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小企业,凡在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通过竞价出让产权并且由受让方一次性出资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除外),经企业出资者同意,可按出让价的10%给予优惠;其中,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可按出让价的20%给予优惠。
国有小企业职工一次性出资取得本企业产权的,可在享受《北京市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规定优惠额的基础上,按出让的5%再次给予优惠。
国有小企业产权的受让方一次性出资确有困难的,允许其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出资,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出让价的300/0,欠付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计付利息。产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就价款未全部付清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在合同中详细列明,并将合同及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小企业职工优先出资取得本企业产权时,产权交易可不参与公开竞价,产权出让价以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