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资委通知要求做好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积极稳妥地推进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做好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做好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企业试点工作,财政部、国贸委、劳动保障部、振兴东北办联合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辽宁、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
通知要求,凡在东北地区兴办厂办大集体的各中央企业,均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鞍山钢铁公司、中国一汽集团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和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要成立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牵头的负责本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领导小组,并参加所在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其他在东北地区兴办厂办大集体的中央企业,要成立负责本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主动与试点城市建立工作联系,积极参与并配合试点城市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在东北地区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统一纳入到所在地城市改革试点工作中,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在试点城市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逐户摸清所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资产、人员等情况,实事求是地测算改革成本,制订改革试点方案和稳定预案。中央企业在试点方案中要明确由企业承担的改革成本,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报经国资委确认后将企业试点方案汇总至试点城市改革方案中,由地方人民政府一并上报。
通知强调,各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安置好厂办大集体职工为重点,用改革的办法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切实负起主办企业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和重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复杂性和困难,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安排得力人员,建立组织机构。要充分听取企业各方面意见,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