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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呼唤发展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
发行时间:2007-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郑良芳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作出的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决策。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但通过何种途径才能切实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农”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一种意见是加快城市化、市场化、农业现代化就能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另一种意见是以温铁军为代表认为,必须要破除当前存在的城市化迷信、市场化迷信和农业现代化迷信这三个认识上的误区,提出应按照中央指出的三个途径:一是强调国家财政增加对农村公共投入和对农业资金的两个投入。二是全国人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帮助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经济。三是进行组织建设,大力发展各种农村社会组织,填充免税政策之后乡村组织空间,替代乡村组织功能弱化留下的空白。笔者十分赞同温铁军教授提出的上述主张。现仅就“三农”经济发展的载体——农村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建议,供探讨。

农村合作社发展方兴未艾

在加入世贸组织外资的冲击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化对我国“三农”的冲击下,一场新型农业合作化正在中国广大农村蓬勃掀起、如火如荼,有以下一些生动实例为证,农业合作社发展方兴未艾:

据农业部统计,全国目前己发展15万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全国己有1000多个县(市)成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社),黑龙江、吉林、安徽、河南、广西、宁夏等地已经成立了全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或协会。这些联合组织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农村经济政策,指导成员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带动农产品流通,引导本区域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联合与合作、共同应对市场风险,提高竞争能力,以及维护各成员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郊区在2004年共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4个,乡镇级9个。其类型有加工型、销售型、技术服务型和综合型。24个区县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社员3656个,带动农户38690户。到了2006年,上海郊区在保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农村合作社规模经营面积已占20%

吉林省委、省政府于200673决定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集体、合作经济委员会——吉林省集体、合作经济指导委员会,它的中心任务是结合实际制定加快集体、合作经济改革发展的政策,指导集体经济改革改制,促进多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延边州所辖8个县(市)及65个乡镇己全部成立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农村经济人协会,州、县、乡“三协”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依托供销社、农委、畜牧兽医、妇联、科技、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已达398个。这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全部实行会员制,为农民提供产供销、技术等全面服务,适应了农民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

浙江温岭县早在2000年,就自发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温岭石桥头蔬菜合作社。而今已发展到5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联结着2559户社员,带动了3.5万农户致富。200558家农民专业合作杜累计销售农副产品35万吨,共计7.3亿元,返还社员盈余1.33亿元,实现亩产增效830元,社员户均增收4760元。

重庆开县合作经济联合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进“沪杂四号”高梁、“麻大王”花椒、“北培47”锦橙、优质黑木耳等20多个优质品种的农业发展项目,还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并申请了“辽叶牌”高梁酒、“雅雪牌”雪梨等10多个品牌,帮助了农民增加收入。

河南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于2006年元月举办了中国河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名优新特产品展示展销会,共组织全省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110多个大类、2000多个品种参展,吸引了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及国内2800家企业参会,总成交额达46.8亿元。

山东东营市农村合作组织联合会组建农合担保信用公司,解决了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融资难的问题,并实施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培训工程,举办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训班,专门讲授合作社知识与市场经营知识,以切实提高农民的素质,以应对市场经济的竞争。更为令国人惊喜的是,在我国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教授的倡导和发动下,首个全国性农民合作组织——“国仁绿色联盟”不久前在北京揭牌,它是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社。首批加盟的有7个农民合作社:山西永济寨子村农民协会、山东鱼台姜庄农民合作社、吉林梨树郭家农民合作杜、河南兰考胡寨农民合作社和南马庄农民合作社、湖北房县三岔合作社、济南中南区殷家林村合作社。7个加盟的合作社承诺将采用绿色健康方式开展农业生产,即不使用农药、化肥,充分依靠农作物的自身天性抵抗病虫害,从而缓解城市目前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国仁绿色联盟”社长温铁军透露,该联盟正在城市里发动市民组成消费者合作社,形成直接跟农民合作社建立产、销见面的合作方式。该绿色联盟第一家产品直销店6月初已在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小区开业。笔者认为,温铁军教授理论联系实际的这颗星星之火是会燎原的,是会推动城乡合作社经济出现大发展浪潮的!

在中国大地上燃起的新型农民合作社燎原之火,也激发了首都一一北京一些合作社专家的激情,于国际合作社日之际,合作社专家沙龙首次在京聚会。聚会中议定,合作社专家沙龙的宗旨是推广合作社理念、弘扬合作社文化、振兴合作社事业。任务是为中外专家搭建合作社研究与信息平台,强化合作社理论的研究,促进交流与推广工作。

合作社是农民致富的靠山

从国际合作社运动160多年的实践表明,各类合作社组织是世界各国农民和城市居民最普遍、最受欢迎的组织方式。合作社在经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己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日本几乎全部、美国和法国80%以上、德国70%以上农业生产者加入了以供销为主的各类农业合作社。美国80%农产品加工、法国三分之二谷物和猪肉、荷兰90%牛奶、丹麦90%左右猪肉和牛奶都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美国信用社共有会员7600万人,占美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印度通过牛奶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建立了牛奶的收购和分配系统。瑞士、新加坡等国的消费合作社都已发展成为遍布全国的合作社连锁超级市场。因为这些合作社能给农民和城市居民带来更多的财富!

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化以后,各地农村所以会出现众多新型农业合作社如火如荼这个令人鼓舞的浪潮,究其原因是:合作社改变了农民这个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解决了千家万户农民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不能有效衔接的矛盾,合作杜成为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桥梁和纽带。因为以“罗虚戴尔”命名的合作社原则始终保持着自己的生命力。它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是因为它能使保护弱者的合作社原则适应于市场经济环境。

合作社能起到保护入社农民权益的作用。合作社通过实施合作社原则,在全球化、市场化进程中,寻求社区如何从中受益、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入社农民收入水平。从上述浙江温岭市5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返还给社员盈余达1.33亿元的实践充分证明:农民要致富必须要靠合作杜这座靠山!

合作社解决了农户规模经营怎样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设备。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合作社有利于统一配套采用现代技术,使农业产业实现产业现代化,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合作社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场化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不均衡、日益严重的失业、环境恶化情况下,而合作社采用以人为本的方法来应对各种社会挑战,通过对弱势群体提供培训、重新帮助就业,发展社区经济,有利于社会力量的凝聚和稳定。

合作社能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合作社办社原则中规定提取一部分盈余建立社员教育基金。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农民迫切要求提高自身的文化科技素质。农民入社后获得了培训教育的机会,好比如鱼得水。

合作社是农民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增强了农民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话语权,相应提升了农民在社会中的地位。

合作社也是接受政府、社会机构资助不可缺少的组织机构;并且是与国际贸易和交往的得力的竞争机构。

措施与建议

合作社组织在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必须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以促进其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一些措施建议:

1、加快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的发展得靠政府指导和优惠税收政策的扶持推动。农业部已于2005年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和20066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这些文件、示范章程的下发,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宗旨,即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把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这些文件、示范章程的下发必将推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但欠缺的是对农民弱势群体组织的专业合作和合作金融组织的税收减或免的优惠政策,至今还不明确,这是不利于有效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为此,笔者建议应按照中央确定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财税部门应及早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作金融组织实行优惠税收政策措施。

2、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是要帮助农民增加收入,而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关键要指导、扶持农民发展合作社经济的联合组织,以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使农民能获得巨额的加工、销售利润返还。美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组织均是自办附属公司的,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供应的化肥、石油占40%以上。所以美国100个最大的合作社,1995年的全部利润中返还给社员的占71%,公共积累、股本分红等占21%。又如丹麦合作社是产供销一条龙的合作式乡镇企业,丹麦政府对农业的直接扶持体现在对科研开发的支持,协调双边、多边关系,而主要的行业管理、农业服务、技术推广、科研发展、市场营销等全部由农民自己组成的机构——合作社负责。农民自愿参加合作社后,可以从合作社以优惠的条件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向合作社履行送交产品的责任,而合作社履行接收产品、集中加工、以一定品牌分级销售的责任。它的作用是在购销中避免了中间商盘剥,可按产业系列调整农业生产,组织流通,扩大企业领域,增加农民收入。我国的一些对外进行考察的部门,由于翻译水平低,把二者关系弄颠倒了,翻译成公司加农户。我国有关部门也跟着大力提倡发展公司加农户模式,银行信贷也全力扶持发展公司加农户。但公司加农户,公司是追逐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公司加农户其实是强者对弱者,往往是公司残酷地剥削农民,结果使农民不仅不能获得加工、销售利润返还,还遭受公司额外残酷的盘剥。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同农民同命运共呼吸的,可确保农民获得巨额的加工和销售利润返还。还可统一购进农业生产资料、统一改良品种、统一治虫防疫、统一进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

3、加快发展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组织,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而今,美国的马铃薯、大豆等农副产品专业协会纷纷到中国来推销其农副产品,竞争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广大分散经营的农民如不与时俱进,赶快组织起来,参与各种专业协会,既难以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来安排生产,更难以有效地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在此新形势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必须要看到我国农村市场主体经营地位同国外严重的不对称。今后,信贷扶农的重点应转向扶持发展专业合作社和各种专业协会,以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切实扶持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也才能确保提高农业贷款的效益。

4、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是按照商业银行追逐利润最大化,还是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而今金融监管部门已确定农村信用社按照商业银行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方向政革。笔者认为,应允许提倡农民在农村社区发展按合作制原则办的新型信用合作组织,主要理由:一是从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看,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发展的核心部分,美、日、德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均建立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非纳税团体的信用社。美、德等不少国家税法规定,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金融、互助合作金库、无股份借贷公会、房屋借贷协会、互助银行等为“公益法人”、非纳税团体。美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信用社的优惠政策是免征各种税赋、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险、信用社不交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可以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日本政府也规定免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允许分红进入成本,日本政府对农协合作组织发放的贷款给予利率补贴,对其存贷款利率、资本充足率实行优惠政策。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城乡居民并不富裕,金融监管部门理应为信用社争得免缴各种税赋的待遇,这也符合中央确定的对“三农”采取“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二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到1986年前,我国财政税务部门是对信用社免征营业税的,在1987年前是免征所得税的。由于免税政策的支持,那些年代信用杜对农民的贷款利率比银行低,表明在1987年前信用社发展是存在过有利于生存的客观条件。但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农村信用社反而要征收一切税赋,迫使农村信用社对“三农”发放贷款的利率越来越高,远比计划经济时期为高,这是一种正常现象吗?是符合中央对“三农”“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吗?三是温铁军教授提出的著名论断:要破除市场化迷信,他指出农业三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的流出,就是市场化的结果。农业是个弱势产业,农民是个弱势群体,听说过生产要素自动留在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手里吗?在市场经济下,要素当然会流出弱势部门,流到房地产部门、工业部门去,这些部门的回报率很高。盲目简单的市场化的结果就是农业的衰败、农民的贫困。我们那些主张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商业银行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同志是否应听取一下教授上述的著名论断。农村信用社办成商业银行必然是喜富弃贫,这是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不是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尽管金融监管部门三令五申号召金融机构要对“三农”多多贷款,也是无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银行,不可能向高度分散、从事高风险生产的农户提供既难以审查监督、又无利可图的小额贷款服务。从世界范围看,只要是小农经济国家,都没有仅仅使用商业金融来为小农提供信用服务的成功先例。总结亚洲二十多年来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可以说,凡是取得成功的国家或地区,都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得比较好,农民获得了发展金融组织的权利。因此,笔者郑重呼吁在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放弃了合作制改革的情况下,必须给农村社区农民以发展新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应有权利,以填补农村社区金融的真空,使社区合作金融成为发展社区合作经济的核心和强有力的推动力量!

(作者为中国农业银行研究部兼体改办原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原副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和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金融发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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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呼唤发展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
发行时间:200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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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所

郑良芳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作出的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决策。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但通过何种途径才能切实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农”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一种意见是加快城市化、市场化、农业现代化就能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另一种意见是以温铁军为代表认为,必须要破除当前存在的城市化迷信、市场化迷信和农业现代化迷信这三个认识上的误区,提出应按照中央指出的三个途径:一是强调国家财政增加对农村公共投入和对农业资金的两个投入。二是全国人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帮助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经济。三是进行组织建设,大力发展各种农村社会组织,填充免税政策之后乡村组织空间,替代乡村组织功能弱化留下的空白。笔者十分赞同温铁军教授提出的上述主张。现仅就“三农”经济发展的载体——农村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建议,供探讨。

农村合作社发展方兴未艾

在加入世贸组织外资的冲击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化对我国“三农”的冲击下,一场新型农业合作化正在中国广大农村蓬勃掀起、如火如荼,有以下一些生动实例为证,农业合作社发展方兴未艾:

据农业部统计,全国目前己发展15万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全国己有1000多个县(市)成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社),黑龙江、吉林、安徽、河南、广西、宁夏等地已经成立了全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或协会。这些联合组织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农村经济政策,指导成员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带动农产品流通,引导本区域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联合与合作、共同应对市场风险,提高竞争能力,以及维护各成员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郊区在2004年共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4个,乡镇级9个。其类型有加工型、销售型、技术服务型和综合型。24个区县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社员3656个,带动农户38690户。到了2006年,上海郊区在保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农村合作社规模经营面积已占20%

吉林省委、省政府于200673决定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集体、合作经济委员会——吉林省集体、合作经济指导委员会,它的中心任务是结合实际制定加快集体、合作经济改革发展的政策,指导集体经济改革改制,促进多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延边州所辖8个县(市)及65个乡镇己全部成立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农村经济人协会,州、县、乡“三协”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依托供销社、农委、畜牧兽医、妇联、科技、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已达398个。这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全部实行会员制,为农民提供产供销、技术等全面服务,适应了农民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

浙江温岭县早在2000年,就自发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温岭石桥头蔬菜合作社。而今已发展到5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联结着2559户社员,带动了3.5万农户致富。200558家农民专业合作杜累计销售农副产品35万吨,共计7.3亿元,返还社员盈余1.33亿元,实现亩产增效830元,社员户均增收4760元。

重庆开县合作经济联合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进“沪杂四号”高梁、“麻大王”花椒、“北培47”锦橙、优质黑木耳等20多个优质品种的农业发展项目,还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并申请了“辽叶牌”高梁酒、“雅雪牌”雪梨等10多个品牌,帮助了农民增加收入。

河南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于2006年元月举办了中国河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名优新特产品展示展销会,共组织全省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110多个大类、2000多个品种参展,吸引了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及国内2800家企业参会,总成交额达46.8亿元。

山东东营市农村合作组织联合会组建农合担保信用公司,解决了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融资难的问题,并实施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培训工程,举办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训班,专门讲授合作社知识与市场经营知识,以切实提高农民的素质,以应对市场经济的竞争。更为令国人惊喜的是,在我国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教授的倡导和发动下,首个全国性农民合作组织——“国仁绿色联盟”不久前在北京揭牌,它是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社。首批加盟的有7个农民合作社:山西永济寨子村农民协会、山东鱼台姜庄农民合作社、吉林梨树郭家农民合作杜、河南兰考胡寨农民合作社和南马庄农民合作社、湖北房县三岔合作社、济南中南区殷家林村合作社。7个加盟的合作社承诺将采用绿色健康方式开展农业生产,即不使用农药、化肥,充分依靠农作物的自身天性抵抗病虫害,从而缓解城市目前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国仁绿色联盟”社长温铁军透露,该联盟正在城市里发动市民组成消费者合作社,形成直接跟农民合作社建立产、销见面的合作方式。该绿色联盟第一家产品直销店6月初已在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小区开业。笔者认为,温铁军教授理论联系实际的这颗星星之火是会燎原的,是会推动城乡合作社经济出现大发展浪潮的!

在中国大地上燃起的新型农民合作社燎原之火,也激发了首都一一北京一些合作社专家的激情,于国际合作社日之际,合作社专家沙龙首次在京聚会。聚会中议定,合作社专家沙龙的宗旨是推广合作社理念、弘扬合作社文化、振兴合作社事业。任务是为中外专家搭建合作社研究与信息平台,强化合作社理论的研究,促进交流与推广工作。

合作社是农民致富的靠山

从国际合作社运动160多年的实践表明,各类合作社组织是世界各国农民和城市居民最普遍、最受欢迎的组织方式。合作社在经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己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日本几乎全部、美国和法国80%以上、德国70%以上农业生产者加入了以供销为主的各类农业合作社。美国80%农产品加工、法国三分之二谷物和猪肉、荷兰90%牛奶、丹麦90%左右猪肉和牛奶都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美国信用社共有会员7600万人,占美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印度通过牛奶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建立了牛奶的收购和分配系统。瑞士、新加坡等国的消费合作社都已发展成为遍布全国的合作社连锁超级市场。因为这些合作社能给农民和城市居民带来更多的财富!

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化以后,各地农村所以会出现众多新型农业合作社如火如荼这个令人鼓舞的浪潮,究其原因是:合作社改变了农民这个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解决了千家万户农民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不能有效衔接的矛盾,合作杜成为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桥梁和纽带。因为以“罗虚戴尔”命名的合作社原则始终保持着自己的生命力。它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是因为它能使保护弱者的合作社原则适应于市场经济环境。

合作社能起到保护入社农民权益的作用。合作社通过实施合作社原则,在全球化、市场化进程中,寻求社区如何从中受益、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入社农民收入水平。从上述浙江温岭市5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返还给社员盈余达1.33亿元的实践充分证明:农民要致富必须要靠合作杜这座靠山!

合作社解决了农户规模经营怎样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设备。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合作社有利于统一配套采用现代技术,使农业产业实现产业现代化,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合作社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场化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不均衡、日益严重的失业、环境恶化情况下,而合作社采用以人为本的方法来应对各种社会挑战,通过对弱势群体提供培训、重新帮助就业,发展社区经济,有利于社会力量的凝聚和稳定。

合作社能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合作社办社原则中规定提取一部分盈余建立社员教育基金。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农民迫切要求提高自身的文化科技素质。农民入社后获得了培训教育的机会,好比如鱼得水。

合作社是农民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增强了农民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话语权,相应提升了农民在社会中的地位。

合作社也是接受政府、社会机构资助不可缺少的组织机构;并且是与国际贸易和交往的得力的竞争机构。

措施与建议

合作社组织在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必须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以促进其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一些措施建议:

1、加快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的发展得靠政府指导和优惠税收政策的扶持推动。农业部已于2005年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和20066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这些文件、示范章程的下发,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宗旨,即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把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这些文件、示范章程的下发必将推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但欠缺的是对农民弱势群体组织的专业合作和合作金融组织的税收减或免的优惠政策,至今还不明确,这是不利于有效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为此,笔者建议应按照中央确定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财税部门应及早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作金融组织实行优惠税收政策措施。

2、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是要帮助农民增加收入,而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关键要指导、扶持农民发展合作社经济的联合组织,以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使农民能获得巨额的加工、销售利润返还。美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组织均是自办附属公司的,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供应的化肥、石油占40%以上。所以美国100个最大的合作社,1995年的全部利润中返还给社员的占71%,公共积累、股本分红等占21%。又如丹麦合作社是产供销一条龙的合作式乡镇企业,丹麦政府对农业的直接扶持体现在对科研开发的支持,协调双边、多边关系,而主要的行业管理、农业服务、技术推广、科研发展、市场营销等全部由农民自己组成的机构——合作社负责。农民自愿参加合作社后,可以从合作社以优惠的条件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向合作社履行送交产品的责任,而合作社履行接收产品、集中加工、以一定品牌分级销售的责任。它的作用是在购销中避免了中间商盘剥,可按产业系列调整农业生产,组织流通,扩大企业领域,增加农民收入。我国的一些对外进行考察的部门,由于翻译水平低,把二者关系弄颠倒了,翻译成公司加农户。我国有关部门也跟着大力提倡发展公司加农户模式,银行信贷也全力扶持发展公司加农户。但公司加农户,公司是追逐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公司加农户其实是强者对弱者,往往是公司残酷地剥削农民,结果使农民不仅不能获得加工、销售利润返还,还遭受公司额外残酷的盘剥。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同农民同命运共呼吸的,可确保农民获得巨额的加工和销售利润返还。还可统一购进农业生产资料、统一改良品种、统一治虫防疫、统一进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

3、加快发展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组织,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而今,美国的马铃薯、大豆等农副产品专业协会纷纷到中国来推销其农副产品,竞争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广大分散经营的农民如不与时俱进,赶快组织起来,参与各种专业协会,既难以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来安排生产,更难以有效地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在此新形势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必须要看到我国农村市场主体经营地位同国外严重的不对称。今后,信贷扶农的重点应转向扶持发展专业合作社和各种专业协会,以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切实扶持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也才能确保提高农业贷款的效益。

4、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是按照商业银行追逐利润最大化,还是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而今金融监管部门已确定农村信用社按照商业银行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方向政革。笔者认为,应允许提倡农民在农村社区发展按合作制原则办的新型信用合作组织,主要理由:一是从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看,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发展的核心部分,美、日、德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均建立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非纳税团体的信用社。美、德等不少国家税法规定,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金融、互助合作金库、无股份借贷公会、房屋借贷协会、互助银行等为“公益法人”、非纳税团体。美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信用社的优惠政策是免征各种税赋、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险、信用社不交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可以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日本政府也规定免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允许分红进入成本,日本政府对农协合作组织发放的贷款给予利率补贴,对其存贷款利率、资本充足率实行优惠政策。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城乡居民并不富裕,金融监管部门理应为信用社争得免缴各种税赋的待遇,这也符合中央确定的对“三农”采取“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二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到1986年前,我国财政税务部门是对信用社免征营业税的,在1987年前是免征所得税的。由于免税政策的支持,那些年代信用杜对农民的贷款利率比银行低,表明在1987年前信用社发展是存在过有利于生存的客观条件。但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农村信用社反而要征收一切税赋,迫使农村信用社对“三农”发放贷款的利率越来越高,远比计划经济时期为高,这是一种正常现象吗?是符合中央对“三农”“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吗?三是温铁军教授提出的著名论断:要破除市场化迷信,他指出农业三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的流出,就是市场化的结果。农业是个弱势产业,农民是个弱势群体,听说过生产要素自动留在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手里吗?在市场经济下,要素当然会流出弱势部门,流到房地产部门、工业部门去,这些部门的回报率很高。盲目简单的市场化的结果就是农业的衰败、农民的贫困。我们那些主张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商业银行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同志是否应听取一下教授上述的著名论断。农村信用社办成商业银行必然是喜富弃贫,这是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不是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尽管金融监管部门三令五申号召金融机构要对“三农”多多贷款,也是无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银行,不可能向高度分散、从事高风险生产的农户提供既难以审查监督、又无利可图的小额贷款服务。从世界范围看,只要是小农经济国家,都没有仅仅使用商业金融来为小农提供信用服务的成功先例。总结亚洲二十多年来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可以说,凡是取得成功的国家或地区,都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得比较好,农民获得了发展金融组织的权利。因此,笔者郑重呼吁在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放弃了合作制改革的情况下,必须给农村社区农民以发展新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应有权利,以填补农村社区金融的真空,使社区合作金融成为发展社区合作经济的核心和强有力的推动力量!

(作者为中国农业银行研究部兼体改办原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原副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和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金融发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