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为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资金,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同时任命刘仲藜为理事长。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各项具体保障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需要有相应的资金保证。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基金主要依靠参保企业和职工缴费;各级政府机关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依靠单位和职工缴费,金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靠政府财政,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依靠单位和职工缴费,全部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依靠单位和职工缴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地方财政。为了满足社会保障资金日益增长的需要,在不宜提高缴费标准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从多种渠道筹集和积累一笔基金,发挥补充和调剂作用。为此,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属国务院领导。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管理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所获得的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筹集的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挑选、委托专业性的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资产进行运作,以实现其保值者值;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情况。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积累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各种筹集资金方式都将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并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基金的资产运作,最重要的原则是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并实现增值。理事会的费用由中央财政开支,不占用社会保障基金,增值部分也将全部归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