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制度比较分析
徐新明
就业问题,事关百姓基本生活保障,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创造就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之一。2006年4月起,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和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联合组建了《上海城乡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就业和社区和谐》课题组,开展对上海黄浦区、杨浦区、宝山区、南汇区、奉贤区、金山区、闵行区等数十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的抽样调研,并走访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有关部门,历时八月,经过对两种组织的比较和分析,并借鉴国际经验,我们认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都是扩大就业、新增岗位的有效的组织形式,不同的是非正规就业是经济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现象,是一种暂时性、过渡性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就业方式;而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公认的成熟的自治自助经济组织,是促进充分就业更有效的组织形式。所以,我们要大力发展合作经济,促进充分就业,共享企业利益,共建社会和谐。下面,我们对两种组织的概念界定、发展现状和制度异同进行初步比较分析。
1、概念界定不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就业与经济结构处于不断的转型之中而产生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了关于“非正规部门”这一就业分类领域,国外称之为非正规部门就业。在《1991年局长报告:非正规部门的困境》中,国际劳工组织进一步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生产规模的生产和服务单位”。1996年,上海首次从国际劳工组织引进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并进行了本土化的改造,提出了具有上海特点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概念,具体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从事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协管中的公益性劳动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 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
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1844年,在英格兰罗虚代尔的小镇,就有28名失业纺织工人创办了一个合作经济组织——公平先锋社,并制定了七项原则:一是门户开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二是民主管理(一人一票),三是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四是股本利息应受限制,五是政治和宗教中立,六是现金交易,七是促进社员教育。上述七项原则被称之为“罗虚代尔原则”,是合作经济的最初原则,在漫长的历史中,合作经济的原则虽有所变动,但它的基本原则仍然不变。2001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专门制定文件,对合作社(合作经济)作了如下定义:“自愿联合在一起,通过组成联合所有的企业来满足他们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人们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所需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由此可见,在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非企业的劳动组织;而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发展现状不同。非正规就业历史较短,在国外仅有三十年左右,诞生后发展并不顺利。从1996年起,上海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构建完整的政府支持体系,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增加就业岗位。截至2006年11月,十年来,全市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3.8万户,从业人员42.7万人。
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历史悠久。从1844年英国失业纺织工人创办的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经济组织算起,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当前世界上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已遍及五大洲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国际合作社的社员8亿多人,近年来,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扩大,伴随着入世,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在城市,随着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形成,个人出资、合作经营日益增多,工业、消费、保险、住宅、社区服务等合作经济组织大量涌现。截至2005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已达2363万个。去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今年7月1日实行。这一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成为我国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这将大大促进合作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3、收入水平不同。据我们对黄浦区、杨浦区、南汇区、宝山区等多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抽样调查,由于非正规部门生产和经营的范围大都涉及服务、编结、加工等领域,技能单一,竞争能力较低,所以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不高,每人平均月收入仅500元左右,有的更低。可以这样说,基本没有摆脱贫困。在国外,被国际劳工组织称之为“有工作的穷人”。为此,上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还有一个特殊的形式——公益性劳动组织,政府通过购买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如物业保安、交通协管员等,进行就业托底,确保其获得不低于上海最低工资的基本收入,而这样的人员占非正规就业的一半以上。截至2006年11月底,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达24万人,占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56%。
而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经济组织。劳动的目的是创造社会财富,通过“盈余返利”,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如上海市310家合作社去年拿出了3500万元用于“盈余返利”。合作经济组织的员工收入大大超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
4、内在动力不同。据我们调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靠带头人,生产场地和资金靠政府投入,生产项目靠政府推荐。目前,上海专门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各类支持性服务的人员就有1000多人,这一切的运作资金全靠政府拨给。正因为如此,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基本躺在政府的怀抱里,享受政府的一切优惠政策和支持体系,容易丧失自己的内在动力。一旦劳动组织的带头人离开,这家劳动组织就难以生存,其他从业人员又陷入失业的境地。十年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成功转制为工商登记的小企业仅有2500余家,占全市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总数的6.6%,可见数量之低。由于内在动力不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规定享受三年优惠政策,一过三年,绝大多数都不得不换组织名称,争取继续享受。据我们所调查的十二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凡过三年的,几乎100%都重新换了牌子。
而从国内外合作社(合作经济)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合作经济主要表现为合作社的“五自”:(1)自愿组合。自愿入社、自由退社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些志同道合的劳动者自发、自愿、自筹资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自治经济组织。(2)自我拥有。合作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是通过入股取得社员资格,拥有个人的产权。合作社承认和确保其成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3)自主管理。合作经济组织受其成员共同控制的治理结构为基本特征。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合作社各级联合组织也实行这一基本原则。(4)自己受益。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除扣除工资、日常办公费用、提取公积金用以扩大再生产外,一是提取不高于当地当时银行利息的社员股息;二是实行劳动分红。将余额按社员的交易额比例返回给社员。(5)自有规范。合作社原则有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规范和惯例,合作经济组织有统一的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组织,合作社有自己的节日——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是“国际合作社日”。正因为合作经济有如此原则、性质和特点,内在动力较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高度的相容性,所以才能不断发展。
5、管理模式不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主要依靠各级劳动部门。上海在市、区县、街道(乡镇)建立了三级管理服务机构,专门负责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与服务。在劳动组织内,非正规从业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方式虽然多种多样,基本听从负责人的分配。从业人员只是按件取酬。
而合作社成员除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都有适当的机制与渠道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全体社员大会,所有成员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都是合作社重大决策人之一;管理委员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社员大会直选产生,所有委员都是兼职,无专门报酬。其他管理机构,如审计委员会、劳工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都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社员广泛参与管理,使简单劳动合作得到升华。所有的经营决策权力完全掌握在每一个独立的合作企业自己的手上。经整个群体授权,由经营管理层组成管理层委员会,具体执行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
当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城乡拓宽就业渠道的有效途径之一,都是努力消除城市贫困,尤其为弱势群体增加了就业机会;它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直接满足了社区居民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但是,由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毕竟组织性质不同,管理模式不同,内在动力不同等,两者相比,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而言,政府色彩更浓,包揽太多,生命力不强;而合作经济组织自治成分多,内在动力更胜一筹。应该说,合作经济组织优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促进充分就业更有效的组织形式。
综上所述,合作经济因其本身固有的特征最吸引劳动者,最容易吸纳劳动力。合作经济建立在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这种企业制度承认个人产权(公平出资)、人人参与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按交易量或惠顾额返回(分享利益)等,充分体现“互助、合作、民主、平等”的精神;这种企业制度比起私营企业“一切由老板说了算”的做法要合理,比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要稳定。可以这样说,合作经济组织的这种稳定性,对社会起着稳定作用。为此,我们初步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合作经济的舆论宣传。合作经济是一个老而弥新的名词。我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声势浩大,至今令人不能释怀。但那次“合作化”最终搞成了“集体化”,原来按份共有的合作经济被取消了分红、利息和退股,最终成为财产“归大堆”“一大二公”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由此使人们产生一种误解,误以为合作经济就是“二国营”的集体经济。我们的理论研究部门、新闻媒体应该站在时代前列,宣传国际公认的合作经济原则,澄清认识是非,明确合作经济是促进充分就业更有效的组织形式。及时总结、积极推广合作经济组织的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大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合作经济组织,推动我国合作经济健康地发展。
第二、明确城镇合作经济组织注册登记法定地位。原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五花八门”,有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注册登记,还有60%左右一直“无门”注册登记。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将于
第三、加快上海城镇合作社立法。从国际上看,凡是有合作经济的国家,都制定合作社法,或称合作经济法,规定合作社的建立、组织、经营、管理、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合作社对内对外关系规则。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理应按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公认的标准给合作社以明确定义和法律地位。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城镇合作经济组织仍然无“法”可依。从长远发展看,制定一部专门的城镇合作社法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合作社的行为,保护合作社的权益,才能让我国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逐步走上规范的、法制的轨道。
第四、实行政策扶持,不要政府包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主要弊端是政府过度扶持,包揽一切,反而没有生命力。政府适度扶持完全是应该的。综观当今世界,凡是合作经济发展得好的,都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扶助。如西班牙政府对合作企业蒙德拉贡联合公司每年给20%的办学经费资助,企业所得税比一般企业低50%(现为17.5%)。我国合作经济组织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愿组织的互助互济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因此要学习国际合作经济的成功经验,应该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和支持。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入社时必须缴纳启动资本,启动资金的数量相当于一个新的合格成员一年的收入,是否政府给予重点帮助贷款,允许在一定的时间内分期支付。
第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亟须向正规化发展。非正规就业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就业方式,就“非正规”这一特征本身而言,它存在着许多的弊端,由于它的工作的分散性、临时性和无组织性,所以生产经营不稳定,劳动关系脆弱,更不是我们所期望要发展的。尤其是在我国,非正规就业的不稳定性正是我们要克服的。所以,非正规就业需要正规化的引导,让他们逐渐向合作经济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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