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职工应成为制度创新的主体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珏日前撰文指出,广大职工应成为制度创新的主体。文章认为,要使企业的广大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成为民有民营经济的中坚力量。在进行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使广大职工从单纯的劳动者转变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即让广大无产者成为有产者,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奠定坚实基础。
如何才能使广大职工从单纯的劳动者转变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呢?文章认为,首先必须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的一笔初始财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劳动力是通过投资和开发形成的,即通过投入才能产生出劳动力,因此是劳动者的初始财产。而劳动力又是一种生产要素,即活的要素,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必须投入到生产过程和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创造出新财富和新的价值。简而言之,能够增值。劳动者既然是生产要素的投入主体,根据“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劳动者理应有分享利润的权利。这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的实现。他们通过分享利润的再投入实现不断地分享,不断地投入。从而使劳动者从单纯的劳动者转变成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的双重身份。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使他们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
其次,必须使广大职工成为现实的投资者。那么又如何使广大职工成为现实的投资者呢?文章认为,方式应该是多种的,不能搞一刀切。可以设想,从现有企业的净资产当中拿出一部分,如五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折股量化到全体职工。这种股不能分割到每个个人,每个家庭里去,即不能拿走、不能转让,只是作为职工分享利润的依据,可以把这种股称为“返还股”或“身份股”。“返还股”的含义是说这种股不能使职工变成个体户,也就是说,不能从企业中拿走,只是证明职工是这个企业的投资者,是职工分享利润的一种根据。
另一种形式是,在上述职工有“返还股”的基础上,动员职工自愿投入增量的资金,使职工把现有消费基金的一部分转化为生产基金,即成为增量投资,对这种投资应加以优惠,鼓励职工积极参与这种投资,这种投资可以转让,可以继承,从而使广大职工深刻感受到他们是企业的真正主人,能够极大地提高他们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关切度。
再一种形式是,鼓励广大职工到本企业外的其它企业进行投资和参股。吸收社会上其它企业进行投资和参股,就能使广大职工不仅有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的投资,而且又有了“返还股”的投资和“优惠股”的投资,还有一部分职工的自愿投资,这样就使广大职工成为现实的投资者,从单纯的劳动者转变成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也就使广大职工成为民有民营经济的重要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