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经济应成为我国经济成分的主体
经济学博士范恒山日前提出,集体经济应当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主体。他说,在最抽象的意义上,我们把经济成分划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三种。无论从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来说,还是从现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国国情来说,国有经济和私有经济两种经济成分都难以成为主体。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产力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过程的分析和对资本主义实践发展趋向的揭示,告诉我们,从根本上说,公有制的出现是生产力社会性增长的必然结果,而公有制的形式和实施范围,取决于生产力的社会性增长的程度。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或生产力社会性增长还没有达到马、恩所预想的实行全面的国家所有制的高度,但很显然,由客观的物质资料生产过程所体现的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已达到一定的程度。也就是说,生产力发展也提供了实现公有制的基础。因此,这决定了私有制经济不可能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主体。而从资本主义私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看,在已具备相当的生产资料集中与劳动社会化程度的我国,把私有制经济作为主体,其结果必然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理所当然,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主体的只能是集体经济。因此,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是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基础和发展我国生产力的要求。它也是构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性特点。不把集体经济作为现阶段的主体经济形式而大力发展,换句话说,没有集体经济的广泛深入的发展,就不会有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也就难以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