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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发文:明晰集体企业产权,理顺集体资产管理体制
发行时间:2004-05-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福建省政府发文:明晰集体企业产权,理顺集体资产管理体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用2至3年明晰集体企业产权,理顺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任务。

《意见》指出,进一步明晰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归属。城镇集体企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年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一步划清现有资产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各级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和直属企业可以发起成立不同形式的联社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联社资产的法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出资人制度。

《意见》指出,多形式推进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推进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采取企业职工持股、股份合作制、公司制、出售、关闭、破产或合资合作等方式改制。鼓励社会法人及自然人购买集体企业资产,鼓励职工用解除原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和个人资本投资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鼓励支持经营者、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多持股、持大股。

《意见》要求,理顺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鼓励集体企业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合同关系。集体企业在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可用其存量资产作为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本着“以集体企业资产解决集体企业问题”的原则,对集体企业在改革中涉及的劳动关系调整、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理、企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可参照建筑集体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意见》强调,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集体企业的改革工作由各级联社负责,省联社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联社要继续履行对城镇集体企业“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责,加强资产监管,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保护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福建省政府发文:明晰集体企业产权,理顺集体资产管理体制
发行时间:2004-05-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福建省政府发文:明晰集体企业产权,理顺集体资产管理体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用2至3年明晰集体企业产权,理顺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任务。

《意见》指出,进一步明晰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归属。城镇集体企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年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一步划清现有资产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各级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和直属企业可以发起成立不同形式的联社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联社资产的法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出资人制度。

《意见》指出,多形式推进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推进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采取企业职工持股、股份合作制、公司制、出售、关闭、破产或合资合作等方式改制。鼓励社会法人及自然人购买集体企业资产,鼓励职工用解除原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和个人资本投资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鼓励支持经营者、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多持股、持大股。

《意见》要求,理顺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鼓励集体企业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合同关系。集体企业在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可用其存量资产作为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本着“以集体企业资产解决集体企业问题”的原则,对集体企业在改革中涉及的劳动关系调整、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理、企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可参照建筑集体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意见》强调,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集体企业的改革工作由各级联社负责,省联社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联社要继续履行对城镇集体企业“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责,加强资产监管,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保护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