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正文
关于工商登记管理中集体、合作企业情况和法规介绍
发行时间:2008-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集体、合作企业在深化改革改制中面临着集体资产运作、职工持股规制等新问题,需要探索研究解决。最近,上海市集体(合作)经济研究会邀请上海市工商管理学会副会长程助国在该会召开的2007年度年会上,向参加会议的同志作了有关工商登记管理中集体、合作企业情况和法规的专题报告,对集体、合作企业概况,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合作企业常用的法律法规,城镇集体企业的状况和问题,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和在配合工商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做了详细的介绍。会后,根据与会者要求,我们将程副会长报告整理成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工商登记管理中集体、合作企业情况和法规介绍

一、集体、合作企业概况

1、集体企业。2007年全国有96.35万户,当年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1.07万户;资产总量0.67万亿元。

2007年上半年上海共有集体企业19432户,分支机构539户,新设立9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682户。

2、股份合作制企业。2007年全国有18.35万户,当年新登记1.57万户;资产总量0.22万亿元。

2007年上海有5637户,当年新设立27户,分支机构1786户。

2007年,上海工商登记企业共有88.9万户(包括分支机构),其中个体29.4万户,内资56万户,外资3.4万户。

二、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合作企业常用的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三十年,集体、合作企业常用的法律法规有十四个:

11981105上海市手工业生产合作联社《上海市手工业集体企业民主管理试行条例》《上海市手工业集体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行办法》《上海市手工业集体企业留成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2198289国发[1982108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后被19887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替代。

319821213国家工商总局(82)工商总字第194号《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1983414国务院关于颁发《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67号)。通知中“资金和税收”部分第十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己筹集和积累。自有资金不足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其他贷款。……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从城镇安置就业经费中借一部分,也可从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包干结余资金中暂借,定期归还。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开户,办理结算。”第十五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由本企业职工集资,所集资金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期偿还,偿还之前可从税后盈利中提取一部分用于集资的股金分红。……集资还清之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

5199063国务院第59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6199199国务院88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71992522沪体改[92]第38号上海市体改办、市经委、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市劳动局、市工商局联合颁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

819941118沪体改委[1994156号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经济研究中心联合颁发《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

919947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主席令16号公布,自199471施行)。

1019947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111996719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其中第五点明确:“经审查登记为全民或集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也未投入,而主要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开展经营的,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不变。这类企业歇业或被吊销执照,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应按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1219961029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31997517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141998324财清[19989号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城镇集体企业的状况和问题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城镇集体企业设立比较多。进入二十一世纪,城镇集体企业设立就比较少了。城镇集体企业在形式上,有大集体、小集体、新集体、老集体、市属集体及区(县)属集体。在资金上,有上级贷款、企业借款、上级拨款(纯粹的拨款不多)、职工集资、设备、厂房或办公场所租赁等。在业态上,以制造、加工占多,也有三产类。在企业设立方式上,城镇集体企业一般采取审批设立,设立城镇集体企业都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须出资证明,如新建或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登记设立规定,需要注册资金到位并提供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在场地上,一般是主办单位无偿划拨,也有部分是借用的。企业执照要注明经营范围。

目前城镇集体企业的问题是发展不多不快。究其原因:一是规模不大。产品、资金、员工素质、生产经营场地、销售渠道、品牌等制约着集体企业的发展。二是所有权人不明确,产权界定不是很清晰。特别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老集体企业。三是竞争力不强。集体企业打开市场比较难,非公司企业法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困难,企业的经济形式影响了竞争力。四是没有一个较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的虽然有一套运转机制,表面上看很完善,但真正发挥作用不明显。内部机制不活,员工的积极性不高。

四、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和在配合工商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解决以上问题的主要途径:一要进行企业改制。二要对产权进行界定。搞清职工出资与职工投资、自筹资金与贷款,搞清是借款还是投资。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也可参照国有独资公司的做法,董事会构成由所有者确定,有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参加。

在配合工商管理中,城镇集体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名称。要掌握企业名称的四个要素。

2、注册资金。财务账上注册资金的数目应与执照表达一致。

3、年检。按时参加年检,年检通不过的主要有两条:一是企业设立后半年内没有经营的,老企业一年不经营的;二是在注册资金中有抽逃资金情况等的。企业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年检,会被列入不守信企业。

4、经营范围核定与分支机构设立。工商执照一是代表法人资格,二是代表经营资格。没有经营资格不代表没有法人资格。企业有章程,经营范围一般只要在章程中表述了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即可。分支机构设立要办理登记手续,如不办理,就会使企业列入不守信档案。

(根据上海市工商管理学会副会长程助国讲话记录整理)

网站首页 >> 正文
关于工商登记管理中集体、合作企业情况和法规介绍
发行时间:2008-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集体、合作企业在深化改革改制中面临着集体资产运作、职工持股规制等新问题,需要探索研究解决。最近,上海市集体(合作)经济研究会邀请上海市工商管理学会副会长程助国在该会召开的2007年度年会上,向参加会议的同志作了有关工商登记管理中集体、合作企业情况和法规的专题报告,对集体、合作企业概况,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合作企业常用的法律法规,城镇集体企业的状况和问题,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和在配合工商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做了详细的介绍。会后,根据与会者要求,我们将程副会长报告整理成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工商登记管理中集体、合作企业情况和法规介绍

一、集体、合作企业概况

1、集体企业。2007年全国有96.35万户,当年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1.07万户;资产总量0.67万亿元。

2007年上半年上海共有集体企业19432户,分支机构539户,新设立9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682户。

2、股份合作制企业。2007年全国有18.35万户,当年新登记1.57万户;资产总量0.22万亿元。

2007年上海有5637户,当年新设立27户,分支机构1786户。

2007年,上海工商登记企业共有88.9万户(包括分支机构),其中个体29.4万户,内资56万户,外资3.4万户。

二、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合作企业常用的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三十年,集体、合作企业常用的法律法规有十四个:

11981105上海市手工业生产合作联社《上海市手工业集体企业民主管理试行条例》《上海市手工业集体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行办法》《上海市手工业集体企业留成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2198289国发[1982108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后被19887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替代。

319821213国家工商总局(82)工商总字第194号《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1983414国务院关于颁发《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67号)。通知中“资金和税收”部分第十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己筹集和积累。自有资金不足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其他贷款。……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从城镇安置就业经费中借一部分,也可从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包干结余资金中暂借,定期归还。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开户,办理结算。”第十五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由本企业职工集资,所集资金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期偿还,偿还之前可从税后盈利中提取一部分用于集资的股金分红。……集资还清之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

5199063国务院第59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6199199国务院88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71992522沪体改[92]第38号上海市体改办、市经委、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市劳动局、市工商局联合颁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

819941118沪体改委[1994156号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经济研究中心联合颁发《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

919947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主席令16号公布,自199471施行)。

1019947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111996719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其中第五点明确:“经审查登记为全民或集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也未投入,而主要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开展经营的,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不变。这类企业歇业或被吊销执照,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应按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1219961029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31997517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141998324财清[19989号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城镇集体企业的状况和问题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城镇集体企业设立比较多。进入二十一世纪,城镇集体企业设立就比较少了。城镇集体企业在形式上,有大集体、小集体、新集体、老集体、市属集体及区(县)属集体。在资金上,有上级贷款、企业借款、上级拨款(纯粹的拨款不多)、职工集资、设备、厂房或办公场所租赁等。在业态上,以制造、加工占多,也有三产类。在企业设立方式上,城镇集体企业一般采取审批设立,设立城镇集体企业都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须出资证明,如新建或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登记设立规定,需要注册资金到位并提供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在场地上,一般是主办单位无偿划拨,也有部分是借用的。企业执照要注明经营范围。

目前城镇集体企业的问题是发展不多不快。究其原因:一是规模不大。产品、资金、员工素质、生产经营场地、销售渠道、品牌等制约着集体企业的发展。二是所有权人不明确,产权界定不是很清晰。特别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老集体企业。三是竞争力不强。集体企业打开市场比较难,非公司企业法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困难,企业的经济形式影响了竞争力。四是没有一个较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的虽然有一套运转机制,表面上看很完善,但真正发挥作用不明显。内部机制不活,员工的积极性不高。

四、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和在配合工商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解决以上问题的主要途径:一要进行企业改制。二要对产权进行界定。搞清职工出资与职工投资、自筹资金与贷款,搞清是借款还是投资。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也可参照国有独资公司的做法,董事会构成由所有者确定,有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参加。

在配合工商管理中,城镇集体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名称。要掌握企业名称的四个要素。

2、注册资金。财务账上注册资金的数目应与执照表达一致。

3、年检。按时参加年检,年检通不过的主要有两条:一是企业设立后半年内没有经营的,老企业一年不经营的;二是在注册资金中有抽逃资金情况等的。企业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年检,会被列入不守信企业。

4、经营范围核定与分支机构设立。工商执照一是代表法人资格,二是代表经营资格。没有经营资格不代表没有法人资格。企业有章程,经营范围一般只要在章程中表述了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即可。分支机构设立要办理登记手续,如不办理,就会使企业列入不守信档案。

(根据上海市工商管理学会副会长程助国讲话记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