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此举标志着,在农民组织进入市场的法律地位的立法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同时,若该法能尽快通过审议予以颁布,将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千家万户、个体分散承包经营为特征的农民,如何应对市场经济要求,一直是农村经济工作的难点与焦点。实践证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好形式。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长期不明确,农村民间组织发展受到制约。
专家指出,该草案首次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取消了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制度,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管理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迎来大发展的春天!
从放活农民个体向放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法律来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体现了中央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尊重农民的选择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