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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认识
发行时间:2017-12-15
网站编辑:王顺林
来源:研究所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内容。“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对于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必须深入研究中国特色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实践、理论创新,深化对建设中国特色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

一、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实践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对国企治理和党的建设不断进行探索

(一)对国企治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

1978年4月,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工业30条》)指出:“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要求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的责任制”和“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和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的制度”作为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确定下来。

1981到1982年间陆续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三个条例。在肯定党委是企业领导核心的基础上,要求“党委对企业生产行政的领导要抓重大问题,不要直接指挥生产和包揽行政事务。……要支持企业行政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支持厂长对生产行政工作统一指挥、全面负责、教育干部和职工服从厂长的指挥。”

1983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第四条对国企领导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根本原则。

但是,在日常管理中,党委对生产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厂长对生产行政的全面负责之间,事实上难以做到权利与责任的有机统一:党委领导而不负责,厂长负责而不领导。

(二)对国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1984年5月通过的《国营工业企业法(草稿)》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企业中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资格,给厂长(经理)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1986年9月15日中央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国企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做出系统阐述和明确部署。明确国企党组织地位,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

1987年8月,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的工作会议。此后,厂长负责制开始全面推行。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国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报告指出:“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而应支持厂长、经理负起全面领导责任”。

1988年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了厂长的中心地位。

但应该注意的是,厂长负责制的全面推行,出现了新问题。如党组织无力监督和无法监督的状况,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削弱。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993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法律上的操作规程,标志着国有企业进入了公司制的新时期。

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在企业的作用是把握方向,厂长(经理)对日常的经营管理负责,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继续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

1997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正式下发。内容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等。

1998年7月7日,中组部下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解决企业改革深化过程中出现的国企党建问题。通知要求,“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要与企业改组、改制同步进行;在破产企业和改组企业中,党组织要继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加强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管理。”

1999年12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的方针,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国有企业党建问题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004年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针对国有企业党建环境和条件的改变,对央企党建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建设中国特色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创新。

(一) 明确党建工作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

2009年8月17日召开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习近平会前亲切会见与会代表并作重要讲话。指出国有企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国有企业发展的历程表明,党建工作始终是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企业科学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明确理直气壮地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最根本的是加强党的领导。要理直气壮、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引导国企改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要特别坚决地反对私有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最根本的原则、也是最根本的保证。

2013年,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13]5号)。明确无论中央企业领导体制、经营机制、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如何变化,都要始终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

2015年6月16日颁布修改后的党组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对中管企业明确经中央批准,设立党组,按照党章,党组是中管企业的领导核心。

2015年9月12日,中央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2015年9曰20日中央下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从严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履职行权的监督;适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领导;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

(三)明确中国特色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2016年10月10日至11日,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习近平指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2017年10月24日,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指出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三、深化对中国特色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

(一)思想落实,中国特色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党对国企的领导

无论是根据地时期,建国初期还是新时期,一部国有企业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领导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领导方式,但是,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基。换言之,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就是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制度以及对国企的党建工作的探索历程。

(二)把握原则,坚持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

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一以贯之”的要求,把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的政治原则与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统一起来。按照国办发〔2017〕3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通过公司章程明确党组、党委、党支部这些不同层级的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明确权责边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把党的意志转化为企业行为,实现党对企业领导

(三)依法推进,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依照公司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是坚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法律依据,具体的国有企业的党组织的活动,应当根据党章的规定开展,根据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的实际,充分发挥好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与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成立党组的国企党组织,根据党章48条之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015年6月16日颁布修改后的党组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第十五条第三款“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成立基层委员会的国企党组织,根据党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2015年9月12日,中央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明确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四)引领发展,坚持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的工作和战斗力;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内涵,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国企治理中,形成党的优势与公司治理优势的有机融合的工作新格局。

(本文获上海市社联系统优秀论文奖,作者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及修改后的党章作修改,限于篇幅,本刊发表有删节。作者为上海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化对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认识
发行时间: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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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所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内容。“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对于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必须深入研究中国特色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实践、理论创新,深化对建设中国特色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

一、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实践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对国企治理和党的建设不断进行探索

(一)对国企治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

1978年4月,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工业30条》)指出:“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要求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的责任制”和“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和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的制度”作为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确定下来。

1981到1982年间陆续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三个条例。在肯定党委是企业领导核心的基础上,要求“党委对企业生产行政的领导要抓重大问题,不要直接指挥生产和包揽行政事务。……要支持企业行政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支持厂长对生产行政工作统一指挥、全面负责、教育干部和职工服从厂长的指挥。”

1983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第四条对国企领导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根本原则。

但是,在日常管理中,党委对生产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厂长对生产行政的全面负责之间,事实上难以做到权利与责任的有机统一:党委领导而不负责,厂长负责而不领导。

(二)对国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1984年5月通过的《国营工业企业法(草稿)》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企业中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资格,给厂长(经理)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1986年9月15日中央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国企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做出系统阐述和明确部署。明确国企党组织地位,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

1987年8月,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的工作会议。此后,厂长负责制开始全面推行。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国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报告指出:“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而应支持厂长、经理负起全面领导责任”。

1988年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了厂长的中心地位。

但应该注意的是,厂长负责制的全面推行,出现了新问题。如党组织无力监督和无法监督的状况,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削弱。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993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法律上的操作规程,标志着国有企业进入了公司制的新时期。

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在企业的作用是把握方向,厂长(经理)对日常的经营管理负责,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继续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

1997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正式下发。内容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等。

1998年7月7日,中组部下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解决企业改革深化过程中出现的国企党建问题。通知要求,“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要与企业改组、改制同步进行;在破产企业和改组企业中,党组织要继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加强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管理。”

1999年12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的方针,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国有企业党建问题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004年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针对国有企业党建环境和条件的改变,对央企党建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建设中国特色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创新。

(一) 明确党建工作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

2009年8月17日召开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习近平会前亲切会见与会代表并作重要讲话。指出国有企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国有企业发展的历程表明,党建工作始终是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企业科学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明确理直气壮地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最根本的是加强党的领导。要理直气壮、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引导国企改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要特别坚决地反对私有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最根本的原则、也是最根本的保证。

2013年,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13]5号)。明确无论中央企业领导体制、经营机制、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如何变化,都要始终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

2015年6月16日颁布修改后的党组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对中管企业明确经中央批准,设立党组,按照党章,党组是中管企业的领导核心。

2015年9月12日,中央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2015年9曰20日中央下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从严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履职行权的监督;适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领导;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

(三)明确中国特色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2016年10月10日至11日,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习近平指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2017年10月24日,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指出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三、深化对中国特色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

(一)思想落实,中国特色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党对国企的领导

无论是根据地时期,建国初期还是新时期,一部国有企业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领导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领导方式,但是,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基。换言之,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就是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制度以及对国企的党建工作的探索历程。

(二)把握原则,坚持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

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一以贯之”的要求,把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的政治原则与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统一起来。按照国办发〔2017〕3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通过公司章程明确党组、党委、党支部这些不同层级的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明确权责边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把党的意志转化为企业行为,实现党对企业领导

(三)依法推进,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依照公司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是坚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法律依据,具体的国有企业的党组织的活动,应当根据党章的规定开展,根据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的实际,充分发挥好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与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成立党组的国企党组织,根据党章48条之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015年6月16日颁布修改后的党组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第十五条第三款“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成立基层委员会的国企党组织,根据党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2015年9月12日,中央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明确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四)引领发展,坚持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的工作和战斗力;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内涵,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国企治理中,形成党的优势与公司治理优势的有机融合的工作新格局。

(本文获上海市社联系统优秀论文奖,作者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及修改后的党章作修改,限于篇幅,本刊发表有删节。作者为上海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