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镇企业法与日本中小企业法的比较
我国的乡镇企业法和日本的中小企业法都是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并且都是具有产业结构法性质的法域,因而具有许多共同性。主要表现在:
(一)都是为了实现国家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目标。为此,都规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都是为了实现中小企业的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如乡镇企业法关于人员培训、经济技术合作和采用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规定:又如日本中小企业法关于企业现代化、技术提高和合理化的规定等。
但是,我国的乡镇企业法和日本中小企业法的颁布的背景不同。日本的中小企业法的出台背景是:二战后,日本政府为了消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采取了对中小企业扶持的政策。但中小企业政策合理化的进展开始并不理想,现代化大企业与建立在非现代化的劳资关系上的中小企业之间出现了两极对立,并且,随着对外贸易自由化和技术革新的进展,拥有庞大资本的大企业积极向中小企业扩张。于是1963年7月2日颁布了旨在纠正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双重结构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我国乡镇企业法的出台背景不是乡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利,而是如何扶持、引导的问题。由于两者的背景不同,反映在内容和功能上,也有不同。
(一)具体政策目标不同
日本中小企业法基于上述背景,其具体政策目标是:提高中小企业生产能力,改善交易条件;提高中小企业员工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我国乡镇企业法的具体政策目标是: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适用范围不同
日本中小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符合该法规定的所有中小企业,而我国乡镇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仅是乡镇企业,并非是所有中小企业。
(三)产业政策规定的集中度不同
日本中小企业法仅仅规定国家中小企业产业政策,而我国的乡镇企业法不仅规定乡镇企业产业政策,还规定了其他有关乡镇企业的内容。前者,较易集中贯彻中小企业产业政策;后者,易分散政策目标,甚至无意淡化了乡镇企业的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