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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合作社与政府扶持
发行时间:2008-07-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1844年世界公认的第一个成功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至今已有164年的历史。当今世界,合作社发展地域越来越广,遍及世界一百六十多个国家,覆盖工业、农业、生活消费、金融、保险、教育、住房、医疗等所有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方面面,全世界有八亿多人参加合作社。人们在参加合作社的同时,充分享受着合作社带来的益处。我国去年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城市合作社的法规还是“空白”,人们翘首以盼。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从国外合作社成功经验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多种形式合作经济遍及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合作运动的成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为了借鉴国外合作社成功的案例和政府扶持合作社的法规,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王志鸣整理编辑“国外合作社与政府扶持”一文,现介绍给广大读者,为推动我国合作经济发展尽绵薄之力。

国外合作社与政府扶持

一、加拿大合作社

加拿大的合作社创始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合作组织在加拿大迅猛发展。目前,加拿大已拥有各类合作社1万个,总资产1670亿加元,社员达1530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二分之一,有些人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合作社经济成为加拿大国民经济的主要成分之一,活跃于金融、保险、信托、生产、消费、服务等各个经济领域。加拿大合作协会,即CCA是全国性的合作社之家,它的成员来自全国各地、各行业,包括农业、金融和保健。CCA代表三十多个全国性或地区性会员组织,三千多个合作社,拥有700个会员,159亿加元资产,3.9万名全职员工。

(一)CCA的合作企业基本类型及对经济社会的贡献

1、独特的零售业——消费合作社。在加拿大,消费合作社向人们提供食品、衣服、农业生产资料、石油产品、零配件、木材和其他消费品与服务。从仅由几个家庭组成的小型购物俱乐部,到大规模复合型的仓储组织,无论规模大小,消费合作社都是为了社员受益,包括成立资本equity,无固定利息的股票,返还社员的红利,人性化的服务,高品质商品和社区支持。合作社的赢余或积累属于社员,可用现金形式支付或以股票形式分配到社员账户上。

2、振兴农村的社区——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分布在加拿大各省区,在加拿大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拿大出口西方市场的多半粮食和油菜籽、60%的牛奶制品、40%的家禽和蛋类产品,都由农业合作社提供。1997年,加拿大农民从农产品中每收入1加元,就有40分来自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社员有20.3万多人,并拥有2.8万名专职员工。

3、社区的银行——信用社。CCA信用社是由社员拥有与管理的金融合作社。每个社员至少必须在信用社内购买一份股份,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信用社,股金的数额不同。股份使社员获得了信用社社员资格和使用信用社服务的权利。信用社每年召开社员大会,由社员选举理事会。CCA信用社始终优先向社员和社区提供人性化服务。信用社提供与银行和信托公司相同的服务,其目的不为赢利,而主要是为社员服务、为社区服务。在加拿大九百多个小型社区中,当地信用社是唯一的地方财政金融服务来源。

4、社员居住的好帮手——住房合作社。CCA住房合作社是由居住的居民管理与拥有的,是非营利的。居民是合作社决策过程中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的社员,合作社提供社员买得起的房子,这些房子是社员的家,不会被卖掉。社员参加选举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具有对合作社年度预算的表决权(每日的房费和住户费用);志愿帮助合作社承担粉刷、除草,组织社会活动,出版宣传品,互相帮助等。住房合作社的运营成本比市政或非营利房产低19%,比国家与省政府房产低71%。目前,加拿大共有2100个住房合作社,账面资产达57亿加元。约九万个住户、25万人住在由住房合作社提供的房屋中。

(二)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

1、立法支持。加拿大有着比较完备的合作社法律体系。全国有22部合作社法,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权。联邦合作社法颁布于1970(1999年进行修订)。各省有独立的合作社法律,省一级的法律与联邦一级的法律在省域范围内有同样的效力。有的省还专门为一个合作社立法,如萨斯喀彻温省的小麦合作社法。加拿大法律主要从法人地位、成员、融资、利润分配、会计系统、政府和农场主与合作社的关系等方面对合作社进行规定,国家支持合作社的政策。

2、设立合作社事务的主管部门。政府设立合作社秘书处,作为主管合作社事务的部门。1987年加拿大成立了合作社秘书处,目的是加强合作社与政府中负责制定与执行合作社法律和政策的部门与机构的关系,使联邦政府更好地满足合作社的需求,指导支持合作社的发展。该机构成为联系合作社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纽带,创造便利条件加强合作社和联邦政府间的互动关系。

3、投资、税收上实行优惠政策。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生产建设事业,对住宅合作社给予补贴,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税收上予以减免。政府开展的一些农业及相关项目让合作社参与,提供资金为合作社的产品搞市场调查,为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提供补贴等。政府还专门设立投资局,对合作社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在注册登记上,允许每个合作社根据各自的经营范围,自由选择在联邦政府或省政府注册;经营性的合作社负有限责任,以社员的出资额为限,在名称上带有有限责任的字样;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不做限制,只要在注册时申请并遵守相应的法律。

4、加强对合作社进行教育和培训。一些受到良好教育的人乐于奉献合作社,帮助合作社社员组织起来,建立章程,使合作社顺利通过工商注册,成立起来,并注重对合作社的培训。

二、西班牙合作社

西班牙于1938年成立合作社,当时大部分为工人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目前分布领域广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日益扩大。在全国两万个左右的合作社中,约45%属联合劳动性质(即社员本身是业主),约有二十六万雇员。近几年,合作社增长速度较快,平均每年新建3200个合作社,以13%的速度增长,吸收社员25万人。从合作社类型看,主要是联合劳动性质的合作社,此外,还有消费、住房、农业、服务、海上交通、保险、卫生、教育、培训、信贷等合作社。

(一)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

1、立法支持。西班牙有完整的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体系,早在1885年就制定了合作社法,此后经过多次修改,1999716再次通过新的合作社法。在西班牙宪法中规定,政府应促进合作社工作。同时,各自治区也有自己合作社法规。合作社法规范了合作社经营行为,也保护了合作社正当权益,成为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政策扶持。西班牙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一是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合作社的事务。西班牙的劳动与社会事务部以及有关协会,都积极为合作社的建立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具体方式主要有经济补贴、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二是政府有一整套支持、保护农业、农民和合作社的政策体系,包括财政贴息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农业投资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农业保险政策等。西班牙对合作社也实行独特的税制,税制规定一般企业交35%的公司税,合作社只交20%。政府规定,工人失业后,愿意参加合作社,并将两年内失业救济金一次性交给合作社,就能取得政府5000美元的政府补贴。三是中央政府和17个自治区对合作社都有经济补助和支持,其中主要是对合作社投资实行低息贷款和无偿补贴。四是地方政府对落后地区合作社在技术改造、市场开发、促进就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帮助。

(二)合作社的典范——西班牙蒙德拉贡联合公司

蒙德拉贡是坐落在西班牙北部坎塔布里克山脉的一个山区小城。二十世纪上半页,蒙德拉贡是一个极度贫困和不发达的地区。1943年,约瑟·玛丽亚·阿里兹门第阿列塔神父创办了蒙德拉贡技术学校。1955年,毕业于该校的学生决定创办具有合作社特性的企业。一年后,该企业迁至蒙德拉贡,并以合作社加以经营。1991年,为适应欧洲统一市场的竞争环境,该地区的众多合作社联合起来,组建了蒙德拉贡联合公司(以下简称MCC)。经过几十年的演变,这家合作社已发展成集工业、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商业、金融、教育和培训、科研和信息、服务等一百二十多个合作社为一体的跨行业合作制联合体。公司下设金融、产业、分销三大子集团。2005年,MCC总资产229.77亿欧元,年增23.6%,总销售额高达118.59亿欧元,年增13.4%,员工人数达78455人,年增10.7%,发展成为西班牙十大企业之一,是欧洲乃至世界最大的合作社集团。蒙德拉贡合作社以民主的管理模式、互助的合作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益的分配制度、均衡持有的社员股权、开办合作社自己的银行和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而著称,并取得了实效。

MCC成为当今世界合作社典范的成功经验体现在核心价值观上:一是合作。社员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社员利益与企业发展荣辱与共、休戚相关。二是参与。人人持有股份,并参与管理,分享利益。三是社会责任。分配建立在平等、稳定的基础上,以集体利益优先,确保合作社和集体的发展。个人的目标与合作社的目标相一致,合作社的目标与其社会角色相一致。四是创新。只有不断创新,才是合作社发展的不竭动力。

三、越南合作社

越南于1996年颁布了《合作社法》,新法确立了自愿入社、自主经营和民主管理等原则,这标志着合作社开始回归到正确的轨道,恢复它本来面目。接着,越南政府鼓励旧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进行体制转型。除旧合作社转制以外,新合作社也不断登记成立。新合作社遍及各个行业。到2004年底已有超过八千家新合作社。社员不仅有个人、户,还有庄园主、手工业户、科技工作者、中小企业乃至国有企业。新合作社的股金普遍高于转制合作社,且经营方向明确,管理者素质较高,思维开阔,头脑灵活,经营效果普遍较好。目前越南合作社联盟包含17500个合作社,其中农业合作社占总数的一半,信用合作社一千多个,手工业合作社两千四百多个;合作社下属三十多万个合作组。

(一)合作社对经济社会的贡献

越南全国合作社联盟在200411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合作社代表大会报告中概括了合作社对经济和社会的贡献:在经济方面,2003年,合作社对GDP的贡献是7.49%;合作社促进了经营户的发展,促进了生产者之间的联合;在农村,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了生产便利的条件,为农林渔业的商品化生产作出了贡献,促进了农民就业和增收;合作社成为集中社会资源促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合作社适应了地方发展社会经济的需要,成为国家发展地方经济和社会规划项目的实施者和落实者。在社会方面,合作社发挥了互助共济、促进成员共同富裕的作用。合作社还起到稳定社会、维护公共秩序、巩固地方政治基础的作用。

(二)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

1、立法。1996年越南颁布《合作社法》,确立合作社法人地位。《合作社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作社,是指具有共同需要和利益的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自愿提供资金和劳动,在互助的形式下,以将来有效地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和提高生活水准,以及促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的谋求集体和个人实力的增加,而组建的自治经济实体。

2、政策支持。越南政府制定合作社政策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政府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保障合作社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在法律上的平等;二是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或帮助合作社社员摆脱贫困的政策,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促进社会进步;三是政府尊重合作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的自主经营权,不干涉合作社内部事物和合法经营活动。

主要政策:一是注销计划经济时期发生的旧合作社的债务。二是向合作社发放低息信贷。三是让合作社参加由政府出资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是培训合作社领导干部。

四、英国消费合作社

英国是世界合作社的发源地,1844年由曼彻斯特法兰绒工厂的28名工人组建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是消费合作社,是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成功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公平合理的办社原则——罗虚代尔原则,对世界合作社运动影响极大,主要有:(1)自愿参加和退出合作社;(2)自愿认购股金,股金付息不分红;(3)社员平等,实行民主管理,选举为一人一票制;(4)合作社实行平价买卖,保证货真价实,准斤足尺;(5)年终盈余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教育基金后余额按购货比返还给社员;(6)在政治、宗教上合作社保持中立。这些原则成为国际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目前,英国各类合作社有14万雇员,年经营额140亿英镑。合作社以巨大经营额在社会赢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的重视

英国政府在法律、政策和管理上给合作社以有力支持,早在1895年,就制定了《英国产业经济合作法》,1870年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拥有自己的党派——合作社党。

1、英国合作社的管理机构。英国合作社联盟是英国合作社的最高组织机构。1869年召开英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作为会议成果于1870年成立了英国合作社中央委员会,后改名为合作社联盟。作为专门管理机构的英国合作社联盟在行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通过加强与各级政府、与欧盟及国际合作社联盟各个层面上的联络工作,提高对合作社的集体保护能力。

英国合作社委员会是基于各联合会和集团的共同需要而成立的政府机构,它的前身是成立1978年英国合作社发展局。在组织和参与社会活动中,合作社委员会是超越党派和宗教团体的,也没有种族和性别歧视。英国合作社委员会委员单位包括各大合作社联合会和合作社集团,其中包括合作社联盟。从20011月起,英国合作社委员会开始接受合作社联盟的管理,二者的业务关系变得更加密切。

2、英国合作党。1917年英国在全国合作会议中决定组织中央合作代表竞选委员会,1920年改组为合作党,真正成为合作界政治团体的代表。合作党的中心任务是与合作组织配合,推动合作运动。合作党议员在国会中拥有15个席位,在地方议会也拥有众多的议员。通过合作社党,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和欧盟的立法工作发表意见。

(二)英国合作社集团

英国合作社中消费合作社为数最多,有一千多个。总部位于曼彻斯特的英国合作社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费者合作组织之一。2002年销售额为78亿英镑,拥有超过三千家以上的零售网点,占全国合作社总营业额的一半,实现利润2.31亿英镑,员工超过七万人。

合作集团主要业务有:食品零售、旅游服务、金融保险服务、殡丧服务、药品销售、机动车销售、牛奶生产与加工、农业、不动产经营、工程建筑相关服务。

合作社集团的组织方式:满16岁的公民,只要开一个股金帐户,就可以成为合作社社员;法人单位只要接受集团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就可以成为成员,合作社接受社员的民主管理。英国合作社集团作为一个合作组织,有自己的所谓股票,但其股票价格固定不变,也不能交易。消费者购买股票后成为会员,主要是表明对英国合作社集团各个会员经营方式的认同与支持,投资金额多少并不重要,再多的投资也不会增加其在英国合作社集团中的发言权。每个会员都有权参与英国合作社集团的运作,无论是通过在选举中投票,还是代表所在地方的合作组织参加选举,均可确保其呼声和观点得到反映。经选举出的会员与合作社集团的管理层协同工作,以确保实现共同的商业与合作目的。

合作社集团的合作方式:一是对于集团的忠实消费者,集团通过分红卡给予奖励。二是合作银行公布该行业首份资信政策报告,明确列出可信和不可信公司的名单。三是合作银行为其会员企业提供优惠服务。四是关注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五是首先在“Co-op”品牌的药品、啤酒和现成食品等商品包装上标注盲文。六是资助全国合作行动组织,帮助合作组织成员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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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时间:200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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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1844年世界公认的第一个成功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至今已有164年的历史。当今世界,合作社发展地域越来越广,遍及世界一百六十多个国家,覆盖工业、农业、生活消费、金融、保险、教育、住房、医疗等所有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方面面,全世界有八亿多人参加合作社。人们在参加合作社的同时,充分享受着合作社带来的益处。我国去年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城市合作社的法规还是“空白”,人们翘首以盼。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从国外合作社成功经验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多种形式合作经济遍及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合作运动的成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为了借鉴国外合作社成功的案例和政府扶持合作社的法规,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王志鸣整理编辑“国外合作社与政府扶持”一文,现介绍给广大读者,为推动我国合作经济发展尽绵薄之力。

国外合作社与政府扶持

一、加拿大合作社

加拿大的合作社创始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合作组织在加拿大迅猛发展。目前,加拿大已拥有各类合作社1万个,总资产1670亿加元,社员达1530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二分之一,有些人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合作社经济成为加拿大国民经济的主要成分之一,活跃于金融、保险、信托、生产、消费、服务等各个经济领域。加拿大合作协会,即CCA是全国性的合作社之家,它的成员来自全国各地、各行业,包括农业、金融和保健。CCA代表三十多个全国性或地区性会员组织,三千多个合作社,拥有700个会员,159亿加元资产,3.9万名全职员工。

(一)CCA的合作企业基本类型及对经济社会的贡献

1、独特的零售业——消费合作社。在加拿大,消费合作社向人们提供食品、衣服、农业生产资料、石油产品、零配件、木材和其他消费品与服务。从仅由几个家庭组成的小型购物俱乐部,到大规模复合型的仓储组织,无论规模大小,消费合作社都是为了社员受益,包括成立资本equity,无固定利息的股票,返还社员的红利,人性化的服务,高品质商品和社区支持。合作社的赢余或积累属于社员,可用现金形式支付或以股票形式分配到社员账户上。

2、振兴农村的社区——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分布在加拿大各省区,在加拿大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拿大出口西方市场的多半粮食和油菜籽、60%的牛奶制品、40%的家禽和蛋类产品,都由农业合作社提供。1997年,加拿大农民从农产品中每收入1加元,就有40分来自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社员有20.3万多人,并拥有2.8万名专职员工。

3、社区的银行——信用社。CCA信用社是由社员拥有与管理的金融合作社。每个社员至少必须在信用社内购买一份股份,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信用社,股金的数额不同。股份使社员获得了信用社社员资格和使用信用社服务的权利。信用社每年召开社员大会,由社员选举理事会。CCA信用社始终优先向社员和社区提供人性化服务。信用社提供与银行和信托公司相同的服务,其目的不为赢利,而主要是为社员服务、为社区服务。在加拿大九百多个小型社区中,当地信用社是唯一的地方财政金融服务来源。

4、社员居住的好帮手——住房合作社。CCA住房合作社是由居住的居民管理与拥有的,是非营利的。居民是合作社决策过程中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的社员,合作社提供社员买得起的房子,这些房子是社员的家,不会被卖掉。社员参加选举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具有对合作社年度预算的表决权(每日的房费和住户费用);志愿帮助合作社承担粉刷、除草,组织社会活动,出版宣传品,互相帮助等。住房合作社的运营成本比市政或非营利房产低19%,比国家与省政府房产低71%。目前,加拿大共有2100个住房合作社,账面资产达57亿加元。约九万个住户、25万人住在由住房合作社提供的房屋中。

(二)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

1、立法支持。加拿大有着比较完备的合作社法律体系。全国有22部合作社法,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权。联邦合作社法颁布于1970(1999年进行修订)。各省有独立的合作社法律,省一级的法律与联邦一级的法律在省域范围内有同样的效力。有的省还专门为一个合作社立法,如萨斯喀彻温省的小麦合作社法。加拿大法律主要从法人地位、成员、融资、利润分配、会计系统、政府和农场主与合作社的关系等方面对合作社进行规定,国家支持合作社的政策。

2、设立合作社事务的主管部门。政府设立合作社秘书处,作为主管合作社事务的部门。1987年加拿大成立了合作社秘书处,目的是加强合作社与政府中负责制定与执行合作社法律和政策的部门与机构的关系,使联邦政府更好地满足合作社的需求,指导支持合作社的发展。该机构成为联系合作社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纽带,创造便利条件加强合作社和联邦政府间的互动关系。

3、投资、税收上实行优惠政策。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生产建设事业,对住宅合作社给予补贴,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税收上予以减免。政府开展的一些农业及相关项目让合作社参与,提供资金为合作社的产品搞市场调查,为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提供补贴等。政府还专门设立投资局,对合作社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在注册登记上,允许每个合作社根据各自的经营范围,自由选择在联邦政府或省政府注册;经营性的合作社负有限责任,以社员的出资额为限,在名称上带有有限责任的字样;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不做限制,只要在注册时申请并遵守相应的法律。

4、加强对合作社进行教育和培训。一些受到良好教育的人乐于奉献合作社,帮助合作社社员组织起来,建立章程,使合作社顺利通过工商注册,成立起来,并注重对合作社的培训。

二、西班牙合作社

西班牙于1938年成立合作社,当时大部分为工人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目前分布领域广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日益扩大。在全国两万个左右的合作社中,约45%属联合劳动性质(即社员本身是业主),约有二十六万雇员。近几年,合作社增长速度较快,平均每年新建3200个合作社,以13%的速度增长,吸收社员25万人。从合作社类型看,主要是联合劳动性质的合作社,此外,还有消费、住房、农业、服务、海上交通、保险、卫生、教育、培训、信贷等合作社。

(一)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

1、立法支持。西班牙有完整的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体系,早在1885年就制定了合作社法,此后经过多次修改,1999716再次通过新的合作社法。在西班牙宪法中规定,政府应促进合作社工作。同时,各自治区也有自己合作社法规。合作社法规范了合作社经营行为,也保护了合作社正当权益,成为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政策扶持。西班牙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一是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合作社的事务。西班牙的劳动与社会事务部以及有关协会,都积极为合作社的建立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具体方式主要有经济补贴、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二是政府有一整套支持、保护农业、农民和合作社的政策体系,包括财政贴息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农业投资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农业保险政策等。西班牙对合作社也实行独特的税制,税制规定一般企业交35%的公司税,合作社只交20%。政府规定,工人失业后,愿意参加合作社,并将两年内失业救济金一次性交给合作社,就能取得政府5000美元的政府补贴。三是中央政府和17个自治区对合作社都有经济补助和支持,其中主要是对合作社投资实行低息贷款和无偿补贴。四是地方政府对落后地区合作社在技术改造、市场开发、促进就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帮助。

(二)合作社的典范——西班牙蒙德拉贡联合公司

蒙德拉贡是坐落在西班牙北部坎塔布里克山脉的一个山区小城。二十世纪上半页,蒙德拉贡是一个极度贫困和不发达的地区。1943年,约瑟·玛丽亚·阿里兹门第阿列塔神父创办了蒙德拉贡技术学校。1955年,毕业于该校的学生决定创办具有合作社特性的企业。一年后,该企业迁至蒙德拉贡,并以合作社加以经营。1991年,为适应欧洲统一市场的竞争环境,该地区的众多合作社联合起来,组建了蒙德拉贡联合公司(以下简称MCC)。经过几十年的演变,这家合作社已发展成集工业、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商业、金融、教育和培训、科研和信息、服务等一百二十多个合作社为一体的跨行业合作制联合体。公司下设金融、产业、分销三大子集团。2005年,MCC总资产229.77亿欧元,年增23.6%,总销售额高达118.59亿欧元,年增13.4%,员工人数达78455人,年增10.7%,发展成为西班牙十大企业之一,是欧洲乃至世界最大的合作社集团。蒙德拉贡合作社以民主的管理模式、互助的合作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益的分配制度、均衡持有的社员股权、开办合作社自己的银行和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而著称,并取得了实效。

MCC成为当今世界合作社典范的成功经验体现在核心价值观上:一是合作。社员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社员利益与企业发展荣辱与共、休戚相关。二是参与。人人持有股份,并参与管理,分享利益。三是社会责任。分配建立在平等、稳定的基础上,以集体利益优先,确保合作社和集体的发展。个人的目标与合作社的目标相一致,合作社的目标与其社会角色相一致。四是创新。只有不断创新,才是合作社发展的不竭动力。

三、越南合作社

越南于1996年颁布了《合作社法》,新法确立了自愿入社、自主经营和民主管理等原则,这标志着合作社开始回归到正确的轨道,恢复它本来面目。接着,越南政府鼓励旧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进行体制转型。除旧合作社转制以外,新合作社也不断登记成立。新合作社遍及各个行业。到2004年底已有超过八千家新合作社。社员不仅有个人、户,还有庄园主、手工业户、科技工作者、中小企业乃至国有企业。新合作社的股金普遍高于转制合作社,且经营方向明确,管理者素质较高,思维开阔,头脑灵活,经营效果普遍较好。目前越南合作社联盟包含17500个合作社,其中农业合作社占总数的一半,信用合作社一千多个,手工业合作社两千四百多个;合作社下属三十多万个合作组。

(一)合作社对经济社会的贡献

越南全国合作社联盟在200411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合作社代表大会报告中概括了合作社对经济和社会的贡献:在经济方面,2003年,合作社对GDP的贡献是7.49%;合作社促进了经营户的发展,促进了生产者之间的联合;在农村,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了生产便利的条件,为农林渔业的商品化生产作出了贡献,促进了农民就业和增收;合作社成为集中社会资源促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合作社适应了地方发展社会经济的需要,成为国家发展地方经济和社会规划项目的实施者和落实者。在社会方面,合作社发挥了互助共济、促进成员共同富裕的作用。合作社还起到稳定社会、维护公共秩序、巩固地方政治基础的作用。

(二)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

1、立法。1996年越南颁布《合作社法》,确立合作社法人地位。《合作社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作社,是指具有共同需要和利益的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自愿提供资金和劳动,在互助的形式下,以将来有效地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和提高生活水准,以及促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的谋求集体和个人实力的增加,而组建的自治经济实体。

2、政策支持。越南政府制定合作社政策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政府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保障合作社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在法律上的平等;二是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或帮助合作社社员摆脱贫困的政策,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促进社会进步;三是政府尊重合作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的自主经营权,不干涉合作社内部事物和合法经营活动。

主要政策:一是注销计划经济时期发生的旧合作社的债务。二是向合作社发放低息信贷。三是让合作社参加由政府出资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是培训合作社领导干部。

四、英国消费合作社

英国是世界合作社的发源地,1844年由曼彻斯特法兰绒工厂的28名工人组建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是消费合作社,是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成功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公平合理的办社原则——罗虚代尔原则,对世界合作社运动影响极大,主要有:(1)自愿参加和退出合作社;(2)自愿认购股金,股金付息不分红;(3)社员平等,实行民主管理,选举为一人一票制;(4)合作社实行平价买卖,保证货真价实,准斤足尺;(5)年终盈余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教育基金后余额按购货比返还给社员;(6)在政治、宗教上合作社保持中立。这些原则成为国际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目前,英国各类合作社有14万雇员,年经营额140亿英镑。合作社以巨大经营额在社会赢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的重视

英国政府在法律、政策和管理上给合作社以有力支持,早在1895年,就制定了《英国产业经济合作法》,1870年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拥有自己的党派——合作社党。

1、英国合作社的管理机构。英国合作社联盟是英国合作社的最高组织机构。1869年召开英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作为会议成果于1870年成立了英国合作社中央委员会,后改名为合作社联盟。作为专门管理机构的英国合作社联盟在行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通过加强与各级政府、与欧盟及国际合作社联盟各个层面上的联络工作,提高对合作社的集体保护能力。

英国合作社委员会是基于各联合会和集团的共同需要而成立的政府机构,它的前身是成立1978年英国合作社发展局。在组织和参与社会活动中,合作社委员会是超越党派和宗教团体的,也没有种族和性别歧视。英国合作社委员会委员单位包括各大合作社联合会和合作社集团,其中包括合作社联盟。从20011月起,英国合作社委员会开始接受合作社联盟的管理,二者的业务关系变得更加密切。

2、英国合作党。1917年英国在全国合作会议中决定组织中央合作代表竞选委员会,1920年改组为合作党,真正成为合作界政治团体的代表。合作党的中心任务是与合作组织配合,推动合作运动。合作党议员在国会中拥有15个席位,在地方议会也拥有众多的议员。通过合作社党,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和欧盟的立法工作发表意见。

(二)英国合作社集团

英国合作社中消费合作社为数最多,有一千多个。总部位于曼彻斯特的英国合作社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费者合作组织之一。2002年销售额为78亿英镑,拥有超过三千家以上的零售网点,占全国合作社总营业额的一半,实现利润2.31亿英镑,员工超过七万人。

合作集团主要业务有:食品零售、旅游服务、金融保险服务、殡丧服务、药品销售、机动车销售、牛奶生产与加工、农业、不动产经营、工程建筑相关服务。

合作社集团的组织方式:满16岁的公民,只要开一个股金帐户,就可以成为合作社社员;法人单位只要接受集团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就可以成为成员,合作社接受社员的民主管理。英国合作社集团作为一个合作组织,有自己的所谓股票,但其股票价格固定不变,也不能交易。消费者购买股票后成为会员,主要是表明对英国合作社集团各个会员经营方式的认同与支持,投资金额多少并不重要,再多的投资也不会增加其在英国合作社集团中的发言权。每个会员都有权参与英国合作社集团的运作,无论是通过在选举中投票,还是代表所在地方的合作组织参加选举,均可确保其呼声和观点得到反映。经选举出的会员与合作社集团的管理层协同工作,以确保实现共同的商业与合作目的。

合作社集团的合作方式:一是对于集团的忠实消费者,集团通过分红卡给予奖励。二是合作银行公布该行业首份资信政策报告,明确列出可信和不可信公司的名单。三是合作银行为其会员企业提供优惠服务。四是关注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五是首先在“Co-op”品牌的药品、啤酒和现成食品等商品包装上标注盲文。六是资助全国合作行动组织,帮助合作组织成员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