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法制报》最近刊登徐嬿的文章说,在改制过程中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得不到认真解决,将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之一。转制时期中小国企债权债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大致如下:
(一)政府直接干预,实行大包大揽。其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有的政府部门在企业尚未落实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况下,仅凭企业一份申请报告甚至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就令其改制,使得企业既不对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又不对过去的债权行使请求权,经济权利义务出现人为断层。二是有的企业虽然进行了相应的清算检查,但最终发现债务重重,无法在短期内清算。于是政府直接表态,“将债务先挂起来,等有盈利时再还。”一句话就勾销了过去的债务。三是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当债权人或企业本身申请破产时,政府却不许破产。而政府对这类企业既不能给予资助,又无法采取其它措施帮助清偿债务,只能令其维持现状,空耗国有资产。
(二)地方保护主义造成清偿困难。地方保护主义的副作用远大于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以审判、金融机构的保护行为为例。地方法院对本地企业实施保护,既可对夺地企业的债权在诉讼和执行中给予积极支持,也可以对本地企业的债务想方设法予以搪塞。当地法院或以本地债务人账户上无款为由,实行事实上无法执行的判决;或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有意拖延,任债务人转移资产来敷衍债权人。有的审判人员在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甚至直接向企业通风报信,使其提早转移资金逃避债务。当前企业总是多头开户,封了此门走彼门,丝毫不影响它通过其它帐号继续进行经营活动。
银行在金融管理、监督中的地方保护主要表现在放松其监控权上。有些企业直接违反金融法规,现金不入帐,公款私存,将巨额企业资金存入个人名下,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以现金方式交易等等,而银行部门则对此眼开眼闭,不予制止。
(三)个别领导者行为错误导致债权债务难以实现。为了赶时髦,盲目效仿,仓促实行转制、改制,对企业长期累积的呆帐,坏帐如何处理根本不加考虑。
有的企业将转制建立在上一轮承包经营基础上,上一轮遗留的债权债务尚未结清,且多属于难以实现的呆帐,使转制后的企业领导人面临重重困难。于是干脆能拖就拖,能推就推,甚至将责任直拉推给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还有的情况是上级单位先批准下级企业以亏损严重无力经营为由而注销,并在注销登记中注明其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但当债权人寻至上级单位时,发现它本身也是一个无代偿的法人,致使债权人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
(陈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