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改制不能一“逃”了之
据中国工商银行湖南郴州市分行对辖内信贷企业改制情况的调查,截至8月底,该行所辖国有和集体信贷企业已进行改制的有156户,其中悬空、逃废银行贷款债务的企业达128户,占改制企业的82%。据调查,这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破产逃废债。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对资产高值低估,随意宣布银行的贷款抵押无效,违反规定套用试点城市的有关破产政策等,严重损害了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的利益。
更名不认清。企业在原有资产经营基础上的股份制改造中,职工只交少量的资金,就冠以“××股份有限公司”,而对银行的原有贷款却拒不认账。
租赁承包不计债。企业在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只明确规定上交租金、管理费等,而对企业最大债务——银行贷款只字不提,根本不考虑还贷付息。同时,还对银行采取不存款、不还本、不付息、不往来、不准查账的“五不政策”,致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分立不分债。从原企业中分出优质资产成立一个或多个新实体,而将债务包袱甩给“旧实体”,新实体不承担原债务,旧实体无力承担原有债务,致使银行债务被悬空。
企业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一步,也是关系到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然而,上述种种借企业改制之机,大肆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不仅明显背离了企业改制的初衷,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削弱了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实力。如果不及时的加以纠正、制止而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银行的巨额信贷资产受损,造成银行支付困难,进而引发局部或区域性金融风波,其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