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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性裁员有新规
发行时间:2001-07-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南京经济性裁员有新规

    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增强社会保障防范风险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近日,南京市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

    办法规定,企业凡实施经济性裁员,均应实行批量和年度总量控制。一次性裁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年度内连续裁员不得超过15%。企业裁员应按规定程序,将裁员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复函后方可进行。非本人自愿,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鉴定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六级及其以上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市级以上劳模;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人员。

    办法要求,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等;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被裁减人员持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企业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重新就业的被裁减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办法还强调,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在同等技能条件下,必须优先录用仍在求职的本企业被裁减人员。
南京经济性裁员有新规
发行时间:2001-07-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南京经济性裁员有新规

    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增强社会保障防范风险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近日,南京市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

    办法规定,企业凡实施经济性裁员,均应实行批量和年度总量控制。一次性裁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年度内连续裁员不得超过15%。企业裁员应按规定程序,将裁员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复函后方可进行。非本人自愿,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鉴定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六级及其以上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市级以上劳模;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人员。

    办法要求,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等;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被裁减人员持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企业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重新就业的被裁减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办法还强调,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在同等技能条件下,必须优先录用仍在求职的本企业被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