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凡符合:(l)其认缴出资额已缴足;(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3)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本企业名义,以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公司、非公司投资。其中对属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对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项目,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发行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项目投资,在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其所占股本比例可以不受25%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项目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鼓励设立内资合资企业。外商投资者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其中,外商投资者所占股本比例不足注册资本总额25%的,可以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家禁止外商投资项目除外)。
鼓励国内企业吸收、利用、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和国内企业要求扩股、兼并、收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而设立内资企业的,可以办理变更投资方的手续,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鼓励中外合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增资扩股而中方资金不足的,经批准可以由中方投资者将其所拥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外地企业、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资产,作为中方股权投入;允许其他国有企业包括外省市国有企业参股于中方股权;允许外方资金投入中方股权,并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由中方出资收回这部分股权。
(王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