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科技型中小企业再获优惠政策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鼓励国外留学人员、省外科技人员或高等学校在校生在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省政府将给予多项优惠政策。
今后,山东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两年内保留其公职,工龄连续计算。经批准的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的本科生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3年内保留其学籍。积极支持省属科研机构整体转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转制为公司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研机构,经认定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和各类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办初期,凭“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对从业人员不做限制性规定,并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通过出让方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按工业用地的低限执行,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在3至5年内分期付清。
新创办企业申请注册时,凭“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其注册资本金首期出资不低于3万元。省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国外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需在山东省落户的,公安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科技人员、引进人才落户规定,办理本人及家庭落户手续,有关部门免收城市增容费。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可列入生产成本,其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收费;企业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简化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出口自营权的申办手续。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需进口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中试仪器设备,可按照国有科研院所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