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来源
上海市总工会出台的《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一)职工出资;
(二)公司(企业)可分配工资(奖金)结余折股形成;
(三)公司(企业)提取部分公益金(福利基金)折股形成;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司未分配利润折股形成;
(五)通过公司划出专项资金贷给职工持股会,贷款本息在日后公司分红中扣除;
(六)其他经国资办产权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可支配资产折股形成;
(七)职工持股会在设立的当年,由原公司(企业)向职工持股会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会员死亡、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和兑现。职工持股会对该项资金可以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八)经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公司成立的第二年度职工持股会所得公司红利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在特殊情况下会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和兑现。该项资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当年所得红利的 5%,具体比例由职工持股会章程确定,当该项资金达到持股会资金总额的5%时不得再提取;
(九)公司成立后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持股会专项资金(具体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用于在特殊情况下会员的股权转让和兑现;
(十)以上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形成的职工持股会资金应当按照一定的岗位、工龄、技能和贡献系数结合会员出资额的相应比例,以贴补或增配的方式全部转化为每一个职工的所持份额(具体方案根据改制时实际情况并由公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十一)以上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形成的职工持股会资金为职工持股会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计入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的股份。经审批部门批准,持股会解散时该项资金由会员大会决定或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