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出台扶持小企业新政策
近日,山东省制定了《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从降低新创办企业门槛、土地使用,科技成果作价、税收等方面制定了12条优惠政策。
《细则》规定,新创办企业申请注册时,凭“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其注册资本金首期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办初期,对从业人员不做限制性规定,并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省内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到这类企业去工作的,2年内保留其公职,工龄连续计算;经批准的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的本科生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3年内保留其学籍。
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按工业用地的低限执行,一次支持有困难,可在3至5年内分期付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经费可据实列入生产成本。
对科技成果的作价,《细则》规定其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的比例注册。
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需进口的具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可按国有科研院所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减免税。
另外,省财政还将每年拿出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细则》规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利润率不低于20%,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的山东企业,可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