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破产法对集体企业是否适用?
问:最近颁布的新《破产法》对集体企业是否适用?
答:198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资不抵债时不能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执行破产,而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可见,不同所有制的破产主体在适用法律规范上具有不平等性。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的破产法在第2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这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同一“劣汰”原则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市场的投资、交易将更为公平,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有效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