再以其经济目的(服务农民)为主轴,逐渐侧重信用业务,加之政治、派系等纷争不断,虽然20世纪末农会曾酝酿恢复股金制,恢复合作制,但是遭致掌握农会实质话语权的总干事的极力反对,迄今也没有改造形成,因而使得农民转而组成合作社解决自己最迫切的农产品生产、运销与加工等问题,于是农民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成效有目共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合作社就此高枕无忧,相反,农民合作社同样面临着一系列发展挑战。
(一) 全球一体化与社会经济环境变迁
外部发展环境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的变迁,导致中国台湾合作社社员所生产的农产品不但在国际市场上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且也颇受通过各种渠道涌入当地市场的低价农产品的严重冲击,从而使得一部分经营能力弱的农民合作社陷入发展困境,乃至最终走向破产。而仍然生存的农民合作社则必须把经营策略由社员导向转变为以市场及消费者导向,进而进行发展战略和组织结构等系列革新。
(二) “合作社有关规定”无法适应环境变迁
合作社的自我革新不但需要自我的努力,而且需要“有关当局”的帮助与支持,这其中特别重要的就是有关“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条文的修正。但是虽经实业界和学术界多次呼吁,早在2003年“台湾地区的农业合作社有关规定草案”就送“有关当局”审理,但迄今石沉大海。而且目前的“台湾地区的合作社有关规定”若干已过时的条款修改也一直未受台湾当局“主管部门”重视。实际上,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受到“精省政策”冲击的“台湾当局合作社主管部门”帮扶合作社的能力不足,急需改进。
(三) 普通社员对合作社忠诚度不足
普通社员的合作意识不足,大多认为合作社并不属于自己,因而对合作社的忠诚度不够,一旦市场价格的收益优于合作社时,这些社员就会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这既使得合作社不能稳定货源,甚至因此失信于他人,丧失市场,也导致合作社的农用物资销售不理想,从而影响合作社的经营效益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四) 核心领导人寡占控制权
由于不少农民合作社是由地方贩运商或者家族经营转型而成,致使这些合作社经营未能按照合作原则进行,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落入少数领导人手中,从而使得这类合作社虽然有经济收益,但却不符合服务于普通农民的益贫宗旨。另一方面,有些合作社在发展壮大后,领导人私心太重,人谋不臧,损公肥私,使得合作社原有的良好发展态势受到严重影响。
(五) 合作社欠缺资本与人才
由于合作社以其原始社员股金和利润留存等为资本积累,世界各国合作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经营资金不足问题,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也不例外。其2008年363.5万新台币(折合约78万人民币)的社均股金额显然无法满足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需要;而且,很多合作社发展不理想,导致财务困难,因此影响人才聘雇工作;而缺乏足够人才,合作社经营自然无法有突出表现,以致在很多合作社中形成恶性循环,对合作社事业造成严重伤害。
(六) 合作社经营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这种经营管理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一些合作社的活动没有按照合作社理念和原则来操作,以致合作社的组织优势无法得到有效体现。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些农民合作社长期不发放股金股息,赢余也长期未按交易额分配,这就使得合作社无异于普通商业企业,以致很难吸引普通农民社员的加入,最终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