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东妥善处理职工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本刊讯 最近,上海浦东新区制定政策中特别强调,集体企业改制中,要妥善处理集体企业职工在集体企业改制中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政策规定,集体企业改制中,原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职工在改制中自谋出路,应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职工工龄,按每年1个月工资收入给予经济补偿并以现金支付。
2、职工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应变更劳动关系,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可根据改制后企业接受原企业职工的合计工龄,按每年1个月工资收入计算,在存量资产中抵扣。具体处理方法有三种:(1)职工愿意对改制后企业投资,可转为股份。(2)职工不愿意对改制后企业投资,可作为改制后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一定年限中归还。(3)由改制后企业在今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并补偿,若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到退休,则不予补偿。
月工资收入标准一般应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职工工龄按连续工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