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企业经济性裁员有新规
为了切实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了《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办法》。有关权威人士说,此举将为今后有效控制企业岗位流失、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促进就业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上海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已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企业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这些具体条件为:企业在裁员前需要采取一些生产自救措施,即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等。办法明确规定,降低工资的幅度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协商确定,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已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60%的,可以不再降低工资。办法规定,在上述措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企业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
对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出台的办法指出,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对已经与企业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协议的人员,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列入裁减人员范围。但不得裁减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据了解,上海市劳动管理部门出台的办法还对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操作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并要求在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时,还要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办法还规定,企业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向工会代表通报,并优先从尚未重新就业的本企业被裁减人员中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