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明确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青海省劳动保障厅等4部门日前对社会保险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据悉,通过这次调整,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方面,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各类加工型企业,在2005年底之前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可按招用人数和被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为3年。
在税收减免政策方面,规定现有和新办民营加工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相应期限的税收政策优惠。
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范围调整到集体企业所有登记失业人员。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应按失业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时享受同等优惠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