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三农”工作正在逐步将广大农民引导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发达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1月9日,中共十八届属三中全会上作的《关于<中艺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提出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改革举措,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的基础性地位,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2016年5月,习近平书记在黑龙江省考察调研时强调:“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农民专业合作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我国从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发出13个1号文件,对合作社寄予厚望并对扶持合作社提出了明确要求。改革开放新时期,要求农民合作社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等“四化同步”发展的条件下,为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组织支撑和主体支撑,这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
为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关于引导农民走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社发展道路的新理念,在认识和实践上需要研究以下问题。
科学地认识中国农民发展进程中具有的二重性
中国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是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当时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二重性:从农民是劳动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可以引向社会主义;从农民是私有者和农产品的出卖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的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当时,党的政策是积极而又谨慎地经过多样的过渡形式,把农民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引导到互助合作积极性的轨道上来,走社会主义道路。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分得了土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个体经营的农民,由于耕地不足,时有灾荒,加上经营方法落后,大多数农民富裕不起来,就对农民的个体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搞互助组、办合作社,先办土地入股、土劳按比例分配收入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办土地集体所有、劳动者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分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我国,把占国家人口大多数的个体农民引导走社会主义道路,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不断探索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三农”工作提出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成员权利。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农民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具有二重性的新特征:农民的家庭经营是中、小型规模经营,有自发性的一面,是小农经营的新形式;农民的家庭经营对发展现代化大规模经营有矛盾的一面,不利于“四化同步”发展。因此,科学地认识中国农民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二重性,有助于科学地把农民引导走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社发展道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挥更大的作用。
改革开放新时期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新理念
据资料表明:到2015年底我国农民合作社为153万家,2016年1月底达169万家,是2007年底的65倍,年均增长59%,平均每个行政村有近3家合作社。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2.8%,年均增长54%,平均每个合作社有61户农户。农民合作社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2015年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4.47亿亩,占承包土地的33.3%,其中1/5左右是由合作社所流转;推动了绿色化、标准化生产,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带动了农民就业增收、脱贫致富,合作社成员普遍比生产同类产品的非成员增收20%以上,有的示范社达到30%―50%,2015年7000家国家示范社中,有774家位于297个国家级贫困县,带动22.8万户成员脱贫致富。
我国农民合作社总体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尽管与上世纪50―60年代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所不同,但普遍是规模小实力弱,平均每个合作社年经营收入仅43万元,盈余7.5万元,对现代农业引领作用不够明显,对促进农民增收力度不大,合作社基本制度规范不够,这对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农民二重性的互助合作积极性一面吸引力不够有力,有的地方还出现“空壳合作社”现象,不利于引导走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而对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积极性一面较为向往,对引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为之化费更大的努力。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省考察调研时强调“农业合作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这个新理念,明确的告诉我们,引导农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是要优于家庭农场这一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农民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具有的二重性,我们应保护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积极性,通过机械化、水利化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农村和谐稳定、农民脱贫致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我们更要引导农民走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社发展道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挥更大作用,充分调动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的积极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从发展现状来看,要稳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由家庭劳动力管理经营农业生产的农业经营方式,但经营规模偏小,一般在50―150亩左右;从发展趋势来看,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扩大规模经营、运用先进科技、优化产业结构、做强一产,做优二产,做活三产,促进融合发展,构建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在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联盟、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双方、多方或全体协商达成约定,形成新型组织联盟,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开拓新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根本性、全局性的基础条件。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实现强农、惠农、富农的新举措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必须采取坚持自愿、经过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有步骤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生产合作社。马克思经典作家关于农业合作经济理论,主张新生的社会主义的国家应以合作社的方式,对小农经济进行改造,把农民引上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生产方式,实质上是农民家庭劳动力为主进行的小规模经营、运用传统农业经验为主的小商品农业生产方式,是一种小农经营方式。由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没有农民的发展,就不可能有整个中国人民的发展。在中国,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没有农村的进步与农民的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导农民走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社发展道路的新理念,实现强农、惠农、富农的要求,对待中国农民的改革开放新时期具有新的二重性,我们既要保护农民对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积极性,顺应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趋势,加强机械化、水利化对家庭农场的物质支撑;又要引导农民发展农民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发挥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金融)合作社相结合的综合性联合社,增强农民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加强在国际市场的主体地位。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促进合作社联合经营并取得增效增收,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国家要加强合作社法律法规建设,为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合作社自身要创新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创新产业的新业态和三次产业融合,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实现农村和谐繁荣,按照规章制度实现持续发展,促使农民合作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持久的动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贡献。
总之,在科学地认识中国农民改革开放新时期具有新的二重性条件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关于引导农民走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社发展道路的新理念,结合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采取相应的举措,实现预期目标,是近期的紧迫任务。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