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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局制订支持放活小企业的七项措施
发行时间:1998-02-28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1.重点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及公司制改制。对按股份合作制进行改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在企业名称使用上给予支持;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市工商局制定的公司化改制程序,其原名称,企业需保留的,可不再新加“字号”或“行业”。

2.企业资产被全部拍卖或兼并的,在按国家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后,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被拍卖或被兼并的企业需继续经营的,由收购或兼并方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被兼并的企业原有的各类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可先转给兼并企业,再由兼并企业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办变更手续;被兼并企业名称需保留的,由兼并方提出申请,可予以支持。

3.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及非法人分支机构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的,应当将承包、租赁协议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实行承包租赁后,原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相应的登记变更手续,登记事项不发生变化的,可不必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4.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及扭亏无望的企业需分立、破产或进行资产重组以盘活存量资产的,依法予以登记支持。

5.对采取出售、联营、债权转作股权等形式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注册。

6.企业经过资产重组,引入新的投资主体的,本着方便企业,有利于搞活的原则给予登记注册。

7.对严重亏损的“放”小企业,其分立合并后交纳注册登记费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机关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分期或暂缓收取。

(士摘)

上海工商局制订支持放活小企业的七项措施
发行时间:1998-02-28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1.重点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及公司制改制。对按股份合作制进行改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在企业名称使用上给予支持;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市工商局制定的公司化改制程序,其原名称,企业需保留的,可不再新加“字号”或“行业”。

2.企业资产被全部拍卖或兼并的,在按国家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后,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被拍卖或被兼并的企业需继续经营的,由收购或兼并方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被兼并的企业原有的各类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可先转给兼并企业,再由兼并企业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办变更手续;被兼并企业名称需保留的,由兼并方提出申请,可予以支持。

3.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及非法人分支机构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的,应当将承包、租赁协议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实行承包租赁后,原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相应的登记变更手续,登记事项不发生变化的,可不必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4.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及扭亏无望的企业需分立、破产或进行资产重组以盘活存量资产的,依法予以登记支持。

5.对采取出售、联营、债权转作股权等形式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注册。

6.企业经过资产重组,引入新的投资主体的,本着方便企业,有利于搞活的原则给予登记注册。

7.对严重亏损的“放”小企业,其分立合并后交纳注册登记费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机关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分期或暂缓收取。

(士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