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罗虚代尔先锋社至今,英国合作社历经150多年的历史而经久不衰,在不断的探索中发展。据英国合作社联盟总部负责人介绍,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英国合作社在监督体制和监督形式上都进行了调整和创新。
首先,在体制上创新。英国合作社普遍不设立监事会机构,但在理事会设审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此委员会区别于理事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在专项监督经费保障,直接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独立于理事会领导以外行使其专门监督权,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审计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能对接,并在国家财政部“注册官”处注册备案。英国合作社工作者认为,不设立监事会,并不意味着合作社监督业务被弱化,而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社员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并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更多地利用社会专业职能监督提高合作社经营及产品监督的技术含量和经营监督质量,这是英国合作社在监督体制上的一大创新。
其次,在监督方式上创新。他们聘请专业人员对合作社经营业务进行专项监督,从日常经营活动到重大经营决策的形成和产生,从日常财务收支到利润分配,从合作社领导人到部门负责人尤其是较为集中掌握合作社经营决策权的总经理,基本上实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监督,形成了较为完备和专业的合作社经营监督管理体系。这种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监督方式,更大可能地体现了合作社监督在市场经济变化中的灵活性,突破了传统的单元监督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大地彰显了合作社的监督力。
第三,规范和强化创新规则。近年来,英国合作社普遍注重通过规范职责加强合作社监督。2005年,全英合作社联盟对1995年制订的《合作社行为准则》中关于监督的条款进行修改,重点强调和规定了合作社监督审计委员会的特殊作用,并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其职权,强化监督业务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比如,《准则》规定,监督审计委员会有权对理事会的经营尤其是重大经营项目的论证和决策进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问题有权采取措施及时调整以规避风险;理事会必须定期将财务收支、资产处置及收益状况向监督审计委员会通报,并随时接受其审计监督;每一个社员都有直接向监督审计委员会反映合作社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并要求及时答复的权利等。这些规定强化了合作社监督,将英国合作社监督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