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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新型集体经济初探
发行时间:2005-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兼论现有集体经济的产权属性及其弊端

姚铭尧

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经济,必须敢于突破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经济思维定势。通常所说的集体经济,涵盖着城镇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两大领域。笔者认为,尽管同样称之为“集体经济”,两者的实质却并不一样,从内涵到外延都存在诸多根本性差异,无法同日而语。本文所讨论的“集体经济”,其范围界定在城镇集体经济内。为行文便捷,以下所述“新型集体经济”均指城镇新型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的弊端及其成因

尽管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集体经济正呈大规模萎缩状,遭受到被边缘化的威胁。

集体经济曾经是我国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现在仍有大量文章为之作了颇富说服力的阐述,如凌晋良的《根据中国的特点发展集体经济——学习邓小平关于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一文即是一例。其核心不外乎立足于坚持、肯定集体经济,并主张改良、改善集体经济。

但是,又有不少学者针对当前“集体经济的问题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越来越严重”之现状,列举了不少令人惊讶的案例。其核心是“从制度分析着手,解释集体经济、集体企业制度的弊端,立足于彻底改革这种制度来提出改革中急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集体经济的弊端及其成因究竟何在?

集体经济的核心问题是产权问题。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关系模糊,是集体经济的致命伤。“在困扰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众多矛盾中,产权是个核心,许多矛盾和问题都由此衍生。产权,成了集体企业改革的一道绕不过去的坎。”

历史上最初的集体经济概念,源于前苏联的集体农庄经济。而在1956年以后的我国,不论理论、政策规定,抑或社会实践,集体经济是必须放弃“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经济组织,集体企业是必须放弃“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企业形式。一言以蔽之,集体经济实为所有者缺位的“二国有”经济,集体企业机制实为“二国营”企业。恰“如毛泽东所说,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果,‘那时,合作社在形式上是集体所有,在实际上成了全民所有。’”

“名为集体所有,实为职工一无所有”的产权状态,使集体企业的改革缺乏动力主体、责任主体和风险主体,天长日久,终于步入日趋萎缩的困境。

综上所说,集体经济的种种弊端,根子在其产权归属不清,产权主体虚置,“集体产权”的最终归属无法落到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身上。

集体经济的产权并非“集体产权”

什么是产权?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包含有多项权能,主要是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处置权)。

一般而言,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产权的种类大体可分为四大类:私人产权、集体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私人产权,其占有权、使用(经营)权、收益权和转让(处置)权,完全归属于私人。集体产权,其成员通常拥有一部分可转让的权利,但在行使对财产的各项权利时,却必须由一个集体做出。凡个人对集体表决的决策不同意或自己的意见得不到反映时,按照规定程序,其成员可以“弃权”,转让其所有权,我们将此形象地称作“用脚表决”。如股份公司的产权就是典型的集体产权。共有产权(或称社团产权),具有不可分和非排他性,其每个成员无须与他人协商,便可对该资财行使同样的权利,犹如一个任人垂钓的公共池塘。但实际上并不属于每个人,谁也无权申明这个公共池塘是属于他的。国有产权,所有权具有唯一性,各项权能都由国家所拥有,由国家再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授权代理经营。

那么,以往迄今的集体企业的产权,到底属于何种类型的产权呢?显而易见,它不属于私人产权,更不属于国有产权。它也不是共有产权(或称社团产权),因为其每个成员都不存在“无须与他人协商,便可对该资财行使同样的权利”的合法性。排除了上述三种类型产权,集体企业的产权就能归入集体产权了吗?依然不能。股份公司的产权是典型的集体产权。股份公司的每一份股权都有明确的出资人(自然人或法人),而现有集体企业的成员却谁也不是出资人。

可见,集体企业的产权既非私人产权、国有产权、共有产权(或社团产权),也非集体产权。它好像既包含部分共有产权(或社团产权)因素,又夹杂一些集体产权形式,非驴非马,不好界定和规范。

集体经济产权的致命伤:“外部性”甚大

集体企业的产权既然非驴非马,那就姑且算作是共有产权(或社团产权)因素与集体产权形式的混合物吧。那么,这又有何不可、有何不好呢?现在不正是主张混合所有制么?其实不然,只要认真考察上述四种典型的产权类型的特点及利弊,我们就不难发现集体企业产权的弊端所在了

共有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十分低下。由于共有产权在共同体内部不具有排他性,每个人都可使用某一资源来为自己服务,因此,这种产权就难免造成过多的人不计成本地使用资源的“拥挤”现象。例如,某地的人们共有一个牧场,当地任何人都能自由放牧,同时不能限制其他人进入。有人放养比别人多得多的牛,自然就多得益,而这样一来,却影响了其他人的牛吃草,其实是损害了其他人利益,但是他却不需要赔偿大家的损失。这种现象,即某些人的经济行为负面影响了其他人,却无须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的现象,在经济学上就称之为“外部性”(或“外部效应”)。简言之,外部性是指那些无需支付费用的收益或未能获得赔偿的损失。

外部性对资源的利用和经济的发展必将造成极大的破坏作用。仍从上例来看,其他人眼见得某人大量放牧从而大量得益却不必支付费用,也会竞相放牧更多的牛,使有限的草地不堪承载过多的牛,必定导致彻底毁掉牧场,这就是最终恶果。几乎同样的原因,国有产权也存在明显的甚至巨大的外部性,尤其是在法治薄弱的情况下,往往出现代理人利益的考虑高于所有者利益的考虑,容易引发触目惊心的不计其数的国有资产流失和蒸发!相形之下,私人产权,因其完全归属于私人,致使产权所有者不得不仔细考虑收益与成本的关系,从而使外部性减弱到最低限度。而集体产权,则由于行使对财产的各项权利必须由一个集体做出决定,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约束作用,同时由于其成员拥有部分可以转让的权利,也会使外部性减弱到较低程度。

联系到集体企业的产权,由于它自身存在的类似共有产权的倾向,显然,其“外部性”甚大,亦即其危害性甚大。

集体经济的唯一出路:变革产权

经济专家唐宗焜先生尖锐地指出:“集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它的地位,跟其他企业没法竞争,最后肯定要退出历史舞台。”可谓切中要害,一语中的。

在既有的集体经济体制内,任何修修补补都是无济于事的。现实出路只有一条——改制变革。而改制变革的根本,在于产权变革。这正是顺应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当务之急。《决定》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要引导人们将“外部性”最大地内在化。而有效的产权制度正是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根本保证。它的建立有助于克服“偷懒”或“搭便车”等道德风险行为。

集体企业产权变革的取向何在?

它不可能变革为国有产权,也不应当变革为共有产权。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选择,唯有变革成私人产权或者集体产权。向私人产权的方向转变不属于本文要旨,从略。而向集体产权的转变,则顺理成章。集体产权的要害在于产权是清晰的、存在具体主体的,产权主体均持有明确的权利。这样的转变,需要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瞻前顾后、合情合理,让现有职工和退休职工分享应有权益,从而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至于具体操作方法,不同的集体企业可以也应该有所区别,因地区、类型及客观情况之差异而有别。例如,由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形成的集体企业与七十年代末国有企业安置返城知青形成的集体企业;没有改制的集体企业与改制过却依然产权模糊的集体企业,其实际情形相去甚远,在产权转变为真正的集体产权时,须谨防“一刀切”顽疾再露头。诚然,凡事皆“说说容易做做难”。历史造成并遗留至今的一团错综复杂的结,的确难解,往往顾此失彼,令人左右为难。面对这一无奈,唯有客观、求实、宽容、向前,才能有所作为。

执掌集体经济之决策权的人士,与身处集体经济之底层的员工,以及关注于一旁的理论工作者,是否都该换位思考以达成共识?例如,已经累积至今的那份归属不清的“集体”资产,是否不要再长此以往地按兵不动?能否以“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相结合的原则来明晰产权,在此基础上,先补偿(“赎买”原有身份),继而分割(兼顾在岗职工、现有其他职工和退休职工),然后适度吸纳新股(投入现金),再重新厘定企业总股本和股份构成(重新注册和制定章程)?至于实在难以下手分割的集体资产,能否照样先补偿现有职工,继而分割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暂且搁置在“公积金”或“长期应付款”中,或者由上级联社持有,让改革的车轮逐渐滚动起来?

集体经济的再生:新型集体经济

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为真正的集体产权,这就转变成新型集体经济了么?非也!集体产权与新型集体经济之间不能简单划等号。假如集体产权与新型集体经济之间能划等号,那么,由于股份公司的产权是典型的集体产权,股份公司就自然而然成了新型集体经济了。果然如此的话,则论述什么集体经济或者新型集体经济,就完全丧失意义了,因为社会各界对历史久远、遍布全球的股份公司早有共识,硬是去另外套上一顶新帽子实在是徒劳无益的。

一般认为,当集体产权的基本部分掌握在该企业的多数劳动者和经营者手中,这样的集体产权才能与新型集体经济挂起钩来。但是,仅此而已犹可质疑:假如某企业的个别经营者的所持股,要比多数劳动者所持股的总额还高几倍,几乎在任何决策中都受他控制,他都可以说了算,这跟一般的私有企业也就相去不远了,我们还能视其为新型集体经济么?难怪有学者感叹道:“经营者持大股的现象具有经济合理性,但也使股份合作企业的‘合作’两个字成为一种讽刺。”姚康镛在《对集体经济改革一些新的认识》一文中所主张的“集体经济是一定范围内劳动者(成员)所有,并取得控制权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可谓抓准了集体经济的一个关节点。“劳动者取得控制权”理当是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和基本要素。在笔者看来,新型集体经济的内涵及其特征,似应从如下几方面加以界定:(1)产权属性是集体产权或以集体产权为主;(2)产权的主体或基本部分,归其内部多数劳动者和经营者所有;(3)产权主体中,个别经营者的持股数不能超过多数劳动者的持股总额;(4)在此基础上的民主管理,应为劳动控制资本,或者至少是劳动与资本并重,而决不能是资本控制劳动。只要符合上述基本规定性,新型集体经济的组织体制和建构方式不妨多元选择: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即公司制,含职工直接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三种形式)乃至其他破土而出的创新体制。

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集体经济或新型集体经济中不可缺失一块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财产”,否则就不成其为集体经济。其实,强调“资本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合作制的共同财产”“公积金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这只是传统合作制的内在要求。然而,新型集体经济不仅仅是合作制,其中的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就从未形成过“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财产”的准则和规矩。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把新型集体经济中的对“合作制”的要求强加到其他形式上去。事实上,集体经济的一些带头人也都不认可作茧自缚的思路。如,希盟咨询事务所(系国际合作社联盟属下“国际工业手工业、服务合作社联盟”成员单位)就强调:“恢复集体所有制的本来面目,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恢复过去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一位工业合作协会领导人也认为:“如今在工合系统中,那种传统意义上纯而又纯的原始型的合作社已经很少了。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公司。”我们是否需要让视野拓展得更广阔,让新型集体经济的崛起更具开放性?

新近又重新崛起一种见解:“股份合作制是集体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和首选模式。”此论有的放矢、持之有故。众所周知,近几年来,政府一些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已表现出深重的疑虑感,理论界有关“股份合作制的终结”之类的呼声和文章也时见报刊。上述“主向”论和“首选”论正是在这一背景基础上提出来的,似可看作是一种矫枉过正。从理论上分析,股份合作制兼容合作制和股份制某些特点,较之纯粹的合作制,确实更容易适应当今我国的市场经济,尽管它尚存诸多矛盾和难题。不过,站在更加宏观的视角,执著于某一形式似乎不如任人选择适合各自的形式更为明智。某些集体企业改革的首选模式可能是甲,另外一些集体企业改革的首选模式却可能是乙。只要愿意走新型集体经济的道路,也就没有必要去拘泥于某一条先入为主而既定的具体道路,正所谓“殊途同归”是也。

总之,新型集体经济应当达成边界性与开放性的统一。在其内涵上,必须守住底线,不至于宽泛无边到“装进篮里都是菜”——这其实是彻底消解掉集体经济;而在形式上,则不必过于苛求,尽可能开放一切可能的空间,以期实实在在地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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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新型集体经济初探
发行时间:200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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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现有集体经济的产权属性及其弊端

姚铭尧

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经济,必须敢于突破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经济思维定势。通常所说的集体经济,涵盖着城镇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两大领域。笔者认为,尽管同样称之为“集体经济”,两者的实质却并不一样,从内涵到外延都存在诸多根本性差异,无法同日而语。本文所讨论的“集体经济”,其范围界定在城镇集体经济内。为行文便捷,以下所述“新型集体经济”均指城镇新型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的弊端及其成因

尽管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集体经济正呈大规模萎缩状,遭受到被边缘化的威胁。

集体经济曾经是我国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现在仍有大量文章为之作了颇富说服力的阐述,如凌晋良的《根据中国的特点发展集体经济——学习邓小平关于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一文即是一例。其核心不外乎立足于坚持、肯定集体经济,并主张改良、改善集体经济。

但是,又有不少学者针对当前“集体经济的问题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越来越严重”之现状,列举了不少令人惊讶的案例。其核心是“从制度分析着手,解释集体经济、集体企业制度的弊端,立足于彻底改革这种制度来提出改革中急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集体经济的弊端及其成因究竟何在?

集体经济的核心问题是产权问题。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关系模糊,是集体经济的致命伤。“在困扰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众多矛盾中,产权是个核心,许多矛盾和问题都由此衍生。产权,成了集体企业改革的一道绕不过去的坎。”

历史上最初的集体经济概念,源于前苏联的集体农庄经济。而在1956年以后的我国,不论理论、政策规定,抑或社会实践,集体经济是必须放弃“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经济组织,集体企业是必须放弃“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企业形式。一言以蔽之,集体经济实为所有者缺位的“二国有”经济,集体企业机制实为“二国营”企业。恰“如毛泽东所说,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果,‘那时,合作社在形式上是集体所有,在实际上成了全民所有。’”

“名为集体所有,实为职工一无所有”的产权状态,使集体企业的改革缺乏动力主体、责任主体和风险主体,天长日久,终于步入日趋萎缩的困境。

综上所说,集体经济的种种弊端,根子在其产权归属不清,产权主体虚置,“集体产权”的最终归属无法落到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身上。

集体经济的产权并非“集体产权”

什么是产权?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包含有多项权能,主要是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处置权)。

一般而言,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产权的种类大体可分为四大类:私人产权、集体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私人产权,其占有权、使用(经营)权、收益权和转让(处置)权,完全归属于私人。集体产权,其成员通常拥有一部分可转让的权利,但在行使对财产的各项权利时,却必须由一个集体做出。凡个人对集体表决的决策不同意或自己的意见得不到反映时,按照规定程序,其成员可以“弃权”,转让其所有权,我们将此形象地称作“用脚表决”。如股份公司的产权就是典型的集体产权。共有产权(或称社团产权),具有不可分和非排他性,其每个成员无须与他人协商,便可对该资财行使同样的权利,犹如一个任人垂钓的公共池塘。但实际上并不属于每个人,谁也无权申明这个公共池塘是属于他的。国有产权,所有权具有唯一性,各项权能都由国家所拥有,由国家再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授权代理经营。

那么,以往迄今的集体企业的产权,到底属于何种类型的产权呢?显而易见,它不属于私人产权,更不属于国有产权。它也不是共有产权(或称社团产权),因为其每个成员都不存在“无须与他人协商,便可对该资财行使同样的权利”的合法性。排除了上述三种类型产权,集体企业的产权就能归入集体产权了吗?依然不能。股份公司的产权是典型的集体产权。股份公司的每一份股权都有明确的出资人(自然人或法人),而现有集体企业的成员却谁也不是出资人。

可见,集体企业的产权既非私人产权、国有产权、共有产权(或社团产权),也非集体产权。它好像既包含部分共有产权(或社团产权)因素,又夹杂一些集体产权形式,非驴非马,不好界定和规范。

集体经济产权的致命伤:“外部性”甚大

集体企业的产权既然非驴非马,那就姑且算作是共有产权(或社团产权)因素与集体产权形式的混合物吧。那么,这又有何不可、有何不好呢?现在不正是主张混合所有制么?其实不然,只要认真考察上述四种典型的产权类型的特点及利弊,我们就不难发现集体企业产权的弊端所在了

共有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十分低下。由于共有产权在共同体内部不具有排他性,每个人都可使用某一资源来为自己服务,因此,这种产权就难免造成过多的人不计成本地使用资源的“拥挤”现象。例如,某地的人们共有一个牧场,当地任何人都能自由放牧,同时不能限制其他人进入。有人放养比别人多得多的牛,自然就多得益,而这样一来,却影响了其他人的牛吃草,其实是损害了其他人利益,但是他却不需要赔偿大家的损失。这种现象,即某些人的经济行为负面影响了其他人,却无须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的现象,在经济学上就称之为“外部性”(或“外部效应”)。简言之,外部性是指那些无需支付费用的收益或未能获得赔偿的损失。

外部性对资源的利用和经济的发展必将造成极大的破坏作用。仍从上例来看,其他人眼见得某人大量放牧从而大量得益却不必支付费用,也会竞相放牧更多的牛,使有限的草地不堪承载过多的牛,必定导致彻底毁掉牧场,这就是最终恶果。几乎同样的原因,国有产权也存在明显的甚至巨大的外部性,尤其是在法治薄弱的情况下,往往出现代理人利益的考虑高于所有者利益的考虑,容易引发触目惊心的不计其数的国有资产流失和蒸发!相形之下,私人产权,因其完全归属于私人,致使产权所有者不得不仔细考虑收益与成本的关系,从而使外部性减弱到最低限度。而集体产权,则由于行使对财产的各项权利必须由一个集体做出决定,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约束作用,同时由于其成员拥有部分可以转让的权利,也会使外部性减弱到较低程度。

联系到集体企业的产权,由于它自身存在的类似共有产权的倾向,显然,其“外部性”甚大,亦即其危害性甚大。

集体经济的唯一出路:变革产权

经济专家唐宗焜先生尖锐地指出:“集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它的地位,跟其他企业没法竞争,最后肯定要退出历史舞台。”可谓切中要害,一语中的。

在既有的集体经济体制内,任何修修补补都是无济于事的。现实出路只有一条——改制变革。而改制变革的根本,在于产权变革。这正是顺应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当务之急。《决定》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要引导人们将“外部性”最大地内在化。而有效的产权制度正是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根本保证。它的建立有助于克服“偷懒”或“搭便车”等道德风险行为。

集体企业产权变革的取向何在?

它不可能变革为国有产权,也不应当变革为共有产权。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选择,唯有变革成私人产权或者集体产权。向私人产权的方向转变不属于本文要旨,从略。而向集体产权的转变,则顺理成章。集体产权的要害在于产权是清晰的、存在具体主体的,产权主体均持有明确的权利。这样的转变,需要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瞻前顾后、合情合理,让现有职工和退休职工分享应有权益,从而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至于具体操作方法,不同的集体企业可以也应该有所区别,因地区、类型及客观情况之差异而有别。例如,由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形成的集体企业与七十年代末国有企业安置返城知青形成的集体企业;没有改制的集体企业与改制过却依然产权模糊的集体企业,其实际情形相去甚远,在产权转变为真正的集体产权时,须谨防“一刀切”顽疾再露头。诚然,凡事皆“说说容易做做难”。历史造成并遗留至今的一团错综复杂的结,的确难解,往往顾此失彼,令人左右为难。面对这一无奈,唯有客观、求实、宽容、向前,才能有所作为。

执掌集体经济之决策权的人士,与身处集体经济之底层的员工,以及关注于一旁的理论工作者,是否都该换位思考以达成共识?例如,已经累积至今的那份归属不清的“集体”资产,是否不要再长此以往地按兵不动?能否以“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相结合的原则来明晰产权,在此基础上,先补偿(“赎买”原有身份),继而分割(兼顾在岗职工、现有其他职工和退休职工),然后适度吸纳新股(投入现金),再重新厘定企业总股本和股份构成(重新注册和制定章程)?至于实在难以下手分割的集体资产,能否照样先补偿现有职工,继而分割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暂且搁置在“公积金”或“长期应付款”中,或者由上级联社持有,让改革的车轮逐渐滚动起来?

集体经济的再生:新型集体经济

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为真正的集体产权,这就转变成新型集体经济了么?非也!集体产权与新型集体经济之间不能简单划等号。假如集体产权与新型集体经济之间能划等号,那么,由于股份公司的产权是典型的集体产权,股份公司就自然而然成了新型集体经济了。果然如此的话,则论述什么集体经济或者新型集体经济,就完全丧失意义了,因为社会各界对历史久远、遍布全球的股份公司早有共识,硬是去另外套上一顶新帽子实在是徒劳无益的。

一般认为,当集体产权的基本部分掌握在该企业的多数劳动者和经营者手中,这样的集体产权才能与新型集体经济挂起钩来。但是,仅此而已犹可质疑:假如某企业的个别经营者的所持股,要比多数劳动者所持股的总额还高几倍,几乎在任何决策中都受他控制,他都可以说了算,这跟一般的私有企业也就相去不远了,我们还能视其为新型集体经济么?难怪有学者感叹道:“经营者持大股的现象具有经济合理性,但也使股份合作企业的‘合作’两个字成为一种讽刺。”姚康镛在《对集体经济改革一些新的认识》一文中所主张的“集体经济是一定范围内劳动者(成员)所有,并取得控制权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可谓抓准了集体经济的一个关节点。“劳动者取得控制权”理当是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和基本要素。在笔者看来,新型集体经济的内涵及其特征,似应从如下几方面加以界定:(1)产权属性是集体产权或以集体产权为主;(2)产权的主体或基本部分,归其内部多数劳动者和经营者所有;(3)产权主体中,个别经营者的持股数不能超过多数劳动者的持股总额;(4)在此基础上的民主管理,应为劳动控制资本,或者至少是劳动与资本并重,而决不能是资本控制劳动。只要符合上述基本规定性,新型集体经济的组织体制和建构方式不妨多元选择: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即公司制,含职工直接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三种形式)乃至其他破土而出的创新体制。

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集体经济或新型集体经济中不可缺失一块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财产”,否则就不成其为集体经济。其实,强调“资本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合作制的共同财产”“公积金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这只是传统合作制的内在要求。然而,新型集体经济不仅仅是合作制,其中的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就从未形成过“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财产”的准则和规矩。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把新型集体经济中的对“合作制”的要求强加到其他形式上去。事实上,集体经济的一些带头人也都不认可作茧自缚的思路。如,希盟咨询事务所(系国际合作社联盟属下“国际工业手工业、服务合作社联盟”成员单位)就强调:“恢复集体所有制的本来面目,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恢复过去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一位工业合作协会领导人也认为:“如今在工合系统中,那种传统意义上纯而又纯的原始型的合作社已经很少了。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公司。”我们是否需要让视野拓展得更广阔,让新型集体经济的崛起更具开放性?

新近又重新崛起一种见解:“股份合作制是集体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和首选模式。”此论有的放矢、持之有故。众所周知,近几年来,政府一些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已表现出深重的疑虑感,理论界有关“股份合作制的终结”之类的呼声和文章也时见报刊。上述“主向”论和“首选”论正是在这一背景基础上提出来的,似可看作是一种矫枉过正。从理论上分析,股份合作制兼容合作制和股份制某些特点,较之纯粹的合作制,确实更容易适应当今我国的市场经济,尽管它尚存诸多矛盾和难题。不过,站在更加宏观的视角,执著于某一形式似乎不如任人选择适合各自的形式更为明智。某些集体企业改革的首选模式可能是甲,另外一些集体企业改革的首选模式却可能是乙。只要愿意走新型集体经济的道路,也就没有必要去拘泥于某一条先入为主而既定的具体道路,正所谓“殊途同归”是也。

总之,新型集体经济应当达成边界性与开放性的统一。在其内涵上,必须守住底线,不至于宽泛无边到“装进篮里都是菜”——这其实是彻底消解掉集体经济;而在形式上,则不必过于苛求,尽可能开放一切可能的空间,以期实实在在地生根、发芽、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