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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为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发行时间:2008-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缪维信  姚康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公有制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镇集体经济也面临突出问题,相当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政企不分,企业基础薄弱,市场竞争力不足。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城镇集体企业要转轨变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现代产权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

1996年至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这是促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早在19913月,国务院专门成立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做出“先试点后铺开,先全民后集体”的总体安排。199618朱镕基副总理指示,在完成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要继续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提出了“一不改变企业性质,二不改变隶属关系,三不改变分配关系”的工作原则。199643,朱镕基副总理和吴邦国副总理明确指示,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三部委)共同组织进行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以便掌握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全面情况。

一、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1996年开始,到1998年基本结束,按照“先试点,逐步深入,全面铺开”的总方针,分试点、扩大试点、全面铺开三个阶段进行(每一阶段时间为一年)。

(一)准备和小范围试点阶段(1996年)

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为标志,拉开了全国范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序幕。在国务院领导下,以三部委联席会议形式协调工作,议定重大事项;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简称清产核资办公室);以轻工、纺织等行业部分集体企业及供销社系统所属部分单位为主,开展试点工作。

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联合经济组织),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解决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单位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清查企业资产,清查债权债务;重估主要固定资产价值;对企业有关产权进行界定并组织产权登记;核实集体企业、单位的法人财产占用量;进行资产管理的建章建制工作等。

1996年,三部委陆续下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等八个文件,对清产核资的组织、时点、范围,以及资产负债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六个主要环节作出具体政策规定。试点的主要任务是摸清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探索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工作方法,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和办法。

1996年,全国有1.3万户集体企业完成了试点工作,遍布226个市(地),培训了2.1万名骨干,积累了经验。

(二)扩大试点阶段(1997年)

19971月,三部委下发《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明确扩大试点工作重点是摸清集体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深入研究补充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制度,进一步探索、完善工作方法和操作程序,为1998年全面铺开打好基础。

当年,清产核资办公室印发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三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等文件。规定各种“挂靠”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企业都应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当年10月,清产核资办公室召开全国部分省(市)参加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座谈会,指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重点是界定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基本产权关系。” 并提出“对待历史遗留问题,从促进集体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做到‘宜粗不宜细’。”的方针。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对劳服集体企业与主办或扶植单位之间产权关系的界定,做出政策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置富余职工及其子女就业的重视和支持。

全国参加扩大试点的集体企业达18万户,其中工商企业14万户,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三)全面铺开阶段(1998年)

19981月,三部委下发了《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2月,召开了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吴邦国副总理指出:“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是进一步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的举措。这有助于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有助于整个公有制经济的巩固与提高,将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积极和长远的影响。”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在会上要求在认真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并与集体企业改造、改组、改制等各项改革措施密切结合,立足于企业制度创新,为促进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这一阶段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城镇集体企业。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核查集体企业户数,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不重不漏;二是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报表汇总等各项基础工作;三是做好“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和甄别工作;四是试点中已完成清产核资,但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不一致的有关补课工作;五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衔接调整方法,完成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数据的衔接。

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三年中,国务院办公厅及三部委和清产核资办公室先后印发了几十份文件,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方法、步骤、政策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视,保证了清产核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进行。

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取得的积极成果

历时三年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组织了12万人的专业队伍,动员了610万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参加,是新中国建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影响最深的一次基础性工作。19996月,三部委向国务院汇报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情况,李岚清副总理在听取汇报时指出,要充分肯定清产核资工作的成绩,如果不进行清产核资,我们不可能全面了解集体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我看反映的问题大体都是实质性问题,出路在于进一步改革。他指示,三部委再加一个轻工局(国家轻工业局),摸点资产管理办法,拿出下一步集体企业的改革方案。他强调“现在我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都有办法管了,供销社、金融也都在搞,而城镇集体企业这块是被遗忘的角落,咱们也得把它管起来。”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成果和意义是重大的、历史性的。

第一,初步摸清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家底”。 截至1997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会计上独立核算并能单独编制完整资产负债表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达72.1万户,其中产权明确属于集体性质并已在1998年底完成清产核资的36.3万户;因权属关系不清,列入清理甄别范围的各类“挂靠”集体企业33.6万户;1999年需要继续进行清产核资补课的约4万户。在已完成清产核资的36.3万户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中,工商企业31.3万户,占86.3%(其中工业企业10.7万户);集体金融企业4.7万户,占12.9%;集体事业单位0.3万户,占0.8%。集体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占99.7%。全国31.3万户城镇集体工商企业资产总额18498.7亿元,负债总额14464.7亿元,所有者权益4034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78.2%。全国轻工行业集体企业资产总额2470.16亿元,负债1857.58亿元,资产负债率75.2%,净资产612.58亿元。其中,国家轻工局直属集体企、事业单位21户,资产总额15.2亿元,资产负债率71.25%,净资产(收益)4.51亿元。

第二,认真进行了产权界定。对存在产权关系不明确问题的26.7万户城镇集体企业开展了产权界定工作,纳入界定的各类资产为4372.8亿元,其中,经界定各方形成一致意见,明确了产权的4141.2亿元,占94.7%;暂时意见不一致的213.6亿元,占5.3%。如煤炭系统3915户集体企业经过清产核资总资产168.4亿元,总负债139.1亿元,负债率为82.6%;实收资本36.2亿元,其中集体资本33.8亿元,国家资本0.6亿元,法人资本1.5亿元,个人资本0.2亿元,待界定70万元。通过产权界定,基本理顺了产权关系,特别是集体企业对外的关系,对国家、对联社、对扶办单位或其他法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边界基本上得到了清晰,有效地维护了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武汉市工业合作联社通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165户集体企业产权得到明晰,他们还对在调整、重组中被外系统无偿划走的集体资产依法进行追索,收回集体资产500万元。产权界定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推动了集体企业加快改革步伐,如浙江省二轻集体企业到1999年改制面已达到82.94%,新疆轻工集体企业、哈尔滨区街集体企业的改制面达到70%

第三,对大中型企业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价值重估,在清产核资中对达到一定规模的15.7万户集体工商企业进行了资产重估,重估的固定资产原值876.6亿元,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2.8%,经重估原值增值519.9亿元,净值增值317.7亿元,增值率60.6%。这样,按国家规定集体企业每年可增提折旧52.8亿元,从而促进了一部分集体企业资产补偿,解决了部分历史包袱,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集体大中型企业的发展后劲。

第四,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了全面资金核实。在31.3万户集体工商企业中,共清理出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2557.1亿元,企业经批准分年列损益处理的损失挂帐496.9亿元,减轻了企业的部分负担。

第五,初步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对全国“挂靠”集体企业33.6万户初步清理甄别,其中,确属集体企业的1.8万户,属私营(个体)和个人合伙的23万户,集体与私营合资的1.1万户,集体与国有合资的0.5万户,属国有企业0.7万户,需进一步甄别的6.5万户。

第六,清产核资促进了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建章建制,加强管理。如:国务院在1998年下发了《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

三、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通过清产核资明显暴露出城镇集体企业资本质量差,历史负债重,经营粗放、经济效益低,市场竞争力下降、发展后劲严重不足等问题。具体体现在,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达到所有者权益的63.4%31.3万户企业中,负债率在100%以上的5.5万户,占17.6%;空壳企业10.4万户,占33.2%,即半数企业濒临破产。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人数19941997年减少394万人,上缴税金从1994年到1997年一直在360390亿元之间徘徊。

二是由于全国城镇集体企业范围广、情况复杂,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一些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不彻底。面上清产核资汇报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目标。特别是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家对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体制不顺、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宏观指导、规划和政策支持,四部委起草的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一直没能出台,致使改革中集体资产流失,被侵占的问题屡有发生。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继续面临严峻困难。

四、各地和各部委积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在清产核资中,各地和各部委都全力以赴,积极地贯彻落实。科技部、电力部、冶金部、煤炭部等部委相继发出成立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全国35个省(区、市)都由主管领导挂帅成立集体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地各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大量的具体文件和工作细则,保证了国家有关集体清产核资政策的贯彻落实。

中国轻工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高度重视。在小范围试点时,总会、总社就发出《关于做好轻工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成立轻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总社领导陈士能、杨志海曾分别担任组长。同时,组织调查组,到有关省市调查了解试点工作情况,并积极向三部委反映。1997年,总会、总社印发了《全国各级轻工业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暂行方案》的通知;与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分别联合下发有关清产核资工作的文件。19986月,中国轻工总会改为国家轻工局后,即与总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各级联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以后,总社又下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轻工业集体企业和联社清产核资成为全国城镇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中,对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形成的资产的归属问题,做出明确的政策规定,划清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界限,将集体资产界定为企业和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对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形成的资产的归属,存在认识上分歧。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围绕这个问题,先后开展了两次大讨论。一次是1990年第四季度,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规定时提出,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及税前还贷部分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另一次是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当时,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就会把集体企业现有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划归国家所有,剥夺集体企业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权利,对集体资产形成新的“大平调”。为了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组织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就减免税及税前还贷部分形成资产的归属问题,开展了讨论。向全国发出征文启事,先后收到论文近30篇。这两次大讨论取得的共识是:(1)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与国家投资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两者不能混同。对集体企业税收优惠形成的资产,应该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不应归国家所有。(2)对集体企业税收优惠形成的资产收归国有,在政策上失信于民。对法律上已经解除企业的纳税义务,国家没有理由再予以追回。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应该一视同仁。(3)从法律上讲,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国家只享有向集体企业征收税赋的权利,而不履行扶持集体经济的义务,这不符合国情。

这两次大讨论,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推动了国家有关部门正确地解决减免税及税前还贷部分形成资产的归属问题。199612月,三部委联合颁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6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7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同年,《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也做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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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为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发行时间:200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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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维信  姚康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公有制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镇集体经济也面临突出问题,相当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政企不分,企业基础薄弱,市场竞争力不足。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城镇集体企业要转轨变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现代产权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

1996年至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这是促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早在19913月,国务院专门成立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做出“先试点后铺开,先全民后集体”的总体安排。199618朱镕基副总理指示,在完成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要继续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提出了“一不改变企业性质,二不改变隶属关系,三不改变分配关系”的工作原则。199643,朱镕基副总理和吴邦国副总理明确指示,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三部委)共同组织进行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以便掌握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全面情况。

一、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1996年开始,到1998年基本结束,按照“先试点,逐步深入,全面铺开”的总方针,分试点、扩大试点、全面铺开三个阶段进行(每一阶段时间为一年)。

(一)准备和小范围试点阶段(1996年)

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为标志,拉开了全国范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序幕。在国务院领导下,以三部委联席会议形式协调工作,议定重大事项;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简称清产核资办公室);以轻工、纺织等行业部分集体企业及供销社系统所属部分单位为主,开展试点工作。

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联合经济组织),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解决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单位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清查企业资产,清查债权债务;重估主要固定资产价值;对企业有关产权进行界定并组织产权登记;核实集体企业、单位的法人财产占用量;进行资产管理的建章建制工作等。

1996年,三部委陆续下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等八个文件,对清产核资的组织、时点、范围,以及资产负债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六个主要环节作出具体政策规定。试点的主要任务是摸清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探索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工作方法,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和办法。

1996年,全国有1.3万户集体企业完成了试点工作,遍布226个市(地),培训了2.1万名骨干,积累了经验。

(二)扩大试点阶段(1997年)

19971月,三部委下发《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明确扩大试点工作重点是摸清集体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深入研究补充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制度,进一步探索、完善工作方法和操作程序,为1998年全面铺开打好基础。

当年,清产核资办公室印发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三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等文件。规定各种“挂靠”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企业都应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当年10月,清产核资办公室召开全国部分省(市)参加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座谈会,指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重点是界定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基本产权关系。” 并提出“对待历史遗留问题,从促进集体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做到‘宜粗不宜细’。”的方针。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对劳服集体企业与主办或扶植单位之间产权关系的界定,做出政策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置富余职工及其子女就业的重视和支持。

全国参加扩大试点的集体企业达18万户,其中工商企业14万户,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三)全面铺开阶段(1998年)

19981月,三部委下发了《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2月,召开了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吴邦国副总理指出:“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是进一步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的举措。这有助于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有助于整个公有制经济的巩固与提高,将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积极和长远的影响。”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在会上要求在认真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并与集体企业改造、改组、改制等各项改革措施密切结合,立足于企业制度创新,为促进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这一阶段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城镇集体企业。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核查集体企业户数,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不重不漏;二是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报表汇总等各项基础工作;三是做好“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和甄别工作;四是试点中已完成清产核资,但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不一致的有关补课工作;五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衔接调整方法,完成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数据的衔接。

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三年中,国务院办公厅及三部委和清产核资办公室先后印发了几十份文件,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方法、步骤、政策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视,保证了清产核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进行。

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取得的积极成果

历时三年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组织了12万人的专业队伍,动员了610万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参加,是新中国建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影响最深的一次基础性工作。19996月,三部委向国务院汇报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情况,李岚清副总理在听取汇报时指出,要充分肯定清产核资工作的成绩,如果不进行清产核资,我们不可能全面了解集体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我看反映的问题大体都是实质性问题,出路在于进一步改革。他指示,三部委再加一个轻工局(国家轻工业局),摸点资产管理办法,拿出下一步集体企业的改革方案。他强调“现在我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都有办法管了,供销社、金融也都在搞,而城镇集体企业这块是被遗忘的角落,咱们也得把它管起来。”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成果和意义是重大的、历史性的。

第一,初步摸清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家底”。 截至1997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会计上独立核算并能单独编制完整资产负债表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达72.1万户,其中产权明确属于集体性质并已在1998年底完成清产核资的36.3万户;因权属关系不清,列入清理甄别范围的各类“挂靠”集体企业33.6万户;1999年需要继续进行清产核资补课的约4万户。在已完成清产核资的36.3万户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中,工商企业31.3万户,占86.3%(其中工业企业10.7万户);集体金融企业4.7万户,占12.9%;集体事业单位0.3万户,占0.8%。集体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占99.7%。全国31.3万户城镇集体工商企业资产总额18498.7亿元,负债总额14464.7亿元,所有者权益4034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78.2%。全国轻工行业集体企业资产总额2470.16亿元,负债1857.58亿元,资产负债率75.2%,净资产612.58亿元。其中,国家轻工局直属集体企、事业单位21户,资产总额15.2亿元,资产负债率71.25%,净资产(收益)4.51亿元。

第二,认真进行了产权界定。对存在产权关系不明确问题的26.7万户城镇集体企业开展了产权界定工作,纳入界定的各类资产为4372.8亿元,其中,经界定各方形成一致意见,明确了产权的4141.2亿元,占94.7%;暂时意见不一致的213.6亿元,占5.3%。如煤炭系统3915户集体企业经过清产核资总资产168.4亿元,总负债139.1亿元,负债率为82.6%;实收资本36.2亿元,其中集体资本33.8亿元,国家资本0.6亿元,法人资本1.5亿元,个人资本0.2亿元,待界定70万元。通过产权界定,基本理顺了产权关系,特别是集体企业对外的关系,对国家、对联社、对扶办单位或其他法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边界基本上得到了清晰,有效地维护了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武汉市工业合作联社通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165户集体企业产权得到明晰,他们还对在调整、重组中被外系统无偿划走的集体资产依法进行追索,收回集体资产500万元。产权界定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推动了集体企业加快改革步伐,如浙江省二轻集体企业到1999年改制面已达到82.94%,新疆轻工集体企业、哈尔滨区街集体企业的改制面达到70%

第三,对大中型企业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价值重估,在清产核资中对达到一定规模的15.7万户集体工商企业进行了资产重估,重估的固定资产原值876.6亿元,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2.8%,经重估原值增值519.9亿元,净值增值317.7亿元,增值率60.6%。这样,按国家规定集体企业每年可增提折旧52.8亿元,从而促进了一部分集体企业资产补偿,解决了部分历史包袱,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集体大中型企业的发展后劲。

第四,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了全面资金核实。在31.3万户集体工商企业中,共清理出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2557.1亿元,企业经批准分年列损益处理的损失挂帐496.9亿元,减轻了企业的部分负担。

第五,初步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对全国“挂靠”集体企业33.6万户初步清理甄别,其中,确属集体企业的1.8万户,属私营(个体)和个人合伙的23万户,集体与私营合资的1.1万户,集体与国有合资的0.5万户,属国有企业0.7万户,需进一步甄别的6.5万户。

第六,清产核资促进了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建章建制,加强管理。如:国务院在1998年下发了《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

三、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通过清产核资明显暴露出城镇集体企业资本质量差,历史负债重,经营粗放、经济效益低,市场竞争力下降、发展后劲严重不足等问题。具体体现在,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达到所有者权益的63.4%31.3万户企业中,负债率在100%以上的5.5万户,占17.6%;空壳企业10.4万户,占33.2%,即半数企业濒临破产。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人数19941997年减少394万人,上缴税金从1994年到1997年一直在360390亿元之间徘徊。

二是由于全国城镇集体企业范围广、情况复杂,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一些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不彻底。面上清产核资汇报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目标。特别是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家对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体制不顺、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宏观指导、规划和政策支持,四部委起草的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一直没能出台,致使改革中集体资产流失,被侵占的问题屡有发生。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继续面临严峻困难。

四、各地和各部委积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在清产核资中,各地和各部委都全力以赴,积极地贯彻落实。科技部、电力部、冶金部、煤炭部等部委相继发出成立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全国35个省(区、市)都由主管领导挂帅成立集体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地各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大量的具体文件和工作细则,保证了国家有关集体清产核资政策的贯彻落实。

中国轻工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高度重视。在小范围试点时,总会、总社就发出《关于做好轻工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成立轻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总社领导陈士能、杨志海曾分别担任组长。同时,组织调查组,到有关省市调查了解试点工作情况,并积极向三部委反映。1997年,总会、总社印发了《全国各级轻工业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暂行方案》的通知;与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分别联合下发有关清产核资工作的文件。19986月,中国轻工总会改为国家轻工局后,即与总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各级联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以后,总社又下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轻工业集体企业和联社清产核资成为全国城镇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中,对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形成的资产的归属问题,做出明确的政策规定,划清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界限,将集体资产界定为企业和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对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形成的资产的归属,存在认识上分歧。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围绕这个问题,先后开展了两次大讨论。一次是1990年第四季度,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规定时提出,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及税前还贷部分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另一次是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当时,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就会把集体企业现有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划归国家所有,剥夺集体企业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权利,对集体资产形成新的“大平调”。为了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组织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就减免税及税前还贷部分形成资产的归属问题,开展了讨论。向全国发出征文启事,先后收到论文近30篇。这两次大讨论取得的共识是:(1)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与国家投资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两者不能混同。对集体企业税收优惠形成的资产,应该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不应归国家所有。(2)对集体企业税收优惠形成的资产收归国有,在政策上失信于民。对法律上已经解除企业的纳税义务,国家没有理由再予以追回。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应该一视同仁。(3)从法律上讲,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国家只享有向集体企业征收税赋的权利,而不履行扶持集体经济的义务,这不符合国情。

这两次大讨论,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推动了国家有关部门正确地解决减免税及税前还贷部分形成资产的归属问题。199612月,三部委联合颁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6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7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同年,《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也做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