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公布《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上月底公布了《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用法规的形式,对职务成果入股时奖给科技人员的技术股份的提取比例,切出部分存量资产作为技术积累划给科技人员,职务成果自行转化所新增留利奖励中时间延长、比例调高及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技术性工作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的政策规定。
该规定共分3大部分16款。在第一部分“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中,该规定明确,“允许和鼓励科技成果拥有者在进行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时,区别情况,选择适合技术特点与发展要求的收益分配方式。”“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单位签定协议,可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一视同仁”。
在第二部分“积极推行技术入股”中,该规定明确,“以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最高不超过35%。”“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在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将前三年职务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所新增留利的不超过10%部分,作为原单位技术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公司股份,划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为鼓励公司着眼于长远发展,可将提取的技术积累中的一部分用于奖励今后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该项规定的第三部分“在工资、奖励等收益分配上进一步向科技人员倾斜”还明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成果,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职务成果单位对科技成果在两年内不实施转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