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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产权的两个认识误区
发行时间:2001-03-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集体企业产权的两个认识误区

    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高智晟律师日前就集体企业改制常常被工商部门以产权不清拒之门外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说,“产权不清”缘何而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凭证属要式证据,这些要式证据又必系企业成立时,工商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及程序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结果,即以企业设立时的投资人来界定所有权属性。工商部门竟不认可自己过去的行政执法结果。谁是投资人,所有权即归谁。以劳动积累过程形成的财产,其所有权只归劳动者所有,自然与“主管部门”无关,只有企业设立登记时的登记结果出现错误才可能出现产权不清问题。

    他指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的另一个错误认识是,认为集体企业的改制产权界定应为前置,没有国资部门的界定结论即不予改制登记,理由是国资部门制定相关规定。集体企业改制从形式上看,只是集体企业对业已形成的所有权归自己的财产的所有机制及形式方面的调整,任何组织及个人,除掌握了足以动摇或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登记设立时形成的、确立企业投资人资格的资料有假外,工商部门的职责只能朝着有利于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向努力。一些地方国资部门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时提出的法律依据问题本身就值得商榷。国资部门对集体企业中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含有国有成分的财产具有评估及决定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及如何行使的依据源于宪法及法律(这里仅指基本法律),任何对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当然应当据法律及依据法律授权而作出。任何部门制定的涉及对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如果与宪法及法律的相关精神抵触均属无效。国资部门的相关规定除通过程序上升为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外,它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定义务性规范,这在法理及行政权力运作的内涵方面都没有根据,这种错误认识构成了集体企业改制的一大障碍。
集体企业产权的两个认识误区
发行时间:2001-03-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集体企业产权的两个认识误区

    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高智晟律师日前就集体企业改制常常被工商部门以产权不清拒之门外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说,“产权不清”缘何而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凭证属要式证据,这些要式证据又必系企业成立时,工商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及程序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结果,即以企业设立时的投资人来界定所有权属性。工商部门竟不认可自己过去的行政执法结果。谁是投资人,所有权即归谁。以劳动积累过程形成的财产,其所有权只归劳动者所有,自然与“主管部门”无关,只有企业设立登记时的登记结果出现错误才可能出现产权不清问题。

    他指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的另一个错误认识是,认为集体企业的改制产权界定应为前置,没有国资部门的界定结论即不予改制登记,理由是国资部门制定相关规定。集体企业改制从形式上看,只是集体企业对业已形成的所有权归自己的财产的所有机制及形式方面的调整,任何组织及个人,除掌握了足以动摇或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登记设立时形成的、确立企业投资人资格的资料有假外,工商部门的职责只能朝着有利于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向努力。一些地方国资部门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时提出的法律依据问题本身就值得商榷。国资部门对集体企业中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含有国有成分的财产具有评估及决定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及如何行使的依据源于宪法及法律(这里仅指基本法律),任何对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当然应当据法律及依据法律授权而作出。任何部门制定的涉及对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如果与宪法及法律的相关精神抵触均属无效。国资部门的相关规定除通过程序上升为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外,它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定义务性规范,这在法理及行政权力运作的内涵方面都没有根据,这种错误认识构成了集体企业改制的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