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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企业破产营业税收问题作出规定
发行时间:1997-09-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家对企业破产营业税收问题作出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部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通知规定,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采坏账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通知说,所调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家1994年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后,应将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机关争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通知要求,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国家对企业破产营业税收问题作出规定
发行时间:1997-09-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家对企业破产营业税收问题作出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部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通知规定,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采坏账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通知说,所调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家1994年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后,应将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机关争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通知要求,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