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5部委发布《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1997] 12号),其中规定:集体企业(非金融)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应收账款,凡符合坏帐核销条件的,经审批后可作为坏帐损失进行处理。企业坏帐核销条件一般为:一是呆帐发生三年以上,符合现行财务会计核销处理规定;二是不足三年,但有司法等有关部门提出对方企业破产、例闭或债务人死亡的证明材料;三是不足三年,但经企业主管部门专案处理并出具同意核销的证明材料。
在清产核资中,集体企业各类-a帐按规定处理后应采取“帐销债留”的方式,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债权利。
(王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