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促进本市的就业工作,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积极开辟就业门路,完善落实就业促进和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努力保持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平稳增长,通过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具有比较优势、适合本市普通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要鼓励扩大民间资金投入,改善非公企业投资渠道不畅的状况,积极扩大就业;探索适合上海特点的多渠道的就业形式。要切实帮助非公企业解决融资难、用地难、用房难等问题,重点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鼓励失业、下岗协保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失业、下岗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费用。对失业、下岗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执行最低标准,严禁强制收费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有关部门要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2、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用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下岗协保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失业、下岗协保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失业、下岗协保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下岗协保人员达到本市规定的比例,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部门审核,继续按本市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3、大力发展非公企业和非正规就业,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
对进入都市型工业园区的劳动密集型非公企业,按其使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比例,三年内给予一定的企业用房租金补贴或贴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
对非正规就业,要继续给予享受三年内免缴除社会保险费外的一切地方税费、社会保险费率优惠、免费培训、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优惠扶持政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展为服务型企业的,可继续按对新办服务企业的规定执行。
对“
4、实行政府采购项目与促进就业相结合。政府有关采购项目的运作,无论是有形产品(货物、工程)还是无形产品(服务)的采购,都应与促进本市劳动力就业紧密结合。要优先采购“
5、加强对就业困难对象的援助,完善就业托底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进一步使本市的就业托底机制落到实处。要实施对就业困难对象的长期滚动安置计划,做到就业困难对象“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安置一个、保障一个”。
对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区、县财政各按当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其中,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实行社会保险优惠费率,并可另行享受月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费用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6、充实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加大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市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失业保险基金为主体。失业保险基金应调整预算安排,划出一定资金专门用于开业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项目。
市级财政要结合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调整支出结构,并通过国有资产的变现,加大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市级财政的资金投入和国有资产变现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
区、县财政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促进就业的投入,并相应成立区县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7、实施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加大开业扶持力度。失业、下岗协保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
受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培训、指导、推荐、评估等服务工作。
8、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推进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要适应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将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纳入城镇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之中。
在全市所有乡镇普遍建立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与区、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非农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登记求职,申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非正规就业、开业指导、开业贷款担保、贴息等政策。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工作,切实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对有开业意向的,要引导其参加开业培训,并予提供开业指导,鼓励和帮助其自主创业。
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参照对失业、下岗协保人员的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可视作招用失业、下岗协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有关税收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属于《通知》规定范围的,按《通知》要求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强化就业服务体系
要在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基础上,注重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失业、下岗协保人员提供免费、及时、方便的就业服务。同时,要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政府要培育适应灵活就业的良好外部环境,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弹性工作等多种方式实现就业。
1、健全服务网络,加强就业服务。市、区县两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在继续完善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软件建设,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市、区县两级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仍按原渠道由市级解决。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应统一列入街道(乡镇)工作和管理体系,同时充实力量,健全队伍,以利更好地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工作。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区县负责解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基本待遇由区县、街道(乡镇)负责解决,奖励和工作经费由市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的考核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协商解决。
社区居委会层面也要为居民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要在就业援助员队伍基础上,逐步配备专职劳动主任(现有就业援助员符合条件的可转任劳动主任),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
2、扶持新的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推进灵活就业。要积极扶持发展非全日制职业经纪服务机构,为单位弹性用工和劳动者灵活就业提供专项中介服务。要重点发挥行业协会、劳动保障咨询机构和民营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鼓励这些协会、机构成立专门事务所,从事非全日制职业经纪活动。
3、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保证工作经费。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要加大劳动保障的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强化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力加强就业培训;根据本市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中高级技术工人的培训。
1、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实现就业,可全额享受政府培训经费补贴。
在传统行业转制中转岗的在职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可部分享受政府培训经费补贴。
2、实施技能振兴计划。力争到2005年,高级技能及以上人员占技术性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从目前的6%提高到15%左右。
要进一步推进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切实提高青年劳动者包括专业技能、职业经历和敬业精神在内的综合职业素质。
要拓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在高等院校中推进“双证书”制度。
要扩建开放式公共实训基地及组建上海市技师进修服务中心,提升本市中高层次职业培训的规模和水平,促进中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
要建立更广泛的培训服务平台,在为本市培训机构提供服务的同时,引进国外培训机构和认证机构,切实提高职业培训水平。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市场就业提供强有力支撑
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提供支撑。
1、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试点工作。“镇保”具有低成本的特点,有利于扩大就业,也有利于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就业,在本市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要继续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先在试点区域的新建企业进行“镇保”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2、完善非全日制就业的参保模式。要进一步完善本市非全日制劳动者多头参保、按小时参保的模式,促进灵活、弹性就业的发展。非全日制劳动者就业后,既可以按照小时工模式参保,也可以按自由职业者办法参保。
3、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要通过完善“低保”政策,鼓励享受“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自食其力。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已实现就业的,要适当提高其扺扣标准,同时实行救助渐退办法。
对有劳动能力的享受“低保”人员,要积极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对无故不接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的,本人不再列入“低保”享受范围。
4、落实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简称“协保”)缴费的资金。要尽快落实本市部分老协保人员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的资金。
对缴费不力的企业,要加强责任督查。对一些瀕临破产、关闭、歇业的困难企业,上级集团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协助企业解决缴费问题。
加强劳动力供需总量的宏观调控,控制失业率上升趋势
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加强对全社会失业状况的宏观调控,及时化解失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1、切实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必须依法实施裁员,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裁员、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不能妥善解决职工相关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2、积极促进本市劳动力从事城市维护业等公益性劳动。要对城市维护业中的公共绿化和市容环卫等公益性岗位进行梳理,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本市劳动力进入这些岗位。同时,要对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机构工作岗位、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进行统计、清理,并制定本市劳动力进入这些岗位的办法,使之成为本市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渠道。
3、建立失业抽样调查制度。通过建立失业抽样调查制度,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万户家庭入户调查,以获得相对科学、准确的调查失业率等失业数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上海的失业警戒线,启动失业预警体系,实施对失业状况的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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