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区街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制定了《天津市区街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现将第二、四章的内容摘录如下:
第二章 集体资产产权转让
第七条 集体企业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是指将经营企业产权有偿让渡给本单位或外单位所有的行为。产权转让,既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
第八条 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应征得资产所有者同意。集体企业实行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九条 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职工和本单位其他资产所有者可优先受让。
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一般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为转让价格,但也可以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转让,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入,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一、集体企业转让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的收入,归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转让资产时,其产权转让净收入在按规定提取各项费用之后根据各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确定各自应得份额。
三、没有外部投资的集体企业,转让产权时,其产权转让净收入处置由本企业决定。企业终止,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联合经济组织或社区经济组织转让归联合或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集体所有资产,其收入处置由联合经济组织或社区经济组织决定。
第四章 集体资产经营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权依法经营,决定企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和投资方向。可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赁、合资、合作等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集体资产可以参与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在征得资产所有者同意的条件下,可进行产权转让、兼并和拍卖。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及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经营单位(公司、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确定集体资产的投资方向,做好项目选择和论证工作,调整集体资产的结构,进行优化配置,提高集体资产营运效益。
二、对投资参股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章程派出董事或代表,维护集体企业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
三、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的收益,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对集体企业集体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及时准确地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报送有关资料。
五、根据授权,负责全街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利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