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8月17日,总社在新疆召开部分省市联社主任座谈会。会上,总社主任陈士能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各级联社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现将陈主任关于联社改革的内容摘要如下,以飨读者。
积极推动联社改革 确保集体资产增值
——总社主任陈士能在部分省市联社主任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一、要积极推进总社和各级联社的改革
总社和各级联社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由党中央、国务院和当地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一直履行着对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的职能,对城镇集体企业和集体经济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后的几次政府机构改革都仍然保留了这个机构和牌子,充分说明了它的作用和影响。总社和各级联社是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曾经说过,集体经济与联社是“皮和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集体经济是联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反过来,“毛”好了又可以保护“皮”健康与存在。联社搞好了,可以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联社作为联合经济组织,必须在实践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以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不同,目前联社在各地的性质和定位也不同,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定为事业单位,这里分两种情况,有的给编制,财政也给经费;有的只给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二是有的定为企业,多数以总公司形式,经营联社资产,自收自支,公司和联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是定为社团机构,也经营联社的资产。不论如何定位,总体上看,省市一级的联社大部分都较好,也有自己的资产和公司,有一定经济实力,个别的差一些,困难多一些;市地级的联社有相当一部分有困难;县一级联社绝大部分状况堪忧,甚至有的连牌子也没有了。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上的不健全和经济实力的匮乏,使联社指导工作没人力,为企业服务没实力。因此,我希望大家要振作精神,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好联社在政府和企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好集体企业的改革,千方百计支持和帮助企业的发展,为政府排忧解难,为企业谋生存和发展。有为才能有位。在这方面,我们有很多好的典型,如吉林省联社他们发扬“联”的传统,发挥“联”的优势,围绕“联”字做文章,面向全省,抓市带县,通过实地调研和书面调查,摸清情况和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主动配合省政府八个部门制定了集体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强化政策服务,通过贯彻政策和典型推动,加快了全省联社企业改革改制进程。他们与各地、州、县联社都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利用简报的形式及时将全国的情况通报给下面,将下面的情况向上面汇报,得到大家的好评。省政府对他们很重视,给了事业编制,财政还给资金,他们也经营联社的资产,具有企业法人地位。年初,吉林省联社办公室还被评为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处室。
江苏省泰兴市联社是一个县级联社,其37家成员企业经济总量在1999年1.83亿的基础上,用不到三年的时间实现了“翻两番”的目标,去年已达7.5亿,今年有望突破10亿元,近几年,他们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支持,利用各种形式向联社企业展示联社的地位和作用,形成了全市联社是一家,办好联社为大家的共识。在此基础上与企业分别签定了联社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保证了联社的收益。他们还打破行业、地区、所有制限制,把招商引资与企业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多元投资主体,多种实现形式的混合经济,大力推进开放式改制,把一部分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做出优势,形成联社的支柱企业。
总社和各级联社的定位,是个很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与政府轻工部门合署办公,并没有去认真研究它。实际上总社和各级联社与企业形成了一种多元的复杂关系,它既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集体资产出资人的关系,也有合作投资的股东关系。联社资产既有上交的互助合作事业基金、资金占用费,以及联社资金投入增值形成的,也有联社职工劳动积累形成的。但它又不是全部归联社工作人员所有的资产,而是归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资产。今天看起来,总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政社分开”的体制,使总社和各级联社真正成为新体制下的联合经济组织。总社应成为各地联社的联合体。各地联社应成为下级联社及企业的联合体。总社与各省市区联社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发挥好总社的联盟功能,做好指导和服务;二是发挥好经济功能,作为自身存在发展和做好服务的基础,总社和各级联社的属性定位,是否可以考虑它的双重性,就是经济性和行业性。经济性就是它是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行业性就是它又是一个上联政府下联企业的纽带和桥梁,是一个中介组织。因此,它除了应当兴办经济实体,经营好自身的资产,使其得以保值增值以外,就是要充分发挥好对所属成员单位的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纽带的职能和作用。总社也好,各级联社也好,可以有经济上的纽带关系,也可以是如同协会一样仅仅是行业指导、组织、协调、服务关系,也可以是两者兼有的关系。总社和各级联社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它指导、服务的群众性、广泛性和成员对象的灵活性。我这只是个不成熟的想法,请大家研究。但从当前来讲,我认为联社还是争取定为事业单位比较好,尽量争取政府给编制、给资金。因为,多数联社还承担着政府委托的职能,还在指导集体企业的改革,处理着一些长期以来和改革中的遗留问题。政府不给行政编制,给点事业编制,给点资金这是合情合理的。有些联社有较优良的资产,通过经营也能过得很好,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委托一些事情,凡是能干的也要干好。但是从长远来说,还是要积极抓好联社自身的改革,增加自身的经济实力。总社第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就明确提出“兴办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我认为今天仍然适用。“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把联社自己的经济实力做强做大,是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增强了自身的经济实力,才能使联社生存好、发展好,也才能更好发挥联社“联”的作用,为企业服务好。
联社经济实力要增强,出路也在改革。首先总社和各级联社也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这很重要。要把联社资产家底搞清,明晰产权,保证不流失。在此基础上,搞好内部和外部改革。联社资产也可以在政策范围内,经联社理事会决定,当地政府认同,一部分量化到经营者和特殊贡献的管理者,一部分量化到全体职工,一部分做为共同共有明确为已离退休职工的资产,其分红做为他们的生活补贴;将大头的另一部分作为联社共同共有的集体资产。对外可以实行上下左右的参股,把联社资产搞成开放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这方面,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已做了很好的尝试,值得我们学习和参考。
联社的机构要保留,服务对象也要拓展。我的观点是,无论政府机构如何改革,联社并不是政府机构,是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有自己的章程,其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都是经过民主选举的,有的还分别经过了各级编办、工商局或民政局的法人登记的,不应该简单地以行政手段来撤消。因此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联社不能撤,牌子要保留。联社能独立存在更好,和某一个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可以,但必须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和社务工作。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有些地方正在筹划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我想我们应当积极参与这个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去。因为我们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我们联社的干部在为中小企业服务中有很好的经验,这些干部如果进到服务体系中去,既解决了他们的编制,解除了后顾之忧,也可以使政府不增加新的工作人员,是一举多得的事情。我们总社办在向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汇报这个想法时,他们认为这是个很好的建议,是可行的,他们将认真研究。也希望你们在下面多做些工作。
联社今后的服务对象,要从发展了的现实出发,不能仅仅局限于单纯的集体企业,要以集体企业为主向包括各种形式的改制后的集体企业,甚至也可接受非公有制企业,使联社逐步成为名符其实的各种所有制的手工业的行业组织。我们总社的大牌就是“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在这一点上,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也有同样主张,请你们在工作中注意探索和创新。总社和各级联社的管理也要加强。要贯彻自愿参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原则,按《宪法》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济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要切实维护联社资产的完整和统一性,确保资产不流失
各级联社的资产是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共有资产,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平调、侵占或变相侵占联社资产。经营好联社资产,使其保值增值,是各级联社的重要工作之一,不负责任地使联社资产遭到流失,是失职行为。当前,有的地方,借改革之机,企业向联社追讨资产,企图将联社资产变为企业资产,这是错误的至少也是不妥当的。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发布的清产核资895号文件中第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国轻工总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布的22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联社资金兴建的职工宿舍、房改回收的收入归联社集体所有,由联社管理与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财产,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因此,联社资产不能流失,在联社存续期间联社资产有不可分割性,不可能也不应该拿出一块给某个企业。即使企业改革,改变隶属关系,联社资产也不能带走,企业隶属关系可以改变,联社资产的性质和归属都不能改变。因此,该文件第四十条还规定,凡“占用轻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联社资产的,或集体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带走的联社资产,通过清产核资后,经双方协商,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作为股份参与分配;二、实行集体与全民企业联营,按双方出资比例划分资产份额并相应取得收益;三、由联社和集体企业收取租金;四、限期归还,未归还部分应收取资金利息(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这是由集体资产性质决定的,这是有法律保障的,平调和侵占是违法的。况且,现在有的联社还有一部分职工要靠这些资产来生存。
为加强联社资产的管理监督,取得资产合法的法人地位,1997年中国轻工总会、总社和国家税务局发布的22号文,第41条要求“联社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也可以设立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中心)报经批准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我认为这是维护联社资产统一性和完整性,保证资产不流失并加强监督的好办法。现在也有的提出设立基金会,有的提出要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设立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这都可以试,可以闯,目的是使集体资产不流失,并能保值增值,使联社不断走向兴旺发达。总社和各级联社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坚强有力,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检查、监督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财务执行情况,不能走形式、走过场。
同志们,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我们面临的任务非常繁重而艰巨。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努力奋斗,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断深化集体企业和联社的改革,为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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