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如何妥善处理与国有扶办单位的产权关系?
问:我单位是由国有企业扶办而成立的集体企业,在资产问题上,如何处理好与扶办单位的关系?
答:妥善处理好集体企业与国有扶办单位的产权关系,对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现实情况中,集体企业与国有扶办单位的产权纠纷是各地相当普遍的一个问题,有的矛盾还十分尖锐。
集体企业与国有扶办单位的产权关系处理有三种:
1、国有扶办单位应向被扶办的集体企业追索产权的分两种情况:(1)国有扶办单位在扶办集体企业时或后来明确为投资关系的,属投资行为,应当追索产权。(2)集体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国有扶办单位进行担保并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应当追索产权。
2、国有扶办单位不应向被扶办的集体企业追索产权的分三种情况:(1)国有扶办单位在扶办时或后来明确为无偿划拨、馈赠,不属投资行为,不应向被扶办的集体企业追索产权。(2)国有扶办单位在扶办时财产明确为借用、租赁、资金明确为借款,不属投资行为,不应追索产权。(3)集体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国有扶办单位虽进行担保,但集体企业已还贷款,借贷及担保已结束,原担保者不应向集体企业追索产权。
3、对于至今尚未明确国有扶办单位的经济扶持是馈赠、借用还是投资的,双方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央三部委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及照顾双方合理利益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当地经贸、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会同企业管理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办事小组进行调解和裁定。凡因资产所有权关系复杂,经调解意见仍不一致,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待今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