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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制定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退出工作的意见
发行时间:2000-08-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制定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退出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国资办为了推动国有小企业改制,集中有效的国有资产投入到列重点、战略性行业,最近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退出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鼓励国有资本在小企业改制过程中退出竞争性、非关键性等行业。

    二、对国有小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实资产,可按规定进行核销。

    三、对国有资本退出的小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可以试行收益法,使评估价值更接近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并在收取评估费时给予一定优惠。

    四、凡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收购或兼并国有小企业的,允许从产权转让价格中抵扣下列费用:离退休职工医疗费,长病假人员补助费,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被收购或兼并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等。

    五、企业出资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职工工龄补偿。

    六、经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审批,其所属的国有小企业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设置期股。

    七、经企业的债权人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可以剥离部分有效资产进行改制。

    八、凡经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鉴证的实施国有资本退出的小企业,产权交易所按照工本费收取有关鉴证费用。

    九、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特殊人力资源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经营者和技术人员在购买改制企业股权时,经出资者同意,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十、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

    十一、出资者购买国有企业产权时,若收购资金支付暂有困难,经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同意,可分期支付。

    十二、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应得的资产收益,可由出资者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给企业使用,有关贷款利息在前两年内返还企业,后三年内减半返还。

    十三、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仍占较大比重的企业,鼓励经营者和职工用红利或工资收入继续购买股权,减少国有股的股权比例。
上海制定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退出工作的意见
发行时间:2000-08-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制定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退出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国资办为了推动国有小企业改制,集中有效的国有资产投入到列重点、战略性行业,最近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退出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鼓励国有资本在小企业改制过程中退出竞争性、非关键性等行业。

    二、对国有小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实资产,可按规定进行核销。

    三、对国有资本退出的小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可以试行收益法,使评估价值更接近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并在收取评估费时给予一定优惠。

    四、凡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收购或兼并国有小企业的,允许从产权转让价格中抵扣下列费用:离退休职工医疗费,长病假人员补助费,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被收购或兼并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等。

    五、企业出资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职工工龄补偿。

    六、经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审批,其所属的国有小企业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设置期股。

    七、经企业的债权人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可以剥离部分有效资产进行改制。

    八、凡经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鉴证的实施国有资本退出的小企业,产权交易所按照工本费收取有关鉴证费用。

    九、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特殊人力资源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经营者和技术人员在购买改制企业股权时,经出资者同意,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十、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

    十一、出资者购买国有企业产权时,若收购资金支付暂有困难,经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同意,可分期支付。

    十二、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应得的资产收益,可由出资者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给企业使用,有关贷款利息在前两年内返还企业,后三年内减半返还。

    十三、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仍占较大比重的企业,鼓励经营者和职工用红利或工资收入继续购买股权,减少国有股的股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