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状况是否需要向其成员公布?
问: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状况是否需要向其成员公布?
答:物权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集体所有的财产关系到每一个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每一个集体成员有权参与对集体财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尊重集体成员的民主权利,保障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才能调动劳动群众的积极性,推动集体经济向前发展。现实中,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为政不勤、不是尽职尽责地为集体办事,而是以权谋私,挥霍浪费,造成了集体财产巨大的损失,损害了广大集体成员的权益。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广大集体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因此,物权法第六十二条从广大集体劳动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等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这是完善集体事务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基础。
物权法第六十二条规范的主体是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集体企业,也包括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布的内容是本集体的财产状况,包括集体所有财产总量的变化,所有权变动的情况,集体财产使用情况,集体财产分配情况等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