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属中小型企业全部划转区县管理
北京市在总结1999年179户中小型企业划转区县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将市属中小型企业成建制一次性划转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管理。
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划转:企业主体已转让或出让,无资产、无土地、无产品的空壳企业;资产不可分及厂房在其他企业院内的企业;连续亏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企业;不良资产整体处置,并且债务由控股公司整体归还的企业。
划转到区县管理的集体企业,由所在区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划转企业的联社集体资产,由划转方与接收方协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